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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权侵权行为 -《民法分论(第3版)》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其最主要的形式体现在侵害生命权和健康权造成死亡和伤残的侵权行为,这些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健康的损害和生命的丧失,使间接受害人丧失了扶养、抚养和赡养的来源,[46]这也是对第三人的间接损害。亲属权是一种总括性的身份权,具有复杂的支分权,对亲属权中支分权的侵害,同样构成了侵害亲属权,例如对“悼念权”或者是“祭奠权”的侵害,就是侵犯了亲属权中的支分权。

亲属权侵权行为 -《民法分论(第3版)》

1.侵害扶养关系的侵权行为。其最主要的形式体现在侵害生命权和健康权造成死亡和伤残的侵权行为,这些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健康的损害和生命的丧失,使间接受害人丧失了扶养、抚养和赡养的来源,[46]这也是对第三人的间接损害。

2.强迫、诱使具有监护关系的亲属脱离监护。

3.侵害亲属权中其他支分权的行为。亲属权是一种总括性的身份权,具有复杂的支分权,对亲属权中支分权的侵害,同样构成了侵害亲属权,例如对“悼念权”或者是“祭奠权”的侵害,就是侵犯了亲属权中的支分权。

【训练】

思考题

1.简述身份权的概念与特征。

2.身份权有哪些种类?各种身份权的内容是什么?

案例分析

陈甲、陈乙与陈丙系亲兄弟,其父陈丁、母邓某共同生育三子两女,即陈甲、陈乙、陈丙和长女陈戊、幺女陈戌。2000年12月,陈丁去世。之后,陈丙夫妇曾提出将陈丁的骨灰盒安葬在住处附近路旁的绿化带中,遭陈甲、陈乙及众亲友的反对,陈丙妻子即声称“你们不听,以后我们不管此事了”。之后,陈丁的骨灰盒一直放在陈乙家中。因为老人赡养问题,陈甲、陈乙与陈丙长期不睦,互不往来。2003年,陈甲、陈乙与陈丙被告知要动迁,陈丙也明知此事必涉及父亲骨灰盒安置之事,但因兄弟矛盾,双方均未主动与对方协商安置事宜。同年8月初,陈甲、陈乙商量后决定为父亲购买墓地。邓某曾将该情况告知陈丙,但陈丙以其为长子,陈甲、陈乙未与其商量为由对此置之不理。8月8日,陈甲、陈乙出资人民币9200元在南翔白鹤憩园为父亲购买了一墓地。直至8月11日,陈丙获悉陈甲、陈乙欲在次日将父亲的骨灰盒安葬在公墓,才找到其姐夫等亲戚,对陈甲、陈乙未与其商量安葬父亲骨灰盒表示异议,并表示要参加次日的安葬仪式。次日上午,陈丙以恐与陈甲、陈乙发生摩擦为由等在家中待其姐夫通知参加仪式,但陈甲、陈乙认为即使兄弟之间存在矛盾,但在父亲骨灰盒安葬之时,陈丙应不计前嫌主动参加。在陈丙未主动参加的情况下,由陈甲、陈乙张罗办妥了骨灰盒安葬之事,并在墓地上立了一墓碑,未将陈丙夫妇的姓名篆刻在墓碑上。

陈丙认为陈甲、陈乙故意在碑文上漏刻其姓名,伤害其人格尊严和名誉权,遂于2003年8月诉讼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陈甲、陈乙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将陈丙及妻儿的姓名篆刻在墓碑上,并判令陈甲、陈乙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47]

请分析陈甲、陈乙侵犯了陈丙什么权利?

【注释】

[1]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3页。

[2][意]米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13页。

[3]杨立新、袁雪石:“论身份权请求权”,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4][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6页。

[5]段厚省:“论身份权请求权”,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5期。

[6][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3页。

[7]杨振山、陈健:“平等身份与近现代民法学——从人法角度理解民法”,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8年第2期。

[8]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3~104页。

[9]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

[10]金可可:“论温德沙伊德的请求权概念”,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3期。

[11]参见杨立新、袁雪石:“论身份权请求权”,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段厚省:“论身份权请求权”,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5期。

[12]王洪亮:“实体请求权与诉讼请求权之辨——从物权确认请求权谈起”,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

[13]杨立新、袁雪石:“论身份权请求权”,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

[14]程序法上的请求权意为“一个特定人针对他人的特定请求权可以通过诉讼来主张和执行,具有程序上的功能”。参见金可可:“论温德沙伊德的请求权概念”,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3期。

[15]这是对王洪亮的“实体请求权与诉讼请求权之辨——从物权确认请求权谈起”(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一文中,关于物权确认请求权应属于程序法上的请求权这一结论的理论推导,基于物权与身份权同具有私权性与绝对性,确认身份权请求权也应属于程序法上的请求权。我国现行《物权法》第33条规定了“物权确认请求权”,立法上将之归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

[16]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666页。

[17]韩松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4页。

[18]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59页。(www.xing528.com)

[19][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8页。

[20]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816页。

[21]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822页。

[22]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02页。

[23]杨立新主编:《类型侵权行为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09~214页。

[24]杨立新主编:《类型侵权行为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14~215页。

[25]范李瑛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9页。

[26][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9、136页。

[27]乔利民、郭成龙、王腾:“亲权与监护关系之再认识”,载《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28]李显冬主编:《人身权法案例重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05页。

[29]王丽萍:“亲子法中的子本位——论我国亲子法的完善”,载王利明等主编:《中国民法典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89页。

[30]王竹青、魏小莉编著:《亲属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6、177、180、181页。

[31]韩松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6页。

[32]吴竹群:“试论配偶身份权”,载《汕头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33]有学者认为作为身份权的配偶权仅指同居权和贞操权(即贞操请求权),其他所谓的配偶权都是人格权在配偶间的体现。详见马特:“配偶权问题检讨”,载王利明等主编:《中国民法典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98页。

[34]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778页。

[35]杨立新主编:《类型侵权行为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93页。

[36]杨立新主编:《类型侵权行为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97页。

[37]范李瑛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2页。

[38]范李瑛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2页。

[39]徐晓雯:“尽快在我国婚姻法中确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载《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5年第2期。

[40]余延满、张继承:“试析配偶权的侵权行为法保护”,载《江西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

[41]史尚宽:《亲属法论》,台湾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0年版,第262页。

[42]吴竹群:“试论配偶身份权”,载《汕头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43]马忆南、杨朝:“日常家事代理权研究”,载《法学家》2000年第4期。

[44]王丽萍:《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25页。

[45]韩松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5页。

[46]杨立新主编:《类型侵权行为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21页。

[47]李显冬主编:《人身权法案例重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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