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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第三版:侵害物权的侵权行为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物权法》第37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因物被侵害而造成的损失,物权人应当依侵权行为法向行为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而不能根据物权请求权寻求救济。

民法分论第三版:侵害物权的侵权行为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第2条第3款)。作为财产归属秩序的法律表现形式,物权本质在于其所具有的支配性,这使其区别于本质上具有请求性的债权。作为一种绝对权,物权在效力上指向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人。换言之,任何人都负有不侵害他人物权的消极义务。民法上,对物权的保护分为两大类,即公力保护与私力保护。前者亦称为公力救济,是指权利人在物权受到侵害后,依法请求国家司法机关通过诉讼程序保护其物权;后者又称为自助或自力救济,是指物权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自己行为恢复物权完满支配状态的物权保护方式。[20]我国《物权法》第33~37条规定了确认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公力救济方式。其中,损害赔偿请求权属债法上的救济,其他的几种均属物权法上的救济。《物权法》第37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此条规定的赔偿损失特指侵害物权的责任形式。根据该条规定,因物被侵害而造成的损失,物权人应当依侵权行为法向行为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而不能根据物权请求权寻求救济。

行为人承担物权侵害的侵权责任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①行为人实施了侵害物权的行为,如非法处分、损坏他人之物等;②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给物权人造成了财产损失;③侵害物权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④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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