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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分论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过错责任原则表明,行为人过错的有无是确定其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一个中心环节,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其次,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对行为人承担责任范围的大小及责任形式起着决定性作用。最后,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

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分论

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确定责任归属的最终根据。首先,过错责任原则表明,行为人过错的有无是确定其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一个中心环节,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其次,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对行为人承担责任范围的大小及责任形式起着决定性作用。如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要对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过错程度进行比较,适用过错相抵规则确定加害人与受害人的责任范围;在共同过错的情况下,要考虑共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各自与其相适应的民事责任。最后,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在诉讼中,它贯彻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如主张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必须举出证据证明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主观过错,否则,其主张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示例】

例1 甲系一名6岁幼童,乙系退休工人。两家邻居,关系和睦。一日,甲在家门口玩耍,乙坐在家门口休息。甲顽皮地跑到乙跟前,冷不防将乙推倒在地。乙从地上爬起,乘兴逗甲玩耍。乙让甲做好背人姿势,然后趴在甲背上,甲当即被压倒在地大哭。乙见状慌忙将甲背回家。次日,甲父将甲带至医院检查。后经法医鉴定:甲右骨外伤性骨折畸形,重叠愈合,致左下肢功能障碍,且不能矫正,为三等甲级残疾。

此案中,乙是否应对甲的损失承担责任,关键是看其对甲的受伤有无过错,应该说,作为一个成年人,乙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伤害甲,但却没有预见,故乙主观上存在过错。至于甲,由于年幼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年龄、智力,不可能预见与乙的戏耍会使自己受到伤害,因此不存在主观过错问题。故甲的损失应由乙个人全部承担。(www.xing528.com)

例2 甲父拟将其市区内一套单元住房遗留给甲个人继承,于是将自己所立的一份遗嘱要求乙律师事务所予以见证,双方签有一份《代理非诉讼委托书》,内容为:因见证事由,需经律师协助办理,特委托乙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为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代为见证。事后,律师事务所出具《见证书》一份,并同时附有甲父的遗嘱。一年后,甲父死亡,对于包括该市区内单元房继承事项,甲与其他继承人发生争执,于是诉至法院,并以乙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见证书》作为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父所立遗嘱虽有其本人、代理律师签字且加盖有乙律师事务所单位印章,但遗嘱的形式与《继承法》规定的自书、代书遗嘱必备条件不符,故以甲父所立遗嘱不符合遗嘱继承法定形式要件为由,判决甲父的遗产法定继承处理。甲因此所得遗产减少15万余元。事后,甲起诉要求乙律师所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中,律师的执业活动实际上属于专家执业活动,较之于普通民众而言,律师有较强的法律知识,其执业活动的目的就是给当事人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乙律师事务所接受甲父委托,委派律师对其所立遗嘱进行见证,理应充分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对委托事项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即应充分尊重甲父立遗嘱行为的本意,确保遗嘱中所指的财产交由甲继承。但由于乙律师所在“代为见证”甲父立遗嘱的过程中,没有给甲父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即作为法律工作者应该知道无论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均须具备法定形式才能产生效力,从而导致甲父所立遗嘱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立遗嘱人的意愿不能实现,显然,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服务中存在过错,并使得甲依遗嘱继承遗产的权利受到侵害,由此给其造成的损失,理应由乙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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