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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应对财产损害进行赔偿:案例分析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财产损害的赔偿,是指行为人对其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害所应负担的以金钱给付或实物补偿为内容的赔偿责任。经公安交警部门调解处理,第三人射阳汽运公司按调解协议赔偿被告白驹电力站线路损坏的直接损失23 800元。目前,司法实践的做法是原则上不予赔偿纯粹经济损失,因此,本案法官未支持原告要求射阳汽运公司共同赔偿的请求。

行为人应对财产损害进行赔偿:案例分析

财产损害的赔偿,是指行为人对其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害所应负担的以金钱给付或实物补偿为内容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根据上述规定,对侵害财产所造成的损失,首先应该考虑的是:能返还原物的要返还原物;原物已损坏但能恢复原状的,要尽量修复以恢复原状,如修复后影响原物价值的,应予以相应的经济补偿;不能返还原物,亦不能恢复原状的,可以同种类和同质量的实物赔偿,亦可依照被损害财产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加害人对其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害,应依据全部赔偿原则进行赔偿,即以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财产损失大小为依据承担全部责任,简言之,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适用全部赔偿原则时,首先,要注意不能将刑事责任的确定依据作为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依据。刑法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及认罪态度的好坏均是确定刑事责任的依据,而在民法上,损害赔偿的范围完全是根据损害的大小来确定的,不能认为故意造成的损害应该全赔或者多赔,过失造成的损害就可以少赔偿,更不能以行为人的认识态度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作为赔偿范围依据。其次,全部赔偿不但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行为人的加害行为所造成的受害人的现有财产损失,即积极损失;间接损失是行为人的加害行为造成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即消极损失。不能将实际损失简单地理解为直接损失,而忽略对受害人间接损失的赔偿。最后,应合理地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凡不合理的损失一概不予赔偿。

【示例】(www.xing528.com)

例2 1996年8月15日5时许,第三人射阳汽运公司的货车在204国道白驹镇小街十字路口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货车撞断国道东侧路口一根工业照明电线杆,造成白驹镇大面积停电。白驹电力站于当日上午9时发出断电4日的公告,并当即采取易位修复电线杆的措施。断电62小时后恢复供电。经公安交警部门调解处理,第三人射阳汽运公司按调解协议赔偿被告白驹电力站线路损坏的直接损失23 800元。原告东桥炕坊当时系电孵炕坊,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正处于炕坊期,因停电超过24小时致低温造成35 155只受精种鸭蛋胚胎全部死亡,损失58 347.76元。另查明:白驹电力站正常情况下原位修复电线杆一般不超过8小时,但被撞断的电线杆因道路拓宽、街道改造,其位置最终处于道路路口中心,影响交通行路和人身安全,白驹电力站采取易位修复的方案是合理的,抢修亦属及时,所用时间也是必要的。原告东桥炕坊与被告白驹电力站未订立特殊用户供用电合同。因白驹电力站三年来未出现24小时以上的断电情况,东桥炕坊自备的发电机组年久失修,断电期间未能发电应急。[5]

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其焦点是射阳汽运公司与白驹电力站应否对原告东桥炕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从案件事实出发,射阳汽运公司的货车撞断电线杆引发交通事故,造成白驹电力站供电设施损坏,为修复线路正常供电,白驹电力站为此支付财力、物力从而具有财产损失,因此,射阳汽运公司与白驹电力站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是显而易见的。而射阳汽运公司是否应承担原告东桥炕坊的损失,这实际上涉及侵权责任法中有关纯粹经济上损失的赔偿问题。所谓纯粹经济损失是指被害人所直接遭受的经济上的不利益或金钱上的损失,它并非因被害人的人身或有形财产损害而间接引起的,或者说,它并非是被害人所享有的人身权或物权遭到侵犯而间接引起的。[6]简言之,纯粹经济损失是绕过人身和有形财产权利的损害事实而直接产生的损失。例如,甲加工厂排放废油,污染附近乙养殖的虾蟹,导致受乙长期供货的丙海鲜餐厅歇业,丙的损失即为纯粹经济上损失;又如,甲律师受乙委托立遗嘱,遗赠某物给丙,甲由于疏于注意致使遗嘱不符合法定生效要件而不能产生效力,致丙无法取得遗赠财产,此时,丙的损失亦为纯粹经济损失。对于纯粹经济损失问题,世界各国都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因为,在很多情形下,纯粹经济损失的发生都是由于非常偶然的事件而引起的,受害人的范围比较难以认定,损失大小也不易确定,若法律对此类损失赔偿不予限制,就会引发诉讼泛滥,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特别是会给被告带来过重的责任负担,从而有违民法公平原则。我国立法上没有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对该问题的研究,也是近几年才开始出现,但实践中不乏此类问题,本案就是一例。目前,司法实践的做法是原则上不予赔偿纯粹经济损失,因此,本案法官未支持原告要求射阳汽运公司共同赔偿的请求。至于白驹电力站是否要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依据双方的供电合同上的约定来确定,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不能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我国《合同法》第121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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