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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期限被《公司法》删除,并指定由公司自行确定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现《公司法》将以上规定全部删除,即除了以募集方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他公司成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不再规定股东出资期限。设立这些公司,法律不再设立出资期限门槛。股东出资期限由公司自己确定。其中第四条规定,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

股东出资期限被《公司法》删除,并指定由公司自行确定

(一)《公司法》中的股东出资期限

原《公司法》规定,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发起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可以一次性缴清,也可以分阶段缴付。

原《公司法》第26条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原《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但是,原《公司法》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募集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却规定了特别的注册资本缴付制度,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募集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在设立时一次性缴清。

原《公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但是,现《公司法》将以上规定全部删除,即除了以募集方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他公司成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不再规定股东出资期限。设立这些公司,法律不再设立出资期限门槛。股东出资期限由公司自己确定。这样,公司设立的出资限制,事实上已经没有法律规定了。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www.xing528.com)

迄今为止,我国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缴付期限方面作出过三次规定:

一是1987年12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8年1月1日发布并于1988年3月1日施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性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十五,并且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另外,外资企业的投资者的出资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可以分期缴付,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资企业的投资者认缴额的百分之十五,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九十日内缴付完毕。其他部分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外国投资者有正当理由,可申请延期出资。

二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第六条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外商投资企业分期投资的总期限作出以下规定:(1)注册资本在五十万美元以下(含五十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应当将资本全部缴齐;(2)注册资本在五十万美元以上一百万美元以下(含一百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内,应当将资本全部缴齐;(3)注册资本在一百万美元以上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两年内,应当将全部资本缴齐;(4)注册资本在三百万美元以上一千万美元以下(含一千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三年内,应当将全部资本缴齐;(5)注册资本在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三是1997年9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9月22日由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在这个文件中规定:(1)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支付购买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在一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照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之前,不得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均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的,应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按照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控股(包括相对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投资额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能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比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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