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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分析法:民间法实践的系统化运用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另一较为详细的、体系化的民间规范司法运用方法,即笔者命名的系统分析法,与法社会学—规范实证的复合分析方法相比,更具有实践特性。它是民间规范司法运用实践最为系统,进而认识也最为全面的江苏省法院系统理论总结的结果和产物。江苏省三级法院在其出台的涉及民间规范司法运用的规范性文件中,都有关于民间规范运用方法的规定。笔者所以将此种分析方法称之为“系统分析法”,其另外一层意义即在于此。

系统分析法:民间法实践的系统化运用

另一较为详细的、体系化的民间规范司法运用方法,即笔者命名的系统分析法,与法社会学—规范实证的复合分析方法相比,更具有实践特性。它是民间规范司法运用实践最为系统,进而认识也最为全面的江苏省法院系统理论总结的结果和产物。江苏省三级法院(其中典型的基层法院是姜堰市人民法院,中级法院是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出台的涉及民间规范司法运用的规范性文件中,都有关于民间规范运用方法的规定。比如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运用善良风俗的若干意见(试行)》“民事审判运用善良风俗的方法”部分中,就有如此规定,“注意区分善良风俗的地域差异性和个案差异性,本地善良风俗适用于本地区当事人。本辖区以外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本地区的善良习俗。当事人均认同善良习俗的,法官应当运用;当事人有认同善良习俗的,法官酌定是否运用”。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在审判工作运用善良风俗习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指导意见》中也有专门规定,提出了五种具体的民间规范司法运用方法,一是运用经验法则,认定案件事实。即“依据民俗习惯所体现的事实内容和行为规则,补强已有证据,或者独立运用民俗习惯认定或推定案件事实”。二是规范权益表达,形成裁判理由。即当事人依据民俗习惯提出的诉求合理,蕴含于民俗习惯中的利益分配和权利义务关系不为法律所禁止,法官可以将其披上法律的外衣,形成裁判理由裁断案件。三是填补法律漏洞,形成完善的、有说服力的裁判论证等。四是强化诉讼调解,实现案结事了。涉及习俗案件,在自愿基础上,能调则调,不仅止其争,亦得解其分,做到案结事亦了。最后是寓法理于情理之中,不断增强司法亲和力。

在诸如此类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总结基础上,公丕祥教授在《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理论与实践》一书中,对民间规范司法运用方法做了系统性的总结和理论说明。他认为民间规范司法运用有两种途径,一是法律化,即通过立法程序赋予民间规范以正式法源地位;二是司法化,即法院运用一定方法将之运用于认定案件事实、形成裁判理由和安排诉讼活动等不同司法实践活动中。就后者而言,作者提出四种具体方法:经验推理方法、漏洞补充方法、解释转换方法和利益衡量方法等。(1)经验推理方法,就是将民间规范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经验性证据,比如订婚时要放鞭炮及女方家人一并前往男方家都是特定的民间规范,可得作为构成订婚事实是否存在的佐证。(2)漏洞补充方法,即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案件中,法官径行依据民间规范裁断案件,比如在一系列遗骨骨灰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官依据中国“孝道之理”及围绕其形成的特定民间规范裁断案件,取得了案结事了、法律与社会效果统一的结果。(3)解释转换方法,即依据民间规范对法律和案件事实进行规范性解释,而将其转化为具有法律依据的表达形式并进行运用的方法。比如将“半拉子门”的物象及其映射后果(寓意房屋女主人作风不好)解释为侵害名誉权行为,并据此裁判案件。(4)利益衡量方法,即民间规范作为利益衡量方法之依据而得运用于案件裁判中,得出合法、合理而又合情之判决的方法。[9]

应该说,该种研究不仅较好总结了民间规范司法运用方法的实践经验,而且在理论上对其进行了较有成效的提炼升华,值得认真学习思考。但是仔细思忖该种方法,我们会发现,四种方法中的任何一种都是口袋型的方法,而不是具体的、特定的和单一的而得直接运用于具体案件裁判过程的方法。此外,它们与我们所熟知的法律方法何其相似乃尔,有些甚至是完全一样的。比如笔者曾以专著形式进行系统研究的漏洞补充方法,就不是一种单一的方法,而是由类推适用、目的解释和法律拟制等单一方法构成的方法群。笔者所以将此种分析方法称之为“系统分析法”,其另外一层意义即在于此。如果一种所谓的方法,特别是直接实践指向的方法,不能具有直接下接“地气”的本质特点,导向实践者的具体思维而只是形式逻辑上的存在,至少它就不能算是具体的民间规范司法运用方法。(www.xing528.com)

当然,并不是说抽象或具体层次上的差异能够单独决定某种方法论研究的本质归属和特点。尽管表面上看来,笔者所主张的法社会学—规范实证的复合分析方法更为抽象,“系统分析法”相对更为具体。但由于前者是在对法律和民间法概念分别的诠释性概念特征的本体论认知基础上延展而来的方法论,因而更具有导向实践者的具体思维的特点,而后者由于只是借用、借助甚至直接应用法律方法的产物与结果,就其论述来讲,并不具有“针对”民间规范司法运用问题的本质归属性,因而更大程度上它只是形式逻辑上的存在,缺乏证成自身为民间规范司法运用具体方法的有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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