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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背景下司法能力的生成原理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幕友为什么在清朝发展迅速?而且,在清代政府机构中正印官都兼行政、司法于一身,事务繁多,州县六房职掌细目有70 多项之多,仅靠本官一人事事亲历亲为根本行不通,而主官对各房书吏又不能过于倚重,清代汪辉祖先生在其《佐治药言》 中说:“谚云:‘清官难逃猾吏手’。盖官统群吏,而群吏各以其精力,相与乘官之隙,官之为事甚繁,势不能一一而察之,唯幕友则各有专司,可以察吏之弊。”

国家治理背景下司法能力的生成原理

司法幕友为什么在清朝发展迅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清朝封建官僚统治的需要。清朝政权是一个以满洲贵族为核心、以满汉地主阶级联合为基础的封建专制主义政权,“首崇满洲”的基本策略决定了满洲贵族在官僚体系中的治理主体地位,但大多数满族官员初到中原不懂语言,不通风俗,甚而不谙政务,亟待有人辅助才能处理好各种行政和司法事务,这就给司法幕友发挥才干提供了良好的政治环境和机会。[45]

其次,清代纠纷案件大增、审判任务加重。随着清代经济社会关系的急剧变化,各种纠纷案件大量涌现,审判任务十分繁重。如雍正年间,阎尧熙初任浙江嘉兴知府时, 日判案300 件;[46]嘉庆十年,安徽六安知州高廷瑶上任之初,3 日内处理积案129 件。[47] 清代还规定了严格的审限制度,寻常命案6 个月,盗窃及情重命案等4 个月,按察司自理案件1 个月,府、州、县自理案件20 日。[48]而且朝廷尚有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司法主官面临的审判强度和压力很大。而且,在清代政府机构中正印官都兼行政、司法于一身,事务繁多,州县六房职掌细目有70 多项之多,仅靠本官一人事事亲历亲为根本行不通,而主官对各房书吏又不能过于倚重,清代汪辉祖先生在其《佐治药言》 中说:“谚云:‘清官难逃猾吏手’。盖官统群吏,而群吏各以其精力,相与乘官之隙,官之为事甚繁,势不能一一而察之,唯幕友则各有专司,可以察吏之弊。”[49](www.xing528.com)

再次,司法主官司法能力与素质难以独立有效解决案件。清代经济社会关系的发展导致法律体系愈加复杂,律外有例、成案,例多于律,从《大清律例》看,律文仅436 条,但每条律文平均附例4 ~5 条。一事设一例、一地专一例、以例生例、因例破律现象大量存在,司法断案中例的作用增大,这给司法适用增加了难度。[50]然而清代司法主官中有靠捐钱任职的捐班和军功出身的武人,他们对法律事务茫然无知,通过科举考试的科班以八股取士也不明律文人情 (清朝科举只重八股制义,虽也规定考“诏、浩、表、判”,但考生与考官都不重视),司法主官对繁杂的公务没有实践经验,经书上的大道理难以运用到具体法律事务工作中。做州县官,即便勤勉者至少一个月才能了解当地民情民俗,三年才能熟悉全部功令计典。汪辉祖先生在《学治臆说》 中认为:“为州县者,得百里而长之,即此百里之中,人情风尚,非及期月,断不能周知梗概。知而措之,顺人情,因物利,信而后劳,又非期月不可。事事了切,方与士民有臂指之联。功令计典,定以三年,无速效也。”[51]其“一旦身膺民社, 日与民人接触,即日与法律为缘,即未习于平时, 自难应付与临事,有是非求助于夙有专研之人不可,而刑钱幕宾遂成为饥渴之于食饥,寒暑之于裘葛,而不可离矣!”[52] 因此,司法主官若缺乏经专门训练并长期专事审判的司法幕友的辅助,司法就难以有效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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