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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司法能力嵌入与生成原理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6]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追求与司法领域的价值追求是契合的,公平正义、权利保护本就是司法的最基础、最根本的价值。虽然在司法实践与社会生活中司法工具主义盛行,犯罪控制与权利保障、维稳诉求与公正裁判的张力一时难以缓解,但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进,这些司法难题不再只是司法的难题,也会上升到国家治理的主题,司法与国家治理所共享的公平正义、权利保护等价值理念将不断彰显和落实。

国家治理:司法能力嵌入与生成原理

国家治理现代化不仅应从制度、能力、技术等角度去理解,还应从内在价值角度去把握,具有丰富价值维度的国家治理现代化方可获得可持续发展,“治理的现代化改革,将是一个价值导向调整优先于治理技术革新的过程。只有深刻把握了这一原则,治理现代化才能够从社会中获得不竭的动力支持”。[15] 在我国30 余年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经济效率一直作为主要价值导向,当“蛋糕”逐渐做大之后,贫富差距两极分化社会问题显现,社会矛盾和冲突加剧,如何公平合理地分配“蛋糕”显得更加重要。未来的中国治理现代化也必将是价值重构的过程,社会公平正义公民权利保护和发展等价值取向一定会逐渐取得主导地位,“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 不仅是为了经济发展,更重要的是通过健全的市场机制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并且在政治、经济、文化领域实现全方位的权利公平、程序公平、分配公平、机会公平,使得社会公平正义和权利保护得到坚实的制度保障。[16]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追求与司法领域的价值追求是契合的,公平正义、权利保护本就是司法的最基础、最根本的价值。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首次提出国家治理现代化命题的同时,也鲜明地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国家治理现代化要通过依法治国来实现,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强调“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强调保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知情权、陈述权等诉讼权利,“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虽然在司法实践与社会生活中司法工具主义盛行,犯罪控制与权利保障、维稳诉求与公正裁判的张力一时难以缓解,但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进,这些司法难题不再只是司法的难题,也会上升到国家治理的主题,司法与国家治理所共享的公平正义、权利保护等价值理念将不断彰显和落实。(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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