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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风险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处理原则

时间:2023-08-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通过合理运用公共政策,引导或强制低效无效金融机构依法有序退出,同时畅通退出权利救济途径。为保证各方公平分担退出成本,银行金融机构有序退出市场,必须坚持利益保护衡平原则。该原则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时应当通过衡平机制,处理好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兼顾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利用立法等公权力手段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也不得过度侵占私人利益。

金融危机风险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处理原则

(一)市场化原则

由于金融业具有明显的社会公众性特征,金融机构在市场中的一切举动都容易引发公众关注,包括退出市场的行为。正是由于具有这样的特殊性,一直以来金融机构都被认为不应也不能退出市场。因为一旦在退出市场时引发大规模的经济风险和金融危机,无论从金融机构利益相关人或是从整体国民经济的角度看,其利益都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虽然不可否认行政手段对于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重要作用,但这种罔顾市场客观规律的理念在实践中也产生了消极作用——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意识被淡化,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不断上升,问题金融机构的各类风险不断积累,为金融危机的发生埋下隐患。有学者指出,“在金融危机时期,适时地实施问题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能够减小危机损害、切断金融市场风险扩散、保护金融消费。”[10]

优胜劣汰是企业自由竞争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尽管金融市场稳定对于社会经济的稳定而言极其重要,但维持稳定不能成为存在危机和问题的金融机构在市场中“苟延残喘”的借口,相反,只有实现金融机构的市场化退出,才能更好地保护各类相关人的利益,维持好金融秩序的正常运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做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亟须改变原有的理念,坚持市场化退出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促进金融资源向高效健康的金融主体流动。处理好尊重金融市场规律与规范行政监管的关系,通过行政手段与市场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完成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

近年来,我国的金融业改革在不断推进、深化。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金融改革的两个面向为“开放”与“民生”。其中“开放”就是指在金融市场深化中减少金融管制,确认和保障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实现金融经济体系的优化与完善,从“金融抑制”走向“金融深化”[11]

(二)依法退出原则

金融机构有序退出市场离不开健全的法制。依法退出市场的前提是有法可依,根据《改革方案》提出的举措,金融机构市场退出要坚持法治化方向,加快完善金融机构退出的法律法规,尊重和保障金融机构自主经营权利。有效衔接各类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有效降低金融机构退出交易成本。在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通过合理运用公共政策,引导或强制低效无效金融机构依法有序退出,同时畅通退出权利救济途径。

(三)审慎实施原则

基于对金融业发展安全及银行业市场稳定的考量,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时要坚持审慎实施原则。该原则指在发生经营困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时应尽可能地谨慎。一方面尽量减少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现象的发生,对问题金融机构采以“救助为主、退出为辅”的策略[12];另一方面使不得不退出的金融机构通过并购重组等较为和平的方式进行市场退出,尽量避免司法解散、破产清算等对金融市场秩序稳定有较大影响的退出方式。(www.xing528.com)

由于金融机构退出市场对社会公共利益有着广泛的影响,因此应当在法律上制定严于普通企业的退出标准和条件,且受到更大程度上的行政监管,从而增加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难度,使得该类企业在发生风险时会首先去寻求治理方式,穷尽所有方法均无法挽回时才选择退出机制。这很大程度上有利于贯彻审慎实施这一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首要原则,保护金融安全。

(四)利益保护衡平原则

金融机构退出市场会影响到包括中央银行、存款人、银行债权人、股东、企业职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等多方权益,各方主体之间必然存在着复杂的利益冲突。为保证各方公平分担退出成本,银行金融机构有序退出市场,必须坚持利益保护衡平原则。该原则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时应当通过衡平机制,处理好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兼顾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利用立法等公权力手段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也不得过度侵占私人利益。确保各方主体在拯救危机企业的共同目标下积极参与,互助协作,保障金融机构在不影响金融秩序稳定的前提下高效有序地退出,防止因各方利益冲突而陷入停滞局面,维护各方共同利益,争取快速实现多赢局面。

(五)及时处置原则

为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减少问题金融机构对其他正常企业的影响,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应当坚持及时处置原则,迅速、恰当地处理存在经营危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诸多实践经验表明,在金融危机时期坚持及时处置原则尤为重要,若不及时处理存在问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危机便会迅速在整个金融行业蔓延,从而引发更大的金融风险,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提前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迅速处理问题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问题,可以有效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及蔓延,有效降低处理风险的成本。因此对危机金融机构的处理“就如救火般必须准确、果断、及时”[13]

(六)坚持风险责任追究原则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成因中,有关负责人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和有关监管机关的监管不力或监管当事人失职、渎职是不可忽视的因素。”[14]对金融机构经营失败主要责任人进行追究是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重要举措。“为了有利于风险处置发挥警示作用,对股东和债权人有所交代,必须本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的原则,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有关责任人的刑事和行政责任予以追究、惩处,并禁止其在一定时期或终身进入金融机构。”[15]坚持风险责任追究原则,不仅能对主要责任人的行为进行严格查处和惩罚,同时也能对其他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起到警示作用,由此产生示范效应,结合内控管理制度的健全落实,有效控制和防范道德风险,维护金融机构的信誉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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