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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其他法律—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部分涉案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法院判定该公司平台App侵害凌某某个人信息权益,赔偿凌某某经济损失1 000元、维权费4 231元,并删除其个人信息。

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其他法律—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个人隐私的内容

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相应的规定,这也是其一个亮点。有关个人信息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制。

一是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同时要明示收集和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要经消费者的同意。

二是经营者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收集和使用的规则,这种规则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比如约定收集信息只能在哪些方面使用,超出这个范围就违背了规定和约定。

三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于收集到的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更不能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其他的必要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和丢失。

2.《电子商务法》保护个人隐私的内容

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是《电子商务法》关注重点之一。

《电子商务法》第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电子商务用户信息,鼓励电子商务数据开发应用,保障电子商务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以案说法

案例1:凌某某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凌某某使用其手机号码注册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App后,该App获取、知悉、保存、利用其姓名、手机号码、社交关系、地理位置等个人信息和隐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部分涉案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

法院判定该公司平台App侵害凌某某个人信息权益,赔偿凌某某经济损失1 000元、维权费4 231元,并删除其个人信息。

法官说法】

该案显示了互联网时代下,自然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与平台对大数据的利用之间的紧张关系。法院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形,综合考量法规的意旨,权衡相冲突的利益,以判断平台经营者是否不合理地读取、存储、利用用户的个人信息。

对于如何规范电商平台上的个人信息保护以及如何理解数据竞争亦有深远的影响和启发。电商平台对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不力以及滥用的风险始终是高悬于消费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电商平台用户的个人信息保护需要有效协调经营者与消费者、电商产业政策来有效规制遏制平台竞争以及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害,从而兼顾电商平台间的充分竞争与必要的市场规制,化解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推动线上经济的高效有序运行。

案例2:史文权诉3721科技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案

【基本案情】(www.xing528.com)

原告史文权——互联网用户,下载安装了百度搜索伴侣软件,并正常使用,其直接与百度网站结合使用,并在IE工具栏内有明确的图标和菜单指示。

过了几日,原告史文权在浏览部分网站时,被提示安装了“网络实名软件”。但是安装后,发现电脑中原有的百度搜索伴侣软件、IE工具栏中的百度搜索伴侣图标和菜单被非法删除。重新安装,又发现下载和安装受到了网络实名软件的屏蔽,最后安装失败。

原告申请北京市公证处对此进行网络证据保全。网络实名软件来源于“3721”网站,属于国风因特公司和3721公司。该软件得到了该公司的技术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如下:1.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2.该公司对原告作书面赔礼道歉;3.该公司对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 000元;4.该公司必须承担原告的全部诉讼费用。

【法官说法】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该案被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此行为侵犯了原告对相关软件的合法使用权;该软件并未对侵权功能进行详尽的说明,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屏蔽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构成强制交易行为;非法监视用户上网行为,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案例3:网购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庞先生诉去哪儿网个人信息泄露案

【基本案情】

庞先生委托其助理鲁先生通过去哪儿网购买东方航空公司机票,其后收到诈骗短信,短信内容中显示有庞先生航班的起飞时间、降落时间、机场名称、航班号。庞先生认为,自己的手机号及确切的航班信息只有去哪儿网和东航掌握,因而其断定是去哪儿网和东航泄露了其个人信息,于是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去哪儿网和东航在各自官网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 000元。去哪儿网主张其仅为网络交易平台,去哪儿网在本次机票订单中未接触庞先生手机号码,且去哪儿网已向鲁先生发送谨防诈骗短信,尽到了提示义务。东航则主张其通过中航信提供订票系统服务,订票信息不存储于东航系统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东航和趣拿公司(去哪儿网)存在泄露庞先生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并且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犯隐私权的相应侵权责任。庞先生请求趣拿公司(去哪儿网)和东航向其赔礼道歉,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旅游平台及航空公司一方面因其经营性质掌握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另一方面亦应有相应的能力保护好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免受泄露,这既是其社会责任,也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如果存在泄露消费者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的情形,而现有证据又不能证明经营者尽到了相应义务,应认定经营者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犯隐私权的相应侵权责任。

恪守电商平台职责,保护客户隐私权益

礼记·曲礼》中有段话可看出古人对隐私的尊重:“将上堂,声必扬。户外有二屦,言闻则入,言不闻则不入。将入户,视必下。入户奉扃,视瞻毋回。”此段的意思是说,进门拜访前,一定要先打好招呼,进入别人房间,目光一定不要东张西望。

确保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经济监管的中心任务。电子商务市场中,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处于比较弱势地位,权利受到侵害的可能性更大,因此,就更需要政府采取较为强势的监管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消费者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也要对侵犯行为进行证据保全。一方面,在遇到侵害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事件发生时,应当采取录音、拍摄等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报告有关管理机关,积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消费者要提高保护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安全意识,不随意公开个人信息、不随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不随意丢弃有个人信息的记录以维护自身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大数据精准营销背景下电商企业的隐私侵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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