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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规避法律规制研究:信息披露实施机制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保证税收规避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应该设置相应的处罚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事实上,在相关激励规定出台之前,联邦税务局已经采纳了一系列激励纳税人主动遵从的立法动议,针对纳税人的某些处罚设定减免机制。但是也有分析认为,放弃惩罚的方法不但不会诱使纳税人大量地进行信息披露,反而可能会对联邦税务局将来的反避税工作带来长期的不利影响。

税收规避法律规制研究:信息披露实施机制

五、税收规避信息披露的实施机制

实施机制是指由一种社会组织或机构对违反制度的人作出相应惩罚、对遵守制度的人作出奖励,使人们预期遵守规则比违反规则好,从而使这些约束或激励得以实施的条件和手段的总称。为保证税收规避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应该设置相应的处罚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

(一)处罚约束机制

对不遵从规避法规的处罚制度设置,通常认为是十分不力的,甚至有评论认为税收规避的处罚规定是“笑话,完全没有威慑力”(30)。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没有对疏于按第6011节要求披露的应报告交易作相应的处罚规定。虽然规定滥用税收规避可能被处以所获收入的100%的罚款,但同时又规定最高限额为1 000美金。

(2)对没有提供税收规避识别号给购买者或受让者的,处以每规避方案100美金的罚款;而对没有将税收规避登记号记录于申报表的行为,则处以每份250美元的罚款。

(3)对不依从清单保留要求的规避推销者,不论是没有列明投资者,还是没能提供清单上所列投资者的合适信息,或是没能依要求向联邦税务总局提供清单的,都将仅对每过失行为处以50美元的罚款。处罚规定还存在缺漏。比如,针对每份清单上应列明名单的疏忽行为,该法规定对每个规避方案所需清单以及每年发生的过失的最大处罚额为100万美元。结果,一个多重规避的推销者可以不必因每年其疏于保留所需清单,而对每个税收规避处100万美元的罚款。(31)

(4)该处罚措施对因为疏于登记,或没依法规要求及时登记保密性公司税收规避的情况,作出保留规定。对这些行为如属故意而为,可责成推销者(或相关人)在最近登记日之前,交纳10万美金,或相当于支付给所有推销者费用75%的罚款;对非故意疏于申报的处罚为10万美金或50%付费的罚款。

除法典规定的惩罚之外,还可以附加惩罚。例如,如果没有提供必要的清单或规避登记号码是出于故意,将处以额外处罚;相反,如果提供合理理由,且证明无故意疏忽存在,可能完全免于处罚。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因疏忽或漠视法规或规章,以及因对所得税的课征有不同理解,而不能准确披露的,通常处相当于不足额支付税款部分20%的罚款,特殊情形下,也可能提高到少交税额部分的40%。

美国立法者也对是否加大处罚力度展开辩论。许多机构建议提高对公司因避税而少缴税款的处罚。但由于以下原因,即使提高罚金也不可能对避税有重大影响:其一,在纳税人看来,即便将税收规避的处罚比例提高到20%,因为税务审计概率的存在,绝大多数纳税人依然觉得受到惩罚的风险是非常小的。其二,事实上,因为已有许多有利于纳税人的避税判例法存在,即使纳税人依法律规定不获法庭支持,法庭也会拒绝作出对纳税人处以惩罚的判决,结果即使提高处罚也没有多大意义。由于联邦税务局与纳税人都清楚上述现状,很可能出现纳税人与联邦税务局进行协商处理而纳税人无需缴纳罚金的结果。(www.xing528.com)

除了民事赔偿责任之外,美国最近也增加采用刑事调查程序,为成功打击避税寻求可论证的有利资料。此外,在运用这些令人关注的民事和刑事调查手段等有限的方法打击税收规避的同时,美国政府也逐渐意识到,除了通过国内法规制规避外,打击税收规避也需要国际化协作,如美国与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共建多边特别行动组打击避税交易。该新建的国际联合税收规避信息中心,目前总部建立在华盛顿州,由来自四方成员国的工作人员组成。

(二)激励措施

现实生活中,一项合理的有效率的正式制度安排不能成功实施,往往与对执行者缺乏有效的利益激励机制有关。信息披露制度目的在于:由此联邦税务局能获取已发生避税交易的相关信息,从而节省有关避税交易的识别、诉讼的资源,同时,所征税款也会增加。但是由于避税的秘密性以及审计抽样率限制,事实上,不是所有的避税活动都能通过稽查而被发现。理论上看,如果放弃对避税行为的处罚,将会促进信息披露。

事实上,在相关激励规定出台之前,联邦税务局已经采纳了一系列激励纳税人主动遵从的立法动议,针对纳税人的某些处罚设定减免机制。例如,2000年下半年美国联邦税务局公布,任何纳税人如果在公告之日起4个月内,自愿披露其所从事的避税交易,将免于对相关避税交易的处罚,纳税人将不承担税收责任,但应提供相关的避税文件及避税推销者的名单;在规定的期限结束以后,对仍未披露的避税交易将加大处罚力度。2004年5月联邦税务总局提交的“老板儿子”(Son of boss)的处理动议规定,如果纳税人向联邦税务局及时披露其参与“老板儿子”交易,且承担100%税款缴纳义务,则纳税人能将交易产生的费用(如促进费)作为资本损失扣除,而避免适用不足额交纳税款的相应惩罚规定。不接受提议或不分担税款的(因为他们涉及交易的促进),将面临惩罚,且不承认交易所获利益,驳回所有相关费用的扣除请求。这类规划有望在美国继续,至少在联邦税务总局被授权加大对疏于遵守税收规避法规的处罚力度之前。

但是也有分析认为,放弃惩罚的方法不但不会诱使纳税人大量地进行信息披露,反而可能会对联邦税务局将来的反避税工作带来长期的不利影响。原因如下。

(1)如果仅通过披露交易信息就能获得豁免处罚,纳税人由此可能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如果联邦税务局现在愿意放弃惩罚以换取信息披露,很可能将来会放弃惩罚以换取大量的税款补交。

(2)即使在没有进行披露的情况下,对纳税人而言,可能发生的最糟的事情也不过是被稽查并发现其从事了避税交易,联邦税务局对其进行惩罚。纳税人依然可以利用现有的抗辩手段,包括对其有利的判例法,使其在法庭判决中承担罚款的风险依然相当低。这样看来,信息披露对纳税人几乎没有或根本没有任何益处。

(3)由于税收规避案件诉讼成本原因,联邦税务局可能只对其中很少的避税案件提起诉讼,多数情况下则寻求与纳税人约谈的方式解决。在与联邦税务局谈判过程中,纳税人可能会处于相对更加有利的位置,因而更容易解决这类案件而无需支付罚款。这种预期将进一步削弱他们主动进行披露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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