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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婚前性行为、试婚与同性恋调查结果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对婚前性行为的态度调查这里所说的“婚前性行为”指的是:在正式登记结婚之前所发生的任何形式的性交合。婚前性行为、非婚同居日趋增多。也就是说,女性婚前性行为的发展比男性快。根据本次统计,调查时为18~24年龄段的人,接受婚前性行为的比例为76.47%,25~44岁的宁波人接受婚前性行为的比例为78.9%,45岁以上的人接受婚前性行为的比例为37.97%。

宁波市婚前性行为、试婚与同性恋调查结果

(一)对婚前性行为的态度调查

这里所说的“婚前性行为”指的是:在正式登记结婚之前所发生的任何形式的性交合。这里的性行为不包括边缘性性行为,边缘性性行为指和异性曾发生过拥抱、接吻、相互抚摸身体等亲密行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性道德观念的转变,社会对婚前性行为的宽容度也有所增加,男女之间性关系模式变得日益多样化。婚前性行为、非婚同居日趋增多。很多学者呼吁,非婚性行为所带来的负面社会问题还不仅止于未婚先孕人工流产,虽缺乏统计,但是未婚生育应有一定数量;更严重的是,不负责任的性交往已成为我国艾滋病传播的最主要渠道之一,非婚性行为的发展将可能增加艾滋病感染的概率,导致艾滋病的传播。这几年传统文化有回潮的趋势,很多大学兴起了“婚前守贞”的运动,如浙江大学2008年的“婚前守贞”培训课,引起社会广泛的辩论[1]

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外国,婚前性行为都算是一个敏感问题,在中国做这一研究比西方更加困难,这也是历史、文化传统等各方面现状造成。在西方国家,社会舆论对婚前性行为比对其他越轨行为,如婚外性行为、同性恋行为等要宽容得多,因此调查者容易得到真实情况,但是在中国如果没有特殊的环境,该问题的回答率不高(我们的预测试已体现了这一点),因而我们的问卷中仅涉及对于婚前性行为的态度这一问题。[2]从有关学者全国范围内的调查来看,婚前性行为的发生与年龄、教育程度、居住地城市还是农村均相关:(1)在2006年,年轻人的婚前性行为远多于他们的长辈。在30岁以下的人里,婚前性行为的发生率是51.8%,在25~29岁的人里面更是多达61.7%,其中男性更是达到68.4%之多。反之,在50岁以上的人里面只是26.2%,而55~60岁的人里面发生率仅仅是21.9%。(2) 婚前性行为的发生率与受教育的程度呈现为正向关系,在没上过学的人里面只有20.5%,然后逐级升高,直到大学文化的人里面的58.5%。(3)男性婚前性行为的发生率(49.2%)仍然比女性多11个百分点,但是女性在5年中的年平均增长率是8.5%,而男性却仅仅是2.4%。也就是说,女性婚前性行为的发展比男性快。(4)城市人口的婚前性行为发生率(46.2%)仍然多于农村人口(38.8%),验证了“城市使人自由”的历史规律。城市里的流动人口的婚前性行为发生率是最高的,达到53.8%,比农村人口多出将近15个百分点。这显然是由于城市流动人口的私人空间与行为自由更大一些。

对于婚前性行为的态度,从SPSS统计的相关性来看,与年龄、性别和居住地均相关,与年龄相关性(P<0.05),其列联系数为0.4194;与性别相关性(P<0.05),其列联系数为0.2554,与居住地存在相关性(P<0.05),其列联系数为0.2217。

1.不同年代的态度差异

表4-1 不同年龄对婚前性行为态度的交互表

续表

从表4-1可以看出,随着年龄的年轻化,对婚前性行为完全不赞成的人数比例已经显著变少(1986—1992年出生的宁波人不赞成的比例已下降至11.76%)。与前述分析择偶标准时的数据类似,1976—1985年出生的宁波人是一个明显的过渡,属于性意识觉醒和争取性自由的时期,选择“喜欢就可以”和“感情有了看得到未来是可以的”的比例都远高于任何时代,而1986—1992年出生的宁波人,对婚前性行为的态度有了一个向传统回归的趋势,表示“理解,但自己不会”的人,明显高于1976—1985年出生的人,是一种对该社会现象表示理解但坚持自己洁身自好的表现,不过不可忽视的是,1986—1992年出生的宁波人中,选择“保留态度”的比例也较其他年龄段高,这是一个保护隐私的信号,同时,也可能是处在迷茫的价值观时期的表示。

与全国平均水平横向对比,根据有关学者2000年和2006年的两次调查,2000年25岁以下的人接受婚前性行为的比例达到56.8%,而2006年的该年龄段的比例达到75.5%。2006年,26~45岁的人接受婚前性行为的比例为66.7%,46岁以上的人接受婚前性行为的比例为54.1%。我们可以把本次调查选项“不赞成”和“保留态度”的除去,剩下的比例就是接受的比例。根据本次统计,调查时为18~24年龄段的人,接受婚前性行为的比例为76.47%,25~44岁的宁波人接受婚前性行为的比例为78.9%,45岁以上的人接受婚前性行为的比例为37.97%。我们无法找到同期(2011年)全国的平均数据,可以看出,与全国2006年的接受水平相比,在25岁以下的年龄段接受态度的比例基本持平,而在45岁以上的年龄段上,宁波地区接受婚前性行为的比例大大低于全国2006年的水平,可以大致认为宁波老一代的人比全国平均水平更为保守,而年轻一代的人与全国平均水平是一样的。

另外,根据“2005—2006全国公民道德状况调查”数据来看,仅有15.26%的人认为,婚前性行为不道德,要“坚决反对”[3],与我们的调查中年轻一代的情况基本吻合。

2.不同性别的态度差异

表4-2 不同性别对婚前性行为的交互表

对于婚前性行为的态度(统计结果详见表4-2),访谈中女性表示出一种尴尬的情绪,不是特别愿意和调查员深入交流看法,选择保留态度的比例高于男性,同时选择“喜欢就可以”这类较为随意的性态度的人数也远低于男性,这是符合基本的社会学认知,因为一般观念中,婚前性行为可能给女性带来的伤害多于男性。但是选择“理解,但自己不会”一项的,男性多于女性却让我们困惑,是调查数据的偏差还是反映了男性“处女情结”的淡化、对社会婚前性行为的宽容抑或是对自己的律己要求?还有待进一步的考证。

总体而言,男性对婚前性行为的接受程度(75.26%)高于女性(65.7%),这也与前述2006年的全国调查结果相接近,但我们的调查结果比前者略高了一点点。

3.城乡态度差异

表4-3 居住地对婚前性行为观念交互表

据表4-3可知,相对而言,宁波农村地区不赞成婚前性行为的比例远高于宁波城市地区以及流动人口。这与前述2006年的全国范围的研究结果也相吻合,流动人口的私人空间与行为自由比之前两者都更大一些,可能导致这种结果的发生。对婚前性行为的接受程度,按大小排列依次是流动人口、宁波城市、宁波农村。

4.综合差异

表4-4 不同年龄、不同性别对婚前性行为态度的交互表

在对待婚前性行为的态度方面,不同年龄组、不同性别的调查对象所持态度的构成比不尽相同(结果详见表4-4)。在1986—1992年出生的男性当中,约一半(44.44%)调查对象表示“理解,但自己不会”,有27.78%的调查对象则认为只要“喜欢就可以”;在同年龄组女性当中,位于第一位的态度是“感情有了看得到未来是可以的”,占39.39%,其次为“理解,但自己不会”,占24.24%。1976—1985年出生的人中,无论男女,位于第一位的态度均是“感情有了看得到未来是可以的”,这一项在男性中所占构成比为40.20%,与在女性中所占构成比(40.30%)基本接近。在1956—1975年出生的人中,有33.33%的男性表示“理解,但自己不会”,其次有26.19%的男性认为“感情有了看得到未来是可以的”,另有21.43%的男性则表示“不赞成”;同年龄组女性当中,位于第一位的态度是“不赞成”,占41.51%,第二位为“感情有了看得到未来是可以的”,占32.08%。在1955年以前出生的调查对象中,无论男女,位于第一位的态度均是“不赞成”,在男性中的构成比为70.83%,在女性中构成比为63.64%。

总的来说,不管哪个年龄段,不赞成婚前性行为的比例基本都是女性大于男性,而认为“喜欢就可以”也就是赞成婚前性行为的比例都是男性大于女性,这两个选项代表的都是明确的反对和接受的态度。对婚前性行为持“保留态度”和“感情有了看得到未来是可以的”态度的,女性比例都大于男性。这两个选项表示了一种犹豫和观望,既不是坚定的反对也不是坚定的接受,“感情看得到未来”是一种很主观的判断,并不容易把握其标准,一定程度可以佐证在概率上对待婚前性行为男性比女性理性一些(要么接受要么不接受),可能女性更容易“看感情”或者“看情况”。

(二)对试婚的态度调查

“试婚”,顾名思义,是进行一种尝试性的婚姻,“男女双方不受法律约束,带有一定试验性质的婚前同居行为”。[4]试婚并不是法律术语,因此,界限与非婚同居模糊不清。一般而言,试婚与非婚同居中的不违法非婚同居(主要包括未婚同居和离异或丧偶后与他人同居)极为相似,即均不是已婚状态下与非配偶异性同居,仅仅在意图上予以区别,“试婚”是一种尝试性婚姻,而非婚同居未必有通向婚姻的意图。“试婚”比较正式的提出是在美国的林赛法官与温顿特·埃文斯合写的受到广泛议论的书——《伴侣婚姻》(1927)中,在书中提出了一种新的婚姻制度,即试婚制度。[5]但实际上,试婚真正在美国中间阶层迅速实践起来也只是最近三十年间的现象。在中国,这一词也是近十年才在大众中流行,在我们的调查中,有些年纪大的宁波人甚至不是很清楚什么是试婚,或者直接认为就是同居。

对于试婚的态度,也是与居住地、性别、年龄的相关性较大。不管什么性别什么年龄的人,对试婚的接纳程度都低于对婚前性行为的接纳程度。与试婚相比,婚前性行为只是一个“行为”,而试婚会构成一种同居的“状态”,“行为”比“状态”具有更多的偶发性和隐蔽性。试婚对一个人生活方式、人际交往、名誉等方方面面的影响都会比婚前性行为更大一些,因此对其的接纳程度会更低。另外,各种调查资料都显示,相对于初婚者,离异再婚者更加倾向于以“试婚”的同居方式检验双方的融洽程度。[6](www.xing528.com)

1.城乡的态度差异

如表4-5所示,在对试婚的态度方面,在城市被调查者中,接纳的人占了57.36%;农村被调查者中,接纳的比例低于城市,占了42.62%;而流动人口的接纳度最高,占64.52%。这与流动人口的私人空间与行为自由比之前两者都更大一些有一定关系。

表4-5 不同居住地对试婚态度的交互表

2.不同性别的态度差异

表4-6 不同性别对试婚态度交互表

如表4-6所示,女性对试婚的接纳程度明显小于男性,但是依然有相当多女性(13.51%),对试婚怀有“喜欢就可以”这样极开放的态度(不一定真的去尝试)。

3.不同年代的态度差异

在对待试婚的态度方面,不同年龄组、不同性别的调查对象所持态度的构成比不尽相同。如表4-7所示,在1986—1992年出生的男性当中,过三分之一(35.71%)调查对象表示“理解,但自己不会”,有28.57%的调查对象则不赞成该行为;在同年龄组女性的选择当中,位于第一位的态度是“不赞成”,占41.94%,其次为“理解,但自己不会”,占25.81%。1976—1985年出生的男性中较多持“感情有了看得到未来是可以的”和“理解,但自己不会”的观点,所占构成比均为25.77%;在同龄女性中,位于第一位的是“感情到了看得到未来是可以的”,所占构成比为24.80%。在1956—1975年出生的人中,有34.15%的男性表示不赞成该行为,其次有24.39%的男性持“理解,但是自己不会”的观点;同年龄组女性的选择当中,位于选择第一位的态度是“不赞成”,占60.78%,第二位为“理解,但是自己不会”,占19.61%。在1955年前出生的调查对象中,无论男女,位于选择第一位的态度均是“不赞成”,这一选项在男性中的构成比为65.00%,在女性中构成比为73.33%。

总体来说依然如前所述,1976—1985年出生的一代观念更加自由开放一些,不管男女,选择“喜欢就可以”和“感情有了看得到未来是可以的”的比例是最高的,到了新生代1986—1992年出生的人,男性选择“喜欢就可以”的比例略有降低,女性选择“喜欢就可以”的比例大幅下降,表明了新生代女性对传统的回归。选择“感情有了看得到未来是可以的”的比例不管男女都有一定幅度降低,而选择“不赞成”和“自己不会”的比例全面上升。85后和90后新生代观念趋于保守的趋势非常明显。另外,与对婚前性行为态度不同的一点是,女性对试婚的态度更理性,“看情况”和“看感情”的比例(体现在“保留态度”和“感情有了看得到未来是可以的”这两个选项)并没有明显超过男性。

表4-7 不同年龄、不同有性别对试婚态度的交互表

(三)对同性恋的态度调查

“同性恋”这个单词最早出现在匈牙利作家Karl Maria Kertbeny的一篇文章中。19世纪末,德意志帝国颁布新宪法,规定从事男性同性性行为的行为者判处一年到四年的监禁。Karl Maria Kertbeny撰文抨击并抵制该法令,并首次创出单词“homosexuality”,以用来替代当时广泛使用的带有贬义色彩的“鸡奸者(pederast)”一词。随着心理学的产生和发展,homosexual开始成为医学临床研究中指代一种精神疾病的称呼,该词一直被同性恋者认为是一个带有污蔑性质的词汇。1974年美国精神病协会将同性恋从精神疾病列表里删除。同性恋慢慢被一些国家理解和接纳,1989年丹麦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使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随后荷兰、挪威、瑞典等国家也陆续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2003年美国的马萨诸塞州高等法院裁定:禁止同性结婚属于违宪。[7]除了同性婚姻之外,佛蒙特州、加利福尼亚州和康涅狄格州还承认稳定的同性恋关系是一种民事结合。[8]

在中国,2001年《中国精神病分类与诊断标准》中同性恋不再被划归为精神疾病,这是同性恋非病理化的一项突破。与此同时,对于同性恋的态度,社会也开始趋于宽容,很多法律界的学者也开始提出同性婚姻合法化或者承认同性恋同居关系的民事结合的问题,但是同性婚姻在法律上并未得到承认。同性恋者因为得不到大部分人的认可,自己的生活出现了各种不便。

根据金赛博士1989年的调查,美国的终身同性恋者占人口的4%,女性占3%,而有研究发现,各个文化中同性恋者在全人口中所占比例相差无几(whitam,1983)。[9]该数据可以作为参考。以下数据仅是对同性恋的态度的调查,不代表性取向的比例。

1. 城乡的态度差异

如表4-8所示,在对同性恋的态度方面,城市地区的理解和接纳程度明显高于农村地区,而外来流动人口与城市地区区别并不大:在城市被调查者中,有52.22%的人表示“理解,但自己不会”,有36.86%的人表示反对,有9.90%的人持保留态度,仅1.02%的人表示赞成;在农村被调查者中,有67.57%的人表示反对,有22.97%的人表示“理解,但自己不会”,有9.46%的人持保留态度。

表4-8 居住地与对同性恋态度交互表

2.不同性别的态度差异

表4-9 性别与对同性恋态度交互表

该表(见表4-9)反映出,女性对同性恋的接纳程度高于男性。这也符合金赛博士的结论。

3.不同年龄的态度差异

从表4-10可以看出,与前述分析择偶标准时的数据类似,1976—1985年出生的宁波人是一个明显的过渡,属于争取性自由的时期,选择理解接纳态度(包括“理解,但自己不会”和“赞成”)的比例基本高于任何时代,而1986—1992年出生的宁波人,对同性恋的态度有了一个向传统回归的趋势。可能与前述分析婚前性行为态度的原因一致,1976—1985年出生的宁波人生活在思想较为自由的时期,另外,除了1956—1975年出生的宁波人中女性反对同性恋的比例高于男性外,其余年龄段,都是男性反对的比例高于女性。

表4-10 不同年龄、不同性别对同性恋态度的交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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