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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家庭结构及类型分析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5]下面我们以各种家庭类型来看宁波的家庭结构。在多子女生育环境下,一个子女离家求学或工作虽使家庭规模缩小,但尚不会引起家庭类型发生转变。对独生子女家庭来说,子女离家则直接导致家庭类型改变。直系家庭是继核心家庭之后的第二大类型,尤其是以祖孙三代直系家庭为一种主要的直系家庭长期存在。

宁波市家庭结构及类型分析

从家庭类型上看,历史上以直系家庭为主的情况,如今已被核心家庭为主所取代,家庭的日益小型化,联合家庭等规模较大的家庭类型比例逐渐减少,是各个国家的趋势,总体上看,核心家庭、直系家庭和单人家庭为基本结构的状态将持续。以西方发达国家家庭结构为参照,王跃生(2006)总结了中国家庭结构与西方家庭结构的趋同性和不同之处。趋同性表现在,核心家庭比重大。中国的核心家庭比重(2000年的数据为68. 15% )与美国(68.1%)基本一致。重要的区别在于,中国的直系家庭比例高于西方国家,而单人家庭比例则低于西方发达国家。中国的这种状况也可以看作是发展中国家家庭结构的重要特征。[5]

下面我们以各种家庭类型来看宁波的家庭结构。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计算的类型比例均是根据人口普查数据,而人口普查的数据是根据公安部门的户主登记,所以未必与实际的居住情况完全相符。

(一)核心家庭

核心家庭,指夫妇及其子女组成的家庭。核心家庭可进一步分为:(1)夫妻核心家庭,指只有夫妻二人组成的家庭。若从与户主关系的角度表述,指户主与其配偶组成的家庭。(2)一般核心家庭,或称标准核心家庭,指一对夫妇和其子女组成的家庭,或称户主与配偶及其子女组成的家庭。另外一种关系形式也属标准核心家庭,即未婚子女为户主,与其父母及未婚兄弟姐妹组成的家庭。因为它是核心家庭的完整形式,亦为最普遍的核心家庭。(3)缺损核心家庭,或称单亲家庭,指夫妇一方和子女组成的家庭,或称户主与子女组成的家庭。同样,未婚户主与父母一方组成的家庭也是残缺核心家庭。(4)扩大核心家庭,指夫妇及子女之外加上未婚兄弟姐妹组成的家庭,或称户主与配偶、子女及未婚兄弟姐妹组成的家庭。[6]

1.夫妻核心家庭

我们以宁波市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为例,只有夫妻二人组成的核心家庭占所有家庭户(2010181户)的比例为22.93%,而全国的数据中,此比例为12.93%。宁波的夫妇核心家庭比重高出全国平均水平不少。一般说来,这种家庭的形成有两种原因,其一是年轻的夫妇尚未生育子女或不准备要孩子的丁克家庭,中国夫妻结婚到生子的时间一般都很短,宁波的这段时间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二是子女离家求学或工作,导致形成夫妻二人的核心家庭。独生子女政策对家庭结构有很大的影响,从夫妇和子女组成核心家庭比重变化上也能体现出来。在多子女生育环境下,一个子女离家求学或工作虽使家庭规模缩小,但尚不会引起家庭类型发生转变。对独生子女家庭来说,子女离家则直接导致家庭类型改变。

在核心家庭中,城乡之间最突出的区别是城镇夫妻核心家庭占比明显高于乡村。

2.一般核心家庭

这种家庭在所有类型里比例是最大的,不管是在全国还是在宁波。2000年全国所有类型的核心家庭所占比例为68.15%,其中标准核心家庭最多,占所有家庭户的比例为47.25%;宁波的标准核心家庭所占比例为48.54%,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差别不大。

3. 缺损核心家庭

这类家庭主要包括离异或丧偶的单亲家庭,子女可能是成年但未婚的,也可能是处在抚养阶段的未成年人。1990年全国缺损核心家庭所占比例为9.50%,而宁波为4.51%;2000年全国缺损核心家庭所占比例为6.35%,而宁波为4.13%。这种类型的家庭,宁波的比重一直低于全国平均比例。

(二)直系家庭

直系家庭,又称主干家庭。可细分为:(1)二代直系家庭,指夫妇同一个已婚儿子及儿媳组成的家庭,或称户主夫妇同儿子儿媳组成的家庭。(2)三代直系家庭,指夫妇同一个已婚子女及孙子女组成的家庭。从与户主关系上看,户主夫妇与父母及其子女组成的家庭也是直系家庭。(3)四代直系家庭可有多种表达。从普查数据的户主关系上看,户主夫妇与父母、儿子儿媳及孙子女组成的家庭是四代直系家庭;户主夫妇与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也是四代直系家庭。(4)隔代直系家庭。从形式上看,三代以上直系家庭缺中间一代可称为隔代直系家庭。从户主关系角度看可表述为户主或户主夫妇同孙子女组成的家庭以及户主同祖父母或祖父母一方组成的家庭。以上所述为三代隔代家庭。在实际生活中,还有四代隔代家庭。

直系家庭是继核心家庭之后的第二大类型,尤其是以祖孙三代直系家庭为一种主要的直系家庭长期存在。其中,1990年宁波三代直系家庭占所有家庭户比例为8.36%,全国此类家庭占比16.65%;2000年宁波三代直系家庭占所有家庭户比例为9.02%,全国的数据为16.63%。(www.xing528.com)

关于隔代家庭的问题,因为缺乏宁波的数据,我们以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来看,隔代家庭从1990年的0.66%上升到2000年的2.09%。根据学者王跃生的分析,“五普”长表有对家庭户籍人口外出半年以上者的统计,有助于认识隔代家庭与人口流动的关系。整体而言,隔代直系家庭比重在2%以上地区(省级单位),离家半年以上者在隔代直系家庭中所占比重超过60%。其中一户有二人以上离家且占比超过50%的省份均在南方,这些地区有高比例的隔代直系家庭(如江西隔代家庭占4.89%,重庆5.24%,四川4.42%)。值得注意的是,在上海、北京等城市人口集中且隔代直系家庭比重大的地区,离家半年以上人口所占比重并不大(如北京为12%,上海3%)。这说明这些都市隔代直系家庭并非由于子辈离家所形成,而与孙辈子女寄居有很大关系。[7]宁波离家半年以上人口所占比重也不大,为13.40%,可以据此推测出,宁波的隔代直系家庭应当也是与孙辈子女寄居有很大关系,例如为了子女读书而将子女户口转移至祖父母户口之下。

(三)复合家庭

复合家庭又称联合家庭。复合家庭是指父母和两个及以上已婚儿子及其孙子女组成的家庭。在此将其分为两类:(1)三代复合家庭,主要是父母、儿子儿媳和孙子女组成的家庭。(2)二代复合家庭,是指父母和儿子儿媳或两个以上已婚兄弟和其子侄组成的家庭。

联合家庭的人数一般要比主干家庭多,结构一般也比主干家庭复杂。它大多是由父母和多对已婚子女组成的,少数属于兄弟姐妹婚后不分家。联合家庭实际上就是一种“多代同堂”、“累世同居”的大家庭。它是中国封建社会封建统治阶级大力推崇的家庭模式,也是中国传统家庭的理想模式。不过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大家庭人多事杂、不好管理、以及平均寿命短等原因,使得历代的联合家庭事实上数量始终很少。从全国来看,复合家庭的比例从1990年的1.15%降到2000年的0.57%。

(四)单人家庭

单人家庭是指只有户主一人独立生活所形成的家庭。单身家庭有三种形态:一是结婚后,由于配偶死亡或者离异,本人无子女;二是丧偶者或夫妇离异后,虽有子女而子女不与其共同生活;三是未婚但已独立生活,单身居住。在中国封建社会,第一种形态的单身家庭,即所谓“鳏寡孤独”者,社会一向比较关注。“老有所养”,被视为理想的社会状态——“大同世界”的要求之一,因此,社会对他们社会有救济义务。第二种形态的单身家庭,古时并不多见,因为子女的行孝包括居住在一起赡养长辈,不尽此义务者视为“不孝”,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人口流动和迁徙越来越频繁,成年子女不与长辈在一个地方生活的情况越来越多,即使在一个城市,也有很多年轻夫妻为了避免和长辈的矛盾,会和长辈分居而住,导致长辈独居。第三形态的单身家庭,就是我们在第三章第三节中提到的“单身男女”所组成的“独身群”,在近现代由于战争造成的流离失所而导致这种群体变多,1949年后逐年减少,而20世纪八九十年代后,随着自由主义思潮的兴起,这种情况又开始出现增多的趋势。

1990年宁波的单人家庭占全部家庭户的比例为11.02%;2000年宁波的单人家庭占全部家庭户的比例上升到14.02%(甚至高于北京的12.07%以及上海的13.37%),其中有5.2%的单身户家庭是65岁以上年龄的老年单身户。[8]

而1990年全国的单人家庭占全部家庭户的比例为6.27%[9];2000年全国的单人家庭所占平均比例上升到8.30%,其中2.3%的单身户家庭是65岁以上年龄的老年单身户。

由此可见,宁波的单人家庭比例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而且逐年上升(1949年后单身家庭较多,后逐步减少,八九十年代以后慢慢增多)。宁波65岁以上的独居老人比例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单人家庭中,城市所占比例明显高于乡村。

(五)其他类型的家庭

其他家庭包括:(1)没有父母只有两个以上兄弟姐妹组成的残缺家庭。(2)兄弟姐妹之外再加上其他有血缘、无血缘关系成员组成的残缺家庭。(3)户主与其他关系不明确成员组成的家庭,这其中有的彼此之间关系可能很密切,如叔侄关系等。因数据欠缺,暂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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