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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婚姻家庭的变迁与法制演进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家庭生命周期理论认为家庭在不同的生命周期阶段上有不同的内容和任务,但没有将家庭生命周期框定为几个固定的阶段。但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家庭生命周期划分都能够使用经验研究得以证实。经典的家庭生命周期理论是将家庭生命周期按照核心家庭的历史,从结婚至配偶死亡导致解体,划分为形成、扩展、扩展完成、收缩、收缩完成和解体六个阶段。

宁波市婚姻家庭的变迁与法制演进

研究家庭变迁的视角,受到众多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历史学家和人口学家的关注,学科角度不同,所运用的理论分析和经验分析的工具和方法不同,形成了不同的研究结论。家庭生命周期则是一个以人口学、社会学以及发展心理学等综合学科为视角的一种研究方法。

(一)家庭生命周期的理论

家庭生命周期理论源自于发展理论的家庭学说。按照发展理论的家庭学说,家庭变迁的基本动力来自家庭人口统计资料所反映的各种事件,如婚嫁、生育、子女的成长和达到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不同年龄阀限,以及配偶的衰老等。家庭发展理论认为家庭有其自身的产生、发展和自然结束的运动过程,这就是家庭生命周期。

虽然家庭生命周期理论在人口学、社会学等研究中有着广泛的应用,但家庭生命周期最初的雏形是1903年Rowntree用来解释贫困是如何产生的(Rowntree,1903)。在他对贫困的研究中,贫困与家庭所处的阶段有密切的联系。人们在一些特殊阶段,如尚未成年、养育子女、进入老年等阶段,消费大于收入的可能性更大,容易陷入贫困。

初创时期的家庭生命周期理论是一种将个人生命历程,或者家庭子女生命历程与家庭夫妻关系混搭的研究模型,没有清晰地表述出每个家庭生命周期阶段的任务和含义。Glick的家庭生命周期理论提出得最为完备,不仅给家庭生命周期进行了阶段性的划分,而且使用美国人口普查数据计算出每个阶段所持续的时间,其不足之处在于没有像其他学者那样重视子女年龄的变化。

家庭生命周期理论认为家庭在不同的生命周期阶段上有不同的内容和任务,但没有将家庭生命周期框定为几个固定的阶段。家庭生命周期从产生开始,就一直经历着不断被修改、充实、完善的过程,其理论具有较强的开放性,即研究者可以按照研究内容和研究目的,选择和划定需要的家庭生命周期。但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家庭生命周期划分都能够使用经验研究得以证实。经典的家庭生命周期理论是将家庭生命周期按照核心家庭的历史,从结婚至配偶死亡导致解体,划分为形成、扩展、扩展完成、收缩、收缩完成和解体六个阶段。

(二)形成阶段

在传统的父系社会中,婚姻的缔结并不必然标志着家庭的形成,而只是家庭新成员的加入而已。而现代的婚姻家庭模式中,婚姻与家庭之间存在着更为密切的关系,在家庭生命周期理论基本框架中标志着一个新的小家庭的形成。我们在第三章已经对初婚年龄、婚后从居等做了详细的分析,此处不再赘述。

家庭形成后至家庭扩展期,有一段婚后无孩的阶段。这段时间常常被称为“蜜月”期。这一段时间的长短即是初婚与初育的时间间隔。这个时间间隔目前没有宁波市的调查数据,我们来看一下全国的数据,主要来源于全国生育节育抽样调查

调查显示中国夫妻初婚与初育的时间间隔平均在一年到两年左右,在1970年到1987年显示出蜜月期不断下降的趋势[11],1992年的数据又开始显示增加的趋势,这是受晚婚晚育政策影响,但是从2001年的数据来看,这个间隔又继续下降。

中国夫妻婚育间隔向结婚后的前三年集中,比如1992年婚后前三年累积生育第一胎的比例为88.32%,而2001年婚后前三年累积生育第一胎比例更是高达93.55%。全国2001年在结婚后一年内生育第一胎子女的比例为35.56%,1992年在结婚后一年内生育第一胎子女的比例仅为9.20%。[12]妇女生育子女数量的减少和生育周期的缩短在2001年生育率调查数据中一览无遗。另外,调查还呈现出依照调查时女性年龄增加而婚育间隔增长的特点。在美国,不同社会阶级婚育之间的间隔时间不同,对于工人阶级家庭来说,第一个孩子一般在结婚9个月后出生,而中产阶级夫妇会推迟他们第一个孩子的出生时间,一般说来,第一个孩子在结婚三年后出生。[13]

(三)扩展和扩展完成阶段

如果说婚姻作为成年男女组建新家庭的起点,那么生育则是家庭扩展中重要一环,尤其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自古就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说法,生育子女更是带有特殊的社会意涵。随着时代的发展,“丁克”(婚后不生育孩子)家庭也开始增多,但是这样的家庭比例依然比较小。

关于初育年龄、头胎生育到末胎生育的年数间隔等具体问题我们将在第六章“生育功能的变迁”中进一步阐述。这里需说明的是,家庭在这个阶段,要渡过两个时期——生育期和抚育期。由于妇女生育子女数的减少和头胎生育到末胎生育的年数缩短,使这两个阶段也相应缩短。

在生育期和抚养期的夫妻,很多都是长辈帮忙一起带孩子。随着孩子的长大,夫妻自己照料孩子的比例逐渐增多。在我们本次的调查中,在25~34岁年龄段已婚有孩子的被调查者中,长辈帮忙照料孩子的比例占40.31%;而在35~54岁年龄段已婚有孩子的被调查者中,长辈帮忙照料孩子的比例下降到21.71%。当然,长辈是否帮忙照料的调查并不能说明家庭的居住方式,有可能是年轻的夫妻把孩子寄养在自己的父母处,也有可能是长辈住得很近,经常来帮忙照料孩子但是并不住在一起,因此这个数据对于家庭的考察只能做一个参考。起码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说明在孩子比较小的时候,祖孙三代的直系家庭比例会高于孩子长大之后的比例。

不过,从我们前面对宁波家庭类型的分析得知,宁波市三代直系家庭比例很低,不仅低于夫妻和孩子组成的核心家庭的占比,而且低于全国三代直系家庭的平均比例。在我们本次针对已婚有孩子的被调查者中,有30.00%的夫妻是孩子住校读书或是已成年独立出去导致夫妻二人居住;42.6%的夫妻是与孩子同住(两代同居);19.47%的夫妻是和孩子以及妻子或丈夫的父母住在一起(三代同居)。

(四)收缩和收缩完成阶段

子女的离家标志着家庭开始收缩,直到最后一个孩子离开家庭,家庭的收缩完成阶段。但是在传统中国,同一个家庭中,多个子女离开家庭的模式可能存有差异。出于“养儿防老”等传统文化的影响,一些家庭会将子女中的某一个留在自己身边,在一个家庭有多个子女的情况下,做出这种选择也是合乎情理的,这可能导致一些子女终身都不会离开父母的家庭,还可能导致处于家庭中排行不同的子女离开家庭的可能性是不一致的。比如,在一些农村地区,父母习惯把子女中最小的那个男孩留在自己身边,而不是让他们单独立户。现代化的家庭发展使这种直系家庭已经逐步减少,子女离家独立立户的现象更为普遍。

但是关于家庭收缩阶段的研究比起其他阶段更为复杂。首先,因为子女离开家庭与初婚、初育和死亡等不可逆的生命事件不同,属于可逆的生命事件。其二,子女离开家庭可能是一个阶段性的事件。作为一个可逆事件,子女离家可能发生在生命周期的某一个阶段,而不是终身性的时间。比较常见的是与父母共同居住的子女外出务工,可以视为离开家庭,但是子女离开家庭既可能是一个终身性的事件,即离开父母家庭外出务工后,不再返回其父母的家庭,而是去建立属于子女自己的新家庭;又有可能是一个阶段性的事件,即离开父母家庭外出务工后,再次返回父母的家庭。其三,子女离家与婚姻模式、教育机会和工作机会存在紧密的联系。因为子女离家可能是结婚后建立新的家庭,也可能是未婚时离开家庭到大学里去接受教育,或者有远离父母家庭的工作机会,这些都与子女离家生命事件存在紧密联系。为了方便统计,本书主要使用户主和其子女或者父母居住状况的信息,将子女没有和父母(户主)共同居住视为子女已经离开的父母(户主)家庭。

家庭的收缩有两个期的说法,即离巢期和空巢期。离巢期是针对子女来说的,是子女独立期,而空巢期对夫妇而言的,是夫妇老年生活期,从最后一个子女离家开始,到家庭解体为止。

(1)离巢期:在中国传统乡土环境中,在农业社会的生产制度下,子女离家最大的原因是结婚后组建新的家庭,除此之外的离家往往带有背井离乡的含义;而在工业社会中,上大学接受高等教育和找到就业岗位这些事件可能发生在子女结婚之前,另外,现在的孩子可能从读小学或中学就开始离家住校,所以离巢期的起始点越来越早。(www.xing528.com)

(2)空巢期:空巢期的概念一直以来是指孩子成年离家后形成的老年夫妇生活期,但是在我们的调查中,发现很多年轻夫妇就已经“空巢”。我们在第三章的婚居模式一节中提到,已婚有孩子的被调查者中,有31.32%的夫妻是空巢,造成空巢的原因有孩子住校或是离家读书、结婚独立等,还有一部分是把孩子放在一方父母那里养,小夫妻每周或每月抽空回去看看孩子的例子。

出现年轻夫妇的空巢情况还有一种可能的原因是人口迁移(包括外出和外来)造成的。一方面,在城市化、工业化等社会变迁过程中,成年人在城市和第二、三产业获得教育机会和就业机会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这使得他们在生育子女之后缺少足够的时间去养育子女转而将其子女交给父母代为养育,形成一些隔代养育的家庭。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成年人外出务工,将子女交给老人抚养的现象是相当普遍的。另一方面,宁波很多居住在城市的外来夫妇也是空巢家庭,夫妇双双在宁波打工,把孩子寄养在宁波市以外的家乡。宁波作为较发达城市,后一种情况的比例更大。

根据全国第四、五、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1990年宁波市外出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2.18%,到2000年增加到11.77%,2010年有所回落,外出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为7.34%。而宁波市外来人口的人数从1990年到现在一直攀升,从未有回落。1990年外来人口12.58万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为2.47%,2000年外来人口为135.57万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为11.77%,2010年外来人口更是高达228.85万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为30.09%。[14]由此可见,频繁增长的人口迁移,对空巢家庭的形成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五)解体阶段

按照传统的家庭生命周期概念,从家庭中第一个子女离开家庭的时点为开始,到最后一个子女离开家庭为结束,家庭收缩周期完结,家庭重新回到一对夫妻厮守的状态,从配偶一方的死亡开始,这种理想模式(未包括残缺家庭和再婚家庭)进入了下一个阶段——家庭解体阶段。

死亡是任何家庭成员不可避免的生命事件,夫妻双方有任何一方死亡在家庭生命周期的基础形式中都代表家庭解体阶段的开始,另一方的死亡则被视为家庭消亡或者家庭生命周期终结的标志。当然这种标识方式对于大家庭而言似乎是不成立的,尤其是在传统的中国大家庭文化之下,人们更是希望家庭保持在一种延续状态。关于家庭解体的影响因素,如果是自然死亡,一般男性的预期寿命要显著的低于女性,因而对家庭解体阶段的分析要根据不同性别来看。

1.人口预期寿命的变化

民国时期,1931年袁贻瑾根据广州附近李氏家谱对在1365—1849年出生的37个男子和52个女子计算平均寿命,结果为20岁时平均期望寿命男子为37.7岁,女子39.7岁。1935年,南京市也计算过人口预期寿命,男子为29.82岁,女子为38.22岁。1940年到1944年,陈达根据云南省呈贡县死亡人口资料制作的生命表显示,正常情况下男子的平均期望寿命为33.8岁,女子为38.0岁。[15]由此可判断,中国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口预期寿命大概在35岁左右。

1949年后,随着医疗技术和生活水平的提升,中国人口预期寿命不断增加。如表5-4所示,宁波市平均人口预期寿命高于全国平均人口预期寿命。农村平均人口预期寿命略低于城市。

表5-4 全国和宁波不同年代不同性别平均人口预期寿命统计表

数据来源:宁波市统计局官方网站。

2.家庭解体的开始

因为影响人口死亡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而家庭生命周期研究需要计算是已婚人口的死亡和丧偶人口的死亡,所以相关的死亡率数据不能够直接应用到家庭生命周期的研究。我们通过1990年、2000年和2010年人口普查中丧偶对象的研究来做一个简单的分析(1990年长表数据使用的是百分之一人口普查原始数据,而2000年长表数据使用的是千分之一人口普查原始数据)。

从人口普查调查数据来看,40岁以前有配偶的男女比例均接近100%,即丧偶的比例是非常低的,其主要原因是在这一年龄段的男性和女性的死亡率都是很低的,故丧偶人口在非未婚人口中的比例也很低。在进入45岁之后,男性和女性有配偶的比例均出现了一定的下降,女性有配偶比例下降的速度明显高于男性,原因在于这一年龄段男性和女性的死亡率差异的影响开始显现,男性死亡率高于女性的情况使得女性有配偶的比例下降速度快于男性有配偶的比例。表5-5比较了两次人口普查时,宁波市处于丧偶状态和离婚状态(不包括再婚)的人分别占非未婚总人口的比例。

表5-5 丧偶及离婚占比情况统计表

从上表中可以看到以下几个特征。

(1)家庭解体阶段以死亡开始的比例远高于以离婚开始的比例。从家庭生命周期的角度来看,男性面临家庭解体的可能性要小于女性,因为其配偶生存概率要更大,丧偶的可能性较低;女性则正好相反,她们丧偶的可能性要高于男性,这样的结果在家庭生命周期中正好出现了一个不一致的结果。即女性进入家庭解体阶段比男性更早,而其结束家庭解体阶段(自身死亡的)比男性更晚,因此女性在家庭生命周期中家庭解体阶段的持续时间要高于男性。

(2)家庭解体阶段以死亡开始的比例正在逐年下降,以离婚开始的比例正在逐年增加。这个结果是两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是人类预期寿命的增加;二是离婚率的逐年增加。

(3)二十年来处于丧偶状态的女性占比下降幅度大于男性,说明男女预期寿命的差异正在逐步减小。而处于离婚状态的女性占比上升幅度大于男性,结合前文关于离婚数据的分析(处于离婚状态女性大部分集中于城市),可以佐证二十年来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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