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涉外民事诉讼期间简析

涉外民事诉讼期间简析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一般规定;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无住所的,则应适用民事诉讼法涉外诉讼程序中的特别规定。本案是一起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涉外离婚案件,法院应当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相关规定。②要求被告王长江提出答辩状的期间错误,应当为30日,而不是15日。

涉外民事诉讼期间简析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一般规定;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无住所的,则应适用民事诉讼法涉外诉讼程序中的特别规定。具体内容为:

1.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期限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审理期限的限制。(www.xing528.com)

案例(19-1):王长江与张瑞是大学同学,2004年两人在上海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5年王长江去加拿大留学,开始时,二人信件来往还较频繁。2007年1月王长江加入加拿大籍后,二人感情迅速降温。2009年后,二人完全失去联系,张瑞寄给王长江的信均因“查无此人”被退回。2010年1月,张瑞向某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受理后,因王长江下落不明,以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起诉状副本,公告期为60日,要求王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因王长江未提出答辩状,也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2010年12月,该人民法院缺席判决二人离婚。并以公告的方式向王送达判决书,说明本送达公告期为60日,受送达人如对本判决不服,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是一起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涉外离婚案件,法院应当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相关规定。而本案的审理法院却在很多地方适用了国内一般民事诉讼的规定,导致程序适用上出现错误,主要有:①对被告王长江的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的公告期错误,应当为3个月,而不是60日。②要求被告王长江提出答辩状的期间错误,应当为30日,而不是15日。③对被告王长江的公告送达判决书的公告期错误,应当为3个月,而不是60日。④上诉期的确定错误,应当为30日,而不是15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