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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在法治中国化研究中的专利规范措施和解决方案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清政府逐渐意识到专利垄断特权的弊病,在主动移植专利法制的同时,也特别强调规范专利法的实施。1909年,农工商部就水泥电焊枕木技术授予专利,理由是“姑念在中国事属创举与他仿造洋货者不同,本部特兴格外维持自出货之日起早湖北专利5年”。当然,清政府也在逐步解决这个问题,新政后期,商部开始严格专利审批。商部认为此事既非制造又非新法,难予专利,况包办挖煤未免垄断,着不准行。

清政府在法治中国化研究中的专利规范措施和解决方案

20世纪初,自然经济的日趋瓦解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使得专利在近代中国有了内生的制度需求。清政府逐渐意识到专利垄断特权的弊病,在主动移植专利法制的同时,也特别强调规范专利法的实施。一方面,虽然官方认为垄断经营的专利有违市场自由竞争,也屡屡发文要求加以取缔,但是基于振兴实业和挽回利权的考量,在工矿、水利、电业等本国技术薄弱或者关乎国计民生的行业,仍应允设厂垄断权。1903年,湖南巡抚核准湖南矿务总公司“所有湖南全省矿产,除矿务总局现在试办之新化铁矿常宁铅矿、平江金矿外,皆归总公司经理”;1905年,商部核准北京丹凤火柴公司“准在京城大兴、宛平两县境内专办十年”;1908年,农工商部核准天津造胰股份有限公司“在天津专利五年”。[22]另一方面,政府尽可能给确有技术发明的企业或个人颁发专利。1906年,王瑞兴的铜鼓铜号机器获得专利,农工商部的批复是:“本部祥加核阅,制造尚属精美……径送陆军部呈验。”[23]1907年,农工商部授予吴金印创制西式藤帽专利,“创制专利年限,未满他人不得仿”。1909年,农工商部就水泥电焊枕木技术授予专利,理由是“姑念在中国事属创举与他仿造洋货者不同,本部特兴格外维持自出货之日起早湖北专利5年”。[24]清政府对专利态度的两面性,直接决定了设厂垄断的专利和鼓励技术发明的专利杂糅在一起,仿造与技术革新并行实施。由此折射出统治者对专利法移植的态度还有些徘徊不定,对专利权的认识还比较模糊;同时也说明,西方专利法制及观念与传统中国法律文化还处在不断冲突与融合的过程中。当然,清政府也在逐步解决这个问题,新政后期,商部开始严格专利审批。如山东商人马某禀请商部,欲在山东开一家松华煤业公司,请求给予专利保护。商部认为此事既非制造又非新法,难予专利,况包办挖煤未免垄断,着不准行。[25](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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