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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犯罪阶段中的心理状态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除少数惯犯、累犯外,大多数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同阶段中会有比较明显的、有区别的心理反应。犯罪人在犯罪前采取的自我辩解的方式主要有合理化、比拟、投射、补偿等。犯罪决意形成后,一切犯罪准备工作就绪,犯罪人进入等待犯罪时机的状态。因此,一般来说,犯罪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激烈的心理冲突,导致情绪变化明显,心理控制能力减弱,出现惊慌失措的行为反应。

犯罪心理学:犯罪阶段中的心理状态

除少数惯犯、累犯外,大多数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同阶段中会有比较明显的、有区别的心理反应。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全过程可划分为三个阶段,即犯罪前、犯罪过程中和犯罪后。

(一)犯罪行为人犯罪前的心理状态

1.自我辩解。在犯罪人犯罪动机形成的过程中,犯罪人尚未完全泯灭的良知和对法律的畏惧,使他们的内心充满了冲突。为了克服内心冲突,减轻心理紧张,犯罪人往往会产生种种特殊的心理防御机制,为自己将要实施的犯罪行为进行自我辩解。犯罪人在犯罪前采取的自我辩解的方式主要有合理化、比拟、投射、补偿等。

(1)合理化。犯罪人在进行犯罪活动之前常用寻找一些理由来将自己将要实行的犯罪活动进行合理化解释,以此消除内心的恐惧和紧张,求得内心的平静,使自己能心安理得地去犯罪。例如,经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想要毒杀丈夫之前往往以“如果我再忍下去就会被他(丈夫)打死,大家都会体谅我的”的想法把自己的杀人行为合理化,以此消除内心的恐惧,并为实施犯罪行为打气。

(2)比拟。这种方式是犯罪人把自己的犯罪行为与社会历史上和现实生活中有价值或有名的人或团体的行为相提并论,提高自己的自信心和胆量,以便可以从容地、理直气壮地犯罪。例如,某些未成年犯罪人,把自己比作某些文学作品中行侠仗义、劫富济贫的英雄,把纠集而成的犯罪团伙比作是“桃园三结义”。犯罪人的这种错误比拟使他们的罪恶感弱化,可以肆无忌惮地与法律相抗衡。

又称认同作用

(3)投射。即犯罪人将自己的观点、欲望、态度、性格特点等转移到被害人或其他人身上,认为他们和自己一样有着不合法的行为倾向和不光彩的想法。如强奸犯罪人在犯罪之前认为被害人愿意同自己发生性行为,杀人犯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只不过是“以牙还牙”而已。这种投射心理使犯罪人打消对被害人的怜悯和同情,避免产生良心谴责,从而可以断然地实施犯罪行为。

(4)补偿。有的犯罪人由于自己有生理缺陷或社会经济条件差、受教育少等原因,在社会交往中受到各种挫折,为使自己达到一种心理平衡,往往采取一些过激行为来弥补自己的缺陷。例如,家境贫苦的青少年通过各种财产犯罪行为使自己经济上得到“补偿”;因外貌上的缺陷而遭受婚恋挫折的青年,通过毁坏异性容貌求得心理的平衡。

犯罪人形成犯罪决意前可能采用上述一种或多种心理防御机制来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辩解,以消除紧张激烈的动机冲突引起的紧张与不安。以上心理防御机制在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和犯罪行为结束后也常被用来消除惊慌、恐惧等情绪。

2.犯罪决意形成状态。犯罪人经过激烈的动机斗争,确定了犯罪目的之后,进入到犯罪决意形成状态。犯罪决意形成于犯罪动机产生之后,犯罪行为实施前的一个心理活动阶段。犯罪决意形成时间的长短,犯罪计划是否周密,对不同的犯罪者来说是有差异的。

预谋犯的犯罪决意是通过缜密思考,并且经过较长时间的选择时机、确定方式而形成的;机会犯的犯罪决意与犯罪机遇的出现有密切关系,因此,形成时间较短,没有预谋犯那样完整周密的计划;冲动犯的犯罪决意是由于强烈的外界刺激作用,情绪难以自控时而骤然形成的,其特征是犯罪决意形成前,犯罪人的意识范围狭窄,根本不可能有时间考虑犯罪的时机和方式。例如马加爵故意杀人案件中,马加爵在杀人之前上网查阅了许多资料,并购买好锤子作为作案工具,还制造了假身份证,以备作案完成后出逃时用。可见,马加爵是经过缜密思考和选择进行作案的,是预谋犯的犯罪决意过程。

3.等待犯罪时机时的焦虑状态。犯罪决意形成后,一切犯罪准备工作就绪,犯罪人进入等待犯罪时机的状态。在等待犯罪时机时,犯罪人会因担心自己的计划暴露,担心实施犯罪过程中遇到麻烦,担心目的是否能达到等等问题而产生焦虑心理。这时,犯罪人常常处于焦虑不安状态,在行为上也会表现一些异常举动,尤其是初犯更为明显。如果此时周围有人仔细观察,能够发现这些犯罪前的异常情绪波动和行为举动。

(二)犯罪人犯罪过程中的心理状态

一般来说,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会出现难以抗拒的心理失衡现象。这种心理失衡主要表现为产生紧张、惊慌、恐惧和亢奋等不良情绪状态。这是因为犯罪行为一方面是一种危害他人、危害社会且必定要受到严厉的刑事惩罚的行为,实施犯罪意味着必将承担受到惩罚的风险;另一方面,犯罪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又可以满足自己的各种非法欲望或变态心理。因此,一般来说,犯罪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激烈的心理冲突,导致情绪变化明显,心理控制能力减弱,出现惊慌失措的行为反应。

但是,人的心理的复杂性在于人的心理状态是受当时情境中主客观条件的影响和制约的,犯罪人在作案时的心理特点同样也是受到当时主客观条件的影响和制约,因此主客观条件不同,犯罪人的心理特点便表现出差异,心理失衡也就有程度的不同。具体来说,犯罪人心理失衡严重与否主要受以下因素影响:[13]

1.犯罪经历。犯罪经历指行为人是否在之前实施过类似的犯罪行为。犯罪经历不同,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心理稳定性便有所不同,初犯常常表现得相当紧张恐惧,动作慌乱;而惯犯、累犯在犯罪过程中,心理相对稳定,甚至有的惯犯在犯罪过程中还会出现情绪的兴奋、亢奋状态。国外的学者调查发现,在进行犯罪活动时,能够若无其事作案的,惯犯占58%;有计划地作案的初犯只占17%;恐惧慌乱,不顾一切的初犯者高达83%。

2.犯罪人的个性。犯罪人的认识、情感、意志、态度无不影响到他在犯罪时的心理稳定性。就认识方面来说,犯罪合理化认识、反社会的认识、对受害人的仇视是促使犯罪时心理稳定的因素,而犯罪人内心尚存的法律意识、罪责感、道德意识等则是导致其心理波动的因素。就意志方面来说,较强的自制力、独立性、坚持性等方面是促进其犯罪时心理稳定的因素,而意志薄弱的人有更强的恐惧和紧张感。从犯罪人的性格来看,具有残忍冷酷性格的人,犯罪时心理较稳定,而尚有同情、怜悯之心的犯罪人,犯罪时心理波动更强烈。(www.xing528.com)

3.犯罪的准备程度。就心理准备而言,犯罪动机越强,越会不顾一切地去实施犯罪,越不易受犯罪现场其他因素的影响;就物质准备而言,犯罪的准备越充分,预谋越周密,犯罪时心理越稳定。

4.情境因素。犯罪情境中的因素如受害人、当时的时间、地点、现场其他人的态度对犯罪人的心态都有重要影响,比如受害人实施有力的反抗可以使犯罪人情绪紧张、心理恐惧而放弃进一步犯罪的动意;无谓的反抗有时会使犯罪人出现更强的激情爆发,导致更严重的犯罪后果,而受害人的软弱可欺则会促进犯罪人犯罪时的心理稳定。犯罪周围环境持续不变能够给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稳定情绪,一旦周围环境出现变化,如有第三者的出现会引动犯罪人情绪的波动,可能使犯罪人放弃犯罪行为,也可能使其伤害第三者排除继续犯罪的障碍

5.犯罪的组织性。一般来说,多人共同犯罪可使犯罪人产生责任扩散和安全感,所以一般共同犯罪中,犯罪人的恐惧感、紧张感较单独进行犯罪的人要弱得多。法人犯罪中,犯罪人则几乎没有恐惧感。

(三)犯罪人犯罪后的心理状态

犯罪行为结束后,犯罪人的情绪和行为上都会出现一些较为明显的表现,这对侦查人员根据外部表现及时识别犯罪嫌疑人很有帮助。

1.情绪表现。

(1)不安和恐慌。多数犯罪人,尤其是初犯和大案要案的犯罪人,作案以后都会产生不安和恐慌的情绪。有的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结果感到吃惊,有的终日惶惶不安,甚至产生幻觉,老是觉得有人在监视自己,或脑海中常常不由自主地浮现出被害人遇害前的惨状,由此而产生一系列身心反应,如坐卧不宁、食不甘味、行为反常等。

(2)满足和得意。犯罪行为实施后,由于犯罪既遂,犯罪目的达到,犯罪心理暂时趋于缓和状态,犯罪人心理上产生一种极大的满足感,尤其是累犯和惯犯,以及一些犯罪决意十分坚决的犯罪人,没有良心的谴责只有犯罪得逞后的满足和得意。这种情绪状态将会极大强化其犯罪心理,使其向恶性转化。

比如,发现了超乎想象的巨额钱财

(3)麻木。犯罪人在准备和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往往存在一种使之一意孤行的强烈的犯罪冲动。在犯罪结束时,有的犯罪人在犯罪时的高度兴奋状态迅速消退,趋向抑制,反应灵敏度大大下降,精神处于极度松弛状态,尤其是一些大案、要案犯罪人和冲动性犯罪人,面对严重的犯罪后果,处于“激情性休克状态”,麻木不仁,毫无表情,也无任何行动。

(4)罪恶感。罪恶感是指个人在其观念或行为与社会正常的道德标准、价值观念发生冲突时产生的有罪和羞耻的心理体验。有些犯罪人在实施犯罪后,良知、理智感逐渐恢复,萌生罪恶感,出现新的心理冲突。有些犯罪人有意识地压抑罪恶感,使自己能较平静地面对他人,然而,潜意识内的罪恶感或多或少会影响到内心的平静。初犯(尤其是过去一贯表现好)罪恶感十分强烈,惯犯、累犯的罪恶感较弱。

2.异常行为表现。

(1)试探。犯罪人作案后迅速逃离了现场,但其心理上却摆脱不了现场。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他们具有急切了解案件侦破进展的心态。因此,他们往往表现出对案件的发展和侦破十分关心,有时甚至故作姿态,参与议论案情,痛斥犯罪人。有的甚至一再跑到现场观察,对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变得敏感起来。这些反常的表现可以给破案提供线索。

(2)反常行为。犯罪人作案后,为了掩饰自己惊恐不安的心理和所犯下的罪行,往往有如下一些反常的行为表现[14]:①反常的积极。表现在平时工作并不积极,也没有集体观念,不关心他人,案发后,却一反常态,积极工作,乐于助人。②反常的老实。平时为人处世凶狠刁蛮,蛮不讲理,案发后却变得老实、温顺和谦让。③反常的俭朴。平时花钱大手大脚,并无节俭意识,案发后却变得俭朴异常,正当的消费也小心谨慎。④记忆反常的清晰准确。按照一般心理规律,一个人对自己所接触过、感知过的事物,特别是无意识记住的事物,并不是都能牢固、清晰、准确的记忆,常有不连贯,不准确的现象,可是犯罪人在受到审查时,却能把案发前后的情况说得异常详细。

总之,犯罪行为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其心理和行为中都会有一些反常的表现,如果我们提高警惕,注意观察,就可以很好地预防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发生,也可以帮助我们迅速地侦破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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