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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与电子证据的概念与应用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电子数据与电子证据概念的界定为规范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工作,公安部在2005年颁布了《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36],该部规则提出了电子证据的概念,在该部规则的第2条采用列举的方式指出电子证据包括电子数据、存储媒介和电子设备。细则第7章指出“固定和封存电子证据的目的是保护电子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原始性。作为证据使用的存储媒介、电子设备和电子数据应当在现场固定或封存”。

电子数据与电子证据的概念与应用

(一)电子数据与电子证据概念的界定

为规范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工作,公安部在2005年颁布了《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36],该部规则提出了电子证据的概念,在该部规则的第2条采用列举的方式指出电子证据包括电子数据、存储媒介和电子设备。与此同时,2005年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第2条通过下定义的形式指出电子数据是指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37]但在2006年8月,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38]第23条中又使用了“电子证据”这一术语,该规定指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有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是作为一种与视听资料并列关系的证据类型。

2009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第2条规定指出电子证据是由电子信息技术应用而出现的各种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及其派生物。[39]201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采用列举的方式界定电子数据概念,其第93条指出“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40]

(二)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确定(www.xing528.com)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将“电子数据”规定为一种独立证据形态,其后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先后对现有证据规则体系进行了修改。除在证据概念的界定上,从证据“事实说”转向证据“材料说”外,还对法定的证据种类进行了扩张,在保留原有证据种类的前提下,增加了“电子数据”这一全新形态的证据,如表1-1所示。

表1-1 中国三大诉讼法对电子数据的法律规定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就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问题发布的《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给出了有犯罪事实的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的取证与审查指导。[41]2016年7月公安部印发了《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作为最为直接指导多年公安机关计算机取证司法实践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在该细则的第7章对电子证据的固定和封存进行了规定。细则第7章指出“固定和封存电子证据的目的是保护电子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原始性。作为证据使用的存储媒介、电子设备和电子数据应当在现场固定或封存”。[42]该细则中同时提出了“电子证据”和“电子数据”一词,细则中的电子数据是作为取证过程中存在于某个载体的电子形式的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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