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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种类及其表现形式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责任的种类,即法律责任的各种表现形式。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在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足以构成犯罪,其结果是行为人向国家承担法律责任。再次,财产责任也是行政责任的重要形式,如赔偿损失、罚款等。且本案中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因此可以完全排除宫翔的刑事责任问题。因此,宫翔的行为与殷宝军的死亡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责任种类及其表现形式

法律责任的种类,即法律责任的各种表现形式。以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1.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在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足以构成犯罪,其结果是行为人向国家承担法律责任。它与民事责任由违法者向被害人承担责任有明显区别,刑事责任的大小、有无都不以被害人的意志为转移。

2.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行为人违反民事法律或者违约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是一种救济性的财产责任,其主要功能在于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赔偿或者补偿当事人的损失。因此,民事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返还财产。民事责任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大多数民事责任都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3.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的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承担的方式多样化,首先,行为责任是行政责任中数量很大的责任形式,如停止违法行为、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履行职务或法定义务、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等。其次,精神责任在行政责任中也占很大比重,如通报批评、承认错误、赔礼道歉等。再次,财产责任也是行政责任的重要形式,如赔偿损失、罚款等。最后,行政责任也包括人身责任,如拘留。(www.xing528.com)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本案中是否存在刑事责任?本案被告宫翔是一个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即不满14周岁的,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且本案中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因此可以完全排除宫翔的刑事责任问题。

(2)宫翔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规定,构成民事责任的条件有四项:①有民事违法行为。宫翔和殷宝军之间的嬉戏,本无违法。但是任何嬉戏超过一定限度,便有可能危及人身。本案已经超过了限度,达到了损害殷宝军生命的程度,构成违法行为。②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有违法性的行为不一定产生损害事实,而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构成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本案中殷宝军的死亡,是明显的损害事实。③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殷宝军死亡后经过尸检,其内脏器官均无病变,这样就排除了其他致死的原因,其死因是“笑得上气不接下气”而导致突然死亡。因此,宫翔的行为与殷宝军的死亡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④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很明显,本案中宫翔绝对没有故意致殷宝军死亡的故意。但是民事法律规定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所谓过失,包括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结果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心理状态。瘙痒使人发笑,但是过分了就会使人从快乐变为难受乃至痛苦,到了上气不接下气的程度,那就是危险了。对于宫翔这一年龄段的孩子来说,对瘙痒产生的难受的感觉应该是有体验的,也应该预见由此可能会产生的难受和痛苦。因此,宫翔的行为是存在主观过错的。综上,宫翔应该对殷宝军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宫翔(12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3)学校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并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务范围内的监督、保护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伤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失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的悲剧发生在学校,宫翔和殷宝军的追逐、嬉戏、瘙痒发生在教室走廊,案件发生是在上课过程中的课间休息时间,学校没有对课间自由活动的学生进行指导和保护,应当认定存在监督管理方面的失误,因此也应当对本案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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