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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20年个人破产制度研究报告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实施公司和个人合并破产的第一个障碍便是缺乏自然人破产制度。温州中院的这一合并破产决定,实际上是在为全国的个人破产立法摸索经验。随着中央文件精神的推动,深圳中院、温州中院、台州中院等不断进行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2019年10月9日,温州中院更是联合平阳县法院通报全国首例具备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该案被称为我国“个人破产第一案”。

我国2020年个人破产制度研究报告

在我国实施公司和个人合并破产的第一个障碍便是缺乏自然人破产制度。温州中院的这一合并破产决定,实际上是在为全国的个人破产立法摸索经验。《个人破产立法(学者建议稿)》第8条虽然也规定了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与企业合并破产的模式,[55]但是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学者建议稿”似乎只将主体限定在因代替破产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而需要进入个人破产程序的相关人。但至于个人破产的,可否与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抑或是因公司破产而与个人合并破产的,建议稿并未涉及。况且,在徐某某等人利用云天公司来吸收公共存款的情况下,名义上的债务人仍是云天公司,只不过在该单位犯罪中直接对主管人员进行了刑事处罚。于此,判断个人和企业能否实质合并破产的重要根源在于我国是否具备成熟的个人破产制度。[56]

对于个人破产制度,早在现行《企业破产法》立法时,我国理论界就曾有过一阵讨论的热潮。[57]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提到“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及相关配套机制”。同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指出要“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随着中央文件精神的推动,深圳中院、温州中院、台州中院等不断进行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2019年10月9日,温州中院更是联合平阳县法院通报全国首例具备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该案被称为我国“个人破产第一案”。[58]

从现有成果来看,我国学者对个人破产制度的研究已经比较成熟。在个人破产制度的实体层面上,学界提出了自然人破产的“破产免责制度、自由财产制度、失权和复权制度等”。[59]在个人破产的申请主体上,比较法上主要有一般个人破产主义、商人破产主义、消费者破产主义与折中破产主义。国内学者则更多认为宜采用一般个人破产主义,即不论商人还是非商人,所有个人皆有破产能力,当前的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国的破产立法都采这一模式。[60]在程序选择模式上,有学者认为应“采用选择受限模式,即在申请破产清算时确立一个判断债务人偿付能力的收入标准,如果债务人的月收入水平高于该法定收入断标准,则应驳回破产清算申请”。[61]在立法模式上,主流观点更倾向于采取合并式立法,即对现行《企业破产法》进行修改,并加入个人破产的内容,[62]而非制定与《企业破产法》相互独立的《个人破产法》。在已经公布了“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未来立法可以考虑将其中与企业破产不同的内容加入至现行《企业破产法》中,以完善我国的破产立法。可以说,我国学界对个人破产立法的研究已经趋于完善,已具备启动相关立法的条件。(www.xing528.com)

从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到学者向社会公布的《个人破产立法(学者建议稿)》,这都反映出实务界和学界对该问题给予了充分关注。在此情形下,司法实践更应当通过创新性的个人破产试点来发现征求意见稿中的不足,以及时裨补阙漏,使最终通过的个人破产规则具有更强的实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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