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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破产制度比较研究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此,笔者将从我国消费者破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已经具备的立法条件两个角度去进行论述。消费者破产制度正是用来解决这一问题的专门机制,因此我国消费经济的发展也必然需要消费者破产制度。而消费者破产在当今已成为个人破产最主要的内容,因此一部完整的破产法理应包含消费者破产制度。从破产实践角度来看,消费者破产占据了这些国家破产案件数量的绝大部分。因此,对于破产法的立法与司法实践而言,消费者破产都是不可或缺的内容。

我国消费者破产制度比较研究

适时性原则是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制定必须不断地顺应历史发展和时代的变化,及时地、适时地根据这种变化,去制定出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衡量法律制定的适时性可以从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个方面去考察。其中客观因素包括: 社会关系是否需要加以人为调整; 人为调整中是否需要立法调整; 立法调整时的社会关系是否已经趋于相对稳定; 立法调整时是否已有政策先行或实践经验是否已经充分等。主观因素则包括: 立法主体是否胜任立法项目; 司法主体是否胜任司法要求; 执法主体是否胜任执法要求; 守法主体是否胜任守法条件等。[19]这一部分将在适时性原则的前提下,分析我国当前进行消费者破产立法制定的时机是否成熟。对此,笔者将从我国消费者破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已经具备的立法条件两个角度去进行论述。

(一) 消费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借鉴西方国家经济发展经验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一条政府调控经济的方向从投资领域向消费领域转变的道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欧美国家政府的经济政策,发生了两次大的转变: 第一次是在战后初期的20世纪50年代,当时欧美国家面临着生产过剩危机,为了摆脱总需求不足的困境,它们摈弃了传统的经济自由主义政策,大胆采用了凯恩斯主义以政府投资来拉动经济增长的经济政策。然而,政府投资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暂时填补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的缺口,但不能解决消费和民间投资萎缩的深层次问题,有很大隐患。到了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爆发了严重的滞胀危机,导致了凯恩斯主义的失败,迫使欧美国家政府不得不放弃财政赤字政策,另寻他途,开始了战后经济政策的第二次大转变,它们首先放弃了以政府投资来拉动经济增长的赤字财政政策,同时千方百计扩大消费需求和民间投资。[20]反观我国近年来政府对经济的引导,可以发现走的是一条类似的由投资主导型经济发展模式向消费主导型经济发展模式转变的道路,这种模式的转变也同西方国家一样需要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作为支撑。

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的市场经济有利于一国的经济发展[21],同样消费信贷的发展也为消费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大引擎。其一方面通过增加最终消费品需求,扩大消费,拉动经济增长; 另一方面通过促进产品销售,刺激投资,再通过投资乘数效应,带动经济增长。[22]最终达到扩大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目的。而消费信贷的发展面临着四大风险,即信用风险、欺诈风险、操作风险和合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是最主要风险,是指因消费者信用不良或违约拒付而产生的坏账风险。这其中的很大部分是由于债务人无力偿债而导致的,所以消费者债务人的无力偿还问题是消费信贷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消费信贷市场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消费者破产制度正是用来解决这一问题的专门机制,因此我国消费经济的发展也必然需要消费者破产制度。

(二) 解决社会问题的必然需要

在这一点上,笔者采取的分析思路是首先探讨在已有消费者破产制度的国家中,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我国消费者同样存在这些申请原因,而且又没有其他替代性的解决途径,那么说明我国同样需要消费者破产制度。

根据哈佛大学Elizabeth Warren教授的调查表明,失业、疾病和离婚是90%的消费者破产案件发生的原因[23],其中失业是导致消费者破产的一个重要原因,失业率与破产案件申请量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24]德国,根据2005—2006年的一份调查显示,失业、对经济形势判断失误、离婚是导致消费者申请破产最常见的三种原因。[25]法兰西银行2001年、2004年、2007年的三份调查数据也同样显示,消费者过度负债的首要原因是失业。[26]失业现象在我国也普遍存在,虽然2009年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创4年来最高,达到4.3%[27],但这一数据还远不能代表我国的真实失业水平,因为该数据的测算不包括广大未登记的城镇失业人口,也不包括农村人口。实际上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研究课题组测算,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城镇的真实年失业率就达10%以上。虽然对于中国真实失业率的具体数据存在争论,但是各方面对于失业严重的观点是一致的。[28]当消费信贷市场遭遇如此高的失业率时,后果可想而知。在我国,工资收入一直是城镇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29],这就意味着失业对大多数消费者债务人而言将意味着失去他们的主要收入来源,那么无力偿还消费贷款的风险也就会凸显。所以我国同样需要消费者破产制度去解决因失业等社会现象造成的消费者无力偿债问题。(www.xing528.com)

如果没有消费者破产制度,消费者债务问题便得不到妥善解决,那么会因此累积一系列的社会隐患。2008年的《中国法治发展报告》也披露了由于缺乏个人破产制度,中国的信用卡持卡人一旦因资金短缺无法还款,就会面临银行的高额罚息和滞纳金。在经济危机背景下,这种情况会变得尤其普遍。如果不允许个人破产,这部分人群有可能永远背着沉重的债务,甚至引发像当年韩国、中国台湾地区那样全社会的信用卡危机。[30]

(三) 破产法体系完整性的必然要求

一部没有个人破产法内容的破产法不是一部完整的破产法。[31]从破产法产生和发展的历程我们可以看出,其最先根植于自然人破产的土壤,而后才衍生出公司破产。而消费者破产在当今已成为个人破产最主要的内容,因此一部完整的破产法理应包含消费者破产制度。这一点为许多国家的破产法所证明。在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法国、卢森堡、荷兰、日本,以及中国台湾、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破产法中,消费者破产都是其重要内容。从破产实践角度来看,消费者破产占据了这些国家破产案件数量的绝大部分。因此,对于破产法的立法与司法实践而言,消费者破产都是不可或缺的内容。

应该说,我国破产法正经历一个从无到有、再到慢慢扩展的过程。破产法适用的主体范围也在逐步扩大,从旧破产法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发展到新破产法的包含所有企业法人。下一步的发展方向是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破产进行立法,而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其合伙人、出资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些企业如果破产,必然会连带牵涉到企业合伙人、出资人的个人破产问题。个人破产既包含商自然人破产,也包含消费者破产,最终我国也将面临消费者破产立法的问题。

(四) 金融危机加剧了消费者破产立法的紧迫性

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各国给予消费者破产这一议题更多的关注。[32]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使消费者的负债状况进一步恶化。根据美联储的官方数据,自2008年第四季度起消费贷款的不良贷款率迅速增长,2009年第三季度消费贷款的不良贷款率已达4.71%,而2006年同期这一数字只有3.01%。[33]另据加拿大破产监管办公室的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5月,消费者破产案件已达9900个,比2008年同期上涨了34%。我国也不例外, 2009年我国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还的贷款额大幅增加,达到76.96亿元,比2008年同期增长127.9%。[34]这说明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消费者自然人的偿还能力可能进一步恶化,因此更加呼唤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宗旨的消费者破产法的出台。根据国外经验,对破产法的修正经常是作为经济危机的应对措施,因为在危机之下对债务人的保护显得更加有必要。[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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