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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破产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消费者破产制度的内容研究得不全面。在我国消费者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问题上,我国学者主要关注必要性和紧迫性问题研究,不注重可行性和障碍性问题研究。但美国学者在研究消费者破产制度时将焦点集中于信用咨询、免责制度、第13章程序的适用等国内法问题的研究,对其他国家理论和立法的关注度不够。

消费者破产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成果

(一) 我国的研究现状

虽然我国已有不少关于自然人破产和个人破产的研究,其中也会部分涉及消费者破产的内容,但专门针对消费者破产的研究成果并不多。总结现有研究成果,笔者认为我国对该领域的研究至少在以下四个方面有完善的空间: (1) 缺乏针对性,消费者破产虽然包含在个人破产或自然人破产之中,但由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特殊需要,其在制度设计上有很多特别之处,但我国缺乏专门的消费者破产研究。(2) 对消费者破产制度的内容研究得不全面。以消费者破产的上位概念自然人破产为例,我国现有的研究大多数集中在自然人的破产能力方面,重在探讨自然人是否应具备破产能力,而缺乏对具体的制度设计的研究和实践中运作的论证。在评价我国的自然人破产研究时,知名破产法学者韩长印教授认为: “截至目前为止,破产法理论界尚未对自然人破产问题展开过充分的研究,可看到的成果可谓寥若晨星,并且大多仅仅集中在自然人的破产能力方面。而立法中不可回避而又不能规定过于笼统的诸多问题,例如自然人破产界限的确定、破产程序的启动机制、滥用破产程序的可能性及其预防、破产财产范围在时间确认方面的固定主义和膨胀主义的选择、自由财产范围确定的立法模式和确认标准、免责的条件以及破产后的失权和复权等问题,在我国都几乎没有形成系统全面的研究成果供作立法参考和选择。”[12](3) 现有的外国消费者破产制度的研究,基本集中在美国2005年消费者破产法改革上[13],既缺乏对其他国家消费者破产立法的整体研究,也缺乏对美国以外国家消费者破产法最新改革的研究。(4)在我国消费者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问题上,我国学者主要关注必要性和紧迫性问题研究,不注重可行性和障碍性问题研究。

就消费者过度负债问题的解决而言,我国学者的研究重点主要集中于对法院破产程序的研究,尚未有学者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角度去研究消费者债务清理。笔者分析个中原因,认为: 其一,作为消费者破产上位概念的个人破产在我国仍属较新的研究课题,对自然人破产能力的讨论尚未有定论,所以从法院内和法院外两个层面去构筑消费者债务清理机制的研究思路尚未成型。其二,我国学者在研究消费者债务清理机制时先验性地将其作为破产法学的一个分支,在参考国外相关制度时也专注于消费者破产程序而忽视了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

(二) 国外研究现状

在国外,消费者破产法律制度的研究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近20年间获得了高速发展,消费者保护领域的权威杂志《消费者政策》、约克大学的Osgoode Hall Law Journal及《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等都曾用专刊予以讨论。国外学者对消费者债务清理机制的研究从一开始就没有局限于法院破产程序领域,而是以消费者债务问题的解决为立足点,探索多元化的争议解决路径,近年有感于司法内程序的乏力,对司法外程序的研究更显突出。Jason J.Kilborn的《比较消费者破产法》[14]在这一领域堪称扛鼎之作。

就世界范围来看,美国学者早在1978年《联邦破产法》制定前后便开始集中关注消费者破产制度,由于美国对消费者破产领域立法的重视及实践经验的丰富,使美国学者对此问题的研究水平一直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但美国学者在研究消费者破产制度时将焦点集中于信用咨询、免责制度、第13章程序的适用等国内法问题的研究,对其他国家理论和立法的关注度不够。但近年来也开始有一些学者着力研究比较消费者破产法,例如Jason J.Kilborn、Todd J.Zywicki,以及加拿大的Jacob S.Ziegel教授。

对于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和立法者而言,消费者破产是个“舶来品”。20世纪80年代,消费者破产制度作为应对消费者过度负债问题的解决措施,引起了欧洲大陆国家学者的广泛研究,学术研究在推动欧洲消费者破产制度的立法进程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1984年,欧洲法律政策中心在德国不来梅 (Bremen) 召开的会议在这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破产: 问题、程序和改革》一书的作者之一、美国Marjorie Girth教授对美国《联邦破产法典》的发展趋势作了详尽的分析,开阔了很多出席会议的欧洲学者和官员们的视野,为推动欧洲破产法改革做出了贡献。[15]在其影响下,越来越多的欧洲学者致力于消费者破产方面的研究,在这一领域比较有影响力的学者有Nick Huls教授、Johanna Niemi-Kiesiläinen教授。

总结国外学者对消费者债务清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发现如下特点: 第一,比较研究蔚然成风,自20世纪80年代对消费者债务清理机制的研究兴起之后,比较研究的方法一直是这一领域的主要方法之一,Udo Reifner教授主编的《欧洲消费者法律中的过度负债——来自15个欧洲国家的原则》[16]、Jacob S.Ziegel的《消费者债务清理机制比较研究——以加拿大为视角》[17]都是其中之典范。第二,关注消费者债务清理立法及改革的最新发展,研究工作与立法改革形成良性互动。伴随着法国、英国、芬兰、挪威、瑞典、奥地利、德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日本、美国、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兴起的消费者债务清理制度立法和改革的热潮,国外学者纷纷对新近立法进行研究,有的研究成果已经在法律移植中有所反映。第三,学术研究团体在其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法律与社会协会 (LSA) 于2001年和2007年分别组织了以“消费者破产和债务调整比较研究”和“消费者过度负债 (over-indebtedness) 问题比较研究”为议题的国际研讨会,会议成果分别收录在《全球视野下的消费者破产》[18]和《消费者信用、债务及破产》[19]中。国际消费者法协会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onsumer Law,简称IACL) 最近几届研讨会上都将消费者过度负债问题的解决列为大会议题之一。此外,国际消费者法协会、国际破产协会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Restructuring,Insolvency & Bankruptcy Professionals,简称INSOLInternational) 等国际组织也在消费者破产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分析消费者破产制度这种“外热内冷”的研究现状,笔者认为有如下原因: 其一,国外学者对消费者破产制度的研究不仅仅局限于法院内破产程序及法律层面,也从法经济学和法社会学的角度去研究该问题,这就大大拓宽了这一问题的研究范畴。其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结构中国内消费所占的比重远远大于我国,这使得它们更加重视作为经济社会最普遍的参与者——消费者的债务水平和经济状况,立法者们认识到保障消费者持续参与经济活动的能力是国家经济得以稳定的前提,因此国外学者重视对解决消费者债务问题纠纷解决方式的研究。

[1] See Robert Weisberg,Commercial Morality,The Merchant Character,and the History of the Voidable Preference,39Stan.L.Rev.3,3(1986).

[2] Donna Mc Kenzie Skene and Adrian Walters,Consuming Passions: Benchmarking Consumer Bankruptcy Law Systems,in Paul J.Omared.,International Insolvency Law: Themes and Perspectives,Ashgate Publishing Limited,2008,p.136.

[3] Jacob Ziegel,The Challenges of Comparative Consumer Insolvencies,23Penn St.Int'l L.Rev.639,639(2005).

[4] 也可译做“负债过多”。

[5] See Johanna Niemi-Kiesiläinen,Iain Ramsay and William C. Whitford(eds.), Consumer Bankruptcy in Global Perspective,Hart Publishing,2003,pp.2-4.

[6] See OSB,An Overview of Canadian Insolvency Statistics Up to 2006,available at http: //www.ic.gc.ca/eic/site/bsf-osb.nsf/eng/br01770.html(lastvisited July9,2009).(www.xing528.com)

[7] See Todd J.Zywicki,Institutions,Incentives,and Consumer Bankruptcy Reform,62 Wash&Lee L.Rev.1071,1072(2005).

[8] Maria Gerhardt,Consumer Bankruptcy Regimes and Credit Default in the US and Europe—A Comparative Study,CEPS Working Document No.318/July 2009,available at http: //www.ceps.eu/book/consumer-bankruptcy-regimes-and-credit-default-us-and-europe (lastvisited Nov.25,2009).

[9] The Federal Reserve Board(FRB),Charge-off and Delinquency Rates,available at http: //www.federalreserve.gov/Releases/Charge Off/delallnsa.htm ( last visited Nov.27, 2009).

[10] 《加拿大消费者破产案年增31%》,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 http: //www.mofcom.gov.cn/aarticle/i/jyjl/l/200907/20090706395829.html,2010年2月27日访问。

[11] See Nick Huls,American Influences on European Consumer Bankruptcy Law,15 Journal of Consumer Policy125,130(1992).

[12] 韩长印: 《中国破产法的发展状况及法学论题》,载《法学杂志》2004年第5期,第40页。

[13] 我国专门关注和从事消费者破产制度研究的学者不多,上海应用技术学院的殷慧芬老师是其中之一,她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美国消费者破产法改革、消费信用和消费者破产免责制度方面。

[14] Jason J.Kilborn,Comparative Consumer Bankruptcy,Carolina Academic Press, 2007.

[15] Nick Huls,American Influences on European Consumer Bankruptcy Law,15Journal of Consumer Policy125,126(1992).

[16] Udo Reifner,Johanna Niemi-Kiesiläinen,Nick Huls and Helga Springeneer, Overindebtedness in European Consumer Law-Principles from 15 European States,Books on Demand Gmbh,2010.

[17] Jacob S.Ziegel,Comparative Consumer Insolvency Regimes: A Canadian Perspective, Hart Publishing,2003.

[18] Johanna Niemi-Kiesiläinen,Iain Ramsay and William C.Whitford(eds.),Consumer Bankruptcy in Global Perspective,Hart Publishing,2003.

[19] Johanna Niemi-Kiesiläinen,Iain Ramsay and William C.Whitford(eds.),Consumer Credit,Debt and Bankruptcy: Comparative and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s,Hart Publishing,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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