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乔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调查结果发表

乔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调查结果发表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来在云南昆明发生的乔某某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对于研讨环境刑法规范适用中的方法论问题,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2013年7月,甲县林业局在林地检查工作中发现某A生产沙料的场地存在未批先占林地的情况,被森林公安机关查处,侦查完毕后检察机关以乔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乔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调查结果发表

近来在云南昆明发生的乔某某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对于研讨环境刑法规范适用中的方法论问题,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乔某某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案情:乔某某以筹建昆明某建筑材料厂名义与甲县乙镇丙村委会签订山坡荒地租用协议,约定将荒山荒坡20余亩租给乔某某做来料加工场地使用。协议中还约定乔某某在使用场地前必须办理一切用地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乔某某负责。签订协议后,乔某某未办理任何用地许可手续,就开始进行土地平整,建盖石棉瓦房,搭建生产设备等,并在场地上安装了一台破碎机,但乔某某拟建的昆明某建筑材料厂因故被搁置而未能成立,乔某某租用场地的原始地貌已经被改变。乔某某将上述场地转租给某A生产砂石料,并口头约定每年租金2万元。某A租用该场地后,在乔某某平整好的地块基础上堆放、生产砂料(来料加工,没有取场地上的砂\土\石)。2013年7月,甲县林业局在林地检查工作中发现某A生产沙料的场地存在未批先占林地的情况,被森林公安机关查处,侦查完毕后检察机关以乔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乔某某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主要证据如下:

(1)云南某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受甲县森林公安局的委托,云南某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就甲县乙镇丙村委会某沙料厂关于违法占用林地的情况进行了鉴定,结论大概是该沙料厂违法占用林地合计达到21.625亩(其中19.525亩为宜林荒山荒地,2.1亩为一般用材林),无林木蓄积。

(2)应甲县森林公安局之请求,甲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了一个相关复函。复函称,国土资源局根据森林公安局提供的GPS坐标点,经与甲县第二次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图进行对照,确认乔某某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地类为“裸岩石砾地”;并称若需准确掌握乔某某非法占用土地案中所涉及的土地分类及面积等相关数据,则需由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www.xing528.com)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1)甲县国土局对法院的答复:①乔某某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地类为“裸岩石砾地”,甲县的第二次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的地类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行业标准TD/T1014-2007》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云南省土地分类》。“裸岩石砾地”与“林地”是不同的地类,不存在交叉关系。②乔某某占用土地对照甲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共涉及占用土地14 507.49平方米,其中自然保留地14 497.18平方米(全部布局为规划其他建设用地)、林地10.31平方米(保留现状,未进行建设用地布局)。甲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14个县市区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的批复》文件。③土地利用现状图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是同一概念,土地利用现状图是在地形图的基础上把土地利用现状(各种地类)用符号和线条表现出来的一组图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各级行政区域内,根据土地资源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对今后一段时间内土地利用的总体安排。

(2)甲县国土资源局对检察机关的答复:在甲县范围内,应当由哪个部门来出具案件中涉及的是否属于林地、林地的类型、林班小班、森林类别等相关证据材料。答(摘要):在林地认定的问题上,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业规划未能完全衔接,上级部门建议在工作过程中各部门对照职责,各自认定。来函中提及的林地的类型、林班小班、森林类别等相关资料,未掌握相关情况,不予认定。

(3)甲县林业局对检察机关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条(“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甲县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是经过县人民政府审定并批准实施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