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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研究: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案例解析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非法出借枪支,是指违反《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擅自将枪支在一段时间内无偿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行为。也有人认为,将该行为认定为非法出借枪支似有不当,应当通过修法,增设相应罪名,将非法赠予枪支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因此,上述人员或其所在单位如果非法出租、出借他们依法配备的枪支,可成为本罪主体。

刑法学研究: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案例解析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与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与单位,非法JL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非法出租枪支,是指违反《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擅自将枪支在一段时间内有偿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行为。如果是永久性地有偿转让给他人,则成立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出借枪支,是指违反《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擅自将枪支在一段时间内无偿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行为。根据1998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依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属于非法出借枪支行为;对接受枪支质押的人员,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至于对非法将枪支赠予他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理论界有不同认识:有人认为,该情形可以认为是永久性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即可以认定为非法出借枪支。也有人认为,将该行为认定为非法出借枪支似有不当,应当通过修法,增设相应罪名,将非法赠予枪支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本罪客观行为因行为主体不同,成立犯罪的要求就不同。对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与单位来说,只要将所配备的枪支非法出租、出借,不论其行为是否造成一定后果,原则上均构成本罪。对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与单位来说,只有当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时,才构成本罪。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与单位,以及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与单位。至于什么人员、何种单位可以依法配备公务用枪,什么人员、何种单位可以依法配置枪支,应根据《枪支管理法》确定。

根据《枪支管理法》第5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因此,上述人员或其所在单位如果非法出租、出借他们依法配备的枪支,可成为本罪主体。此外,因为军职人员以及军事单位所依法配备的枪支也属于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的范畴,而且《刑法》分则“军人违反职责罪”一章又未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武器装备罪”,所以这类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其所依法配备的军用枪支的,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另外,配备给民兵组织和民兵使用(主要是用于军事训练)的枪支也属于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所以民兵组织或者民兵非法出租、出借其所依法配备的枪支的,也可成为本罪主体。(www.xing528.com)

根据《枪支管理法》第6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因此,上述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其依法配置的枪支的,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依法配备、配置的枪支不能出租、出借,却故意非法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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