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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研究:假释程序及适用条件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假释不同于缓刑。刑法修正案还明文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三)适用假释的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假释。假释的决定者只能是有假释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刑法学研究:假释程序及适用条件

(一)假释概述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行刑制度。

假释不同于刑满释放。刑满释放是无条件地按时释放,因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因而不存在执行残余刑期的问题。假释是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因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因而存在执行残余刑期的问题。

假释不同于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是为了解决部分犯罪分子不宜在监内执行的特殊困难而采取的临时措施;其对象不限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撤销原因是妨碍监内执行的因素消失,即使没有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也要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假释是为了激励犯罪分子悔罪改造而采取的行刑制度;其对象只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撤销理由是再犯新罪、发现漏罪和严重违法,此时要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否则,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不存在再收监执行的问题。

假释不同于缓刑。在适用对象上,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假释适用于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排除对象上,缓刑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假释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在适用根据上,缓刑的根据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假释的根据是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在适用时间与形式上,缓刑是在无须执行刑罚之前早在量刑过程中以判决书的形式决定的;假释是在必须执行一部分原判刑罚之后在行刑过程中以裁定书的形式决定的。在适用的内容上,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决的全部刑罚;假释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决的残余刑罚。

假释不同于减刑。在适用对象上,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适用时间上,减刑无须以先执行一部分刑罚为前提,而且减刑的次数也没有限定;假释必须以执行一部分刑罚为前提,而且通常假释的次数只限于一次。在考验期限上,减刑没有考验期限;假释有一定的考验期限。在法律后果上,减刑后,即使犯罪分子再犯新罪,已经减去的刑罚也不再执行;假释后,如果犯罪分子再犯新罪、发现漏罪和严重违法,就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否则,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不存在再收监执行的问题。在执行方法上,被减刑的犯罪分子应当留在监内继续执行剩余的刑罚,不能恢复自由(如果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当然应当立即释放);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立即恢复自由,到社会上接受监督。

假释是世界各国各个地区普遍适用的行刑制度。假释对于实现刑法的任务、刑罚的目的和刑事政策,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适用假释的条件

假释的适用条件如下。

(1)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刑罚是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2)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是关键性条件。刑法典原来规定的是“不致再危害社会”,但是这个标准过于宽泛,容易产生歧义,在实践中也阻碍了假释制度的适用和功能发挥。刑法修正案(八)将其修改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是基于客观的现实情况,通过罪犯人身危险性的评价,预期其再犯可能性的判断,较大增加了可操作性。主要应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和原判刑罚情况;执行期间罪犯是否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罪犯人格状况的调查和考量等。刑法修正案还明文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还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www.xing528.com)

(3)犯罪分子已经执行了一部分刑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须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须实际执行13年以上。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执行原判刑1/2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例如,有重大发明创造、突出立功表现、社会急需的劳动技能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情节。

(三)适用假释的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这也是刑法典新增加的内容。假释法定程序的确立,使假释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有章可循、便于操作,可以有效地减少在假释工作上的随意性和任意性。

假释程序的特点如下。

(1)明确了执行机关与审判机关的分工合作。假释的提出者只能是刑罚的执行机关。具体来说,刑罚的执行机关是指监狱、少年犯管教所之类的执行机关。假释的决定者只能是有假释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假释是由执行机关与审判机关共同完成的。

(2)明确了假释的先后次序。首先由案犯所在的刑罚执行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然后由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最后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假释。

(3)强调假释法定程序的有效性。刑法典第82条强调:“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此处强调了假释法定程序的不可或缺性和假释程序的合法性。

(四)假释的考验期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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