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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规定及适用条件-乡村法治建设研究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不得请求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除外。

离婚规定及适用条件-乡村法治建设研究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人们的思想束缚慢慢被打破,人们对婚姻的态度也有了明显的改变。婚姻不再仅仅是自身的围城,缔结婚姻不再仅仅是为了完成传宗接代的任务,而更多的是为了追求自身的幸福,实现人格的全面发展。相应的,当婚姻不适合自己时,人们的思想也由原来的忍气吞声慢慢转变为现在的勇敢摆脱。现今,离婚也是人们生活中经常见到的现象。所谓离婚,指的是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义务的行为。按照《民法典》,如果感情确已破裂,经过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一)离婚条件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①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离婚方式

1.协议离婚

这种方式适用于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且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准予离婚,发给离婚证。这种方式适用于夫妻双方对于子女抚养、财产等均无争议的情况。协议离婚程序简单,时间短,费用少。离婚协议的起草,不能草率行事,应十分慎重,可以请律师把关。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对于双方都已同意离婚,并且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上能够达成协议的,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提供了十分便捷的途径。

2.诉讼离婚

指夫妻双方对离婚、离婚后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审理后,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根据《民法典》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只有通过人民法院诉讼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是诉讼裁判离婚的唯一条件。从司法实务来看,谁主张谁举证。证明双方感情完全破裂的举证责任在原告方。[3]应从夫妻关系现状、婚姻基础、离婚原因、婚后感情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诉讼离婚费用较高,程序复杂,时间较长,适用于一切离婚关系。(www.xing528.com)

在诉讼离婚中,存在两种特殊保护制度。一是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民法典》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否则须经军人同意。这是为了保护军人的利益,对非军人一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达到维护人民军队稳定的目的。二是对女方的特殊保护。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不得请求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除外。目的是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所谓“确有必要”,主要指两种情况:一是女方怀孕或分娩的婴儿是与他人通奸所致。二是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事由,已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

(三)离婚后财产分割

财产分割问题是离婚时双方必然会面临的问题之一。依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可见,婚姻效力终止后,在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上若夫妻双方对于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依照其约定处理,达不成一致的,按照男女平等,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来讲,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婚前个人财产,属于私人财产,不参与分配。二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户为单位取得,离婚虽然导致家庭的解散,但是不应该因此而影响其本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是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偿还,也可以约定由一人偿还,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约定无效。四是离婚中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有过错方赔偿损失

(四)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离婚会导致一个家庭的分裂,对子女抚养问题处理不恰当,将给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因此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就成了离婚时的头等问题。妥善处理好离婚后孩子的抚养问题将使得家庭分裂对孩子身心健康的负面影响降到最小,《民法典》本着照顾子女利益的主旨,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做了一系列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38条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由于离婚后,双方不再共同生活,所以子女不可能继续与其父母同时持续生活,应该确定实际抚养人。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应该支付抚养费。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和父母各自的负担能力进行判决。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三大标准来确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比照前面的比例计算。农村居民可以按照其当年的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抚养费应定期支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抚养费一般支付到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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