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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法治建设研究:解决乡村纠纷的办法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看到熟人社会所表现的积极的一面,但是我们也发现了其消极的一面,例如自私自利、爱贪小便宜以及爱面子的小农经济意识在乡村社会仍然普遍存在。因此,我们从乡村社会村民的“面子”以及爱贪小便宜的本性来探索乡村纠纷的解决办法。在乡村有钱人会在大家面前很有面子受到其他人的尊重,并且说话很有分量。另外,基于“面子”的因素也会使一些简单的纠纷复杂化,在村民之间双方纠纷的当事人碍于“面子”都不退让。

乡村法治建设研究:解决乡村纠纷的办法

土地纠纷是主要的一方面,但还有其他方面诸如婚姻、抚养、赡养甚至是延伸的农民工等方面的纠纷,都是乡村纠纷的重要类型,下面列举一些有关乡村其他方面的纠纷冲突,这些纠纷在乡村较为多见。

(一)婚姻家庭关系纠纷

婚姻自然是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上永恒不变的主题,更是维系社会秩序的基石,任何忽略婚姻所具有的法治意义的做法都是错误的。婚姻自然意味着家庭,因此婚姻家庭的纠纷也往往错综复杂的交织在一起。在经过婚姻的结合后便产生了家庭这样一个基础的生活群体,尽管在家庭群体生活衍生着和谐、积极、团结、互助、友爱的美好精神,但我们不可否认,家庭也会有出现矛盾的时候,甚至有可能发展成为矛盾的升级——纠纷。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乡村人口流动性增大,农民外出打工成了乡村村民主要的经济来源之一,而受社会大环境的冲击和影响,且由于夫妻长期分居生活,导致双方在生活态度、观念、生活习惯等方面产生差距,原来的婚姻基础产生了动摇,婚姻关系破裂的越来越多。近年来,到司法所咨询离婚、代写离婚协议书、让司法所联系律师及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离婚案件的比例逐年呈上升趋势。离婚纠纷的增多,或许与现代社会的“市场化”有关,很多男性农民出去打工,村里只剩下了妇女儿童,时间久了,在各种原因地促使下,诱发了离婚的发生。这种现象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

(二)抚养方面的纠纷

当然,在广义上说,抚养问题也属于家庭纠纷,但由于其较为典型,因此分别单独论述。

法律规定,家庭当中的家长(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着抚养义务。因此,家长在家庭当中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而我们调查到的情况是,由于承担着家庭的经济来源,家长不得不部分乃至全部离家,相应的,就留下了我们所熟知的留守儿童。针对抚养纠纷,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是因为外出务工,挣不到钱的不在少数,无力或不能按时向家中未成年子女支付生活费、学费,给代为行使监护权的父母及亲戚朋友造成额外负担;二是因为离婚,有的离婚双方不能很好达成协议或即使达成协议(或经法院判决),双方(或一方)不能很好履行或不及时履行协议或法院判决,造成一些家庭的孩子抚养纠纷,甚至于引发家庭暴力、虐待儿童等犯罪现象。这两种情况一旦产生,我们不仅要看到乡村纠纷解决机制的短板,而且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保护,也是我们言之不尽的一个沉重且深远的话题。

(三)赡养方面的纠纷

有关赡养的纠纷自然也属于家庭方面,同样由于典型化而将其单独论述。如上一条纠纷所言,除了未成年人外,还有一个特殊的群体,那就是村子里的年长者,包括一些孤寡老人。大多数老人们在家无力务农,更没办法外出务工,有的甚至连生活起居都难以自理,这样的情况同时也让赡养陷入两难境地。青壮年在家照顾老人将失去部分乃至全部经济来源,但青壮年外出又难以照料老人,这便引发了诸多纠纷。引发这类纠纷的原因较多。一是农民外出务工,不少农民工家庭压力大,上有老,下有小;二是部分农民工自身素质和能力低,生存困难;三是一部分老人子女少,子女的负担重,而有的即使子女多,片面注重“免责”,成了“人多不洗碗、鸭多不下蛋”。在现实中就发生过不少起多兄弟姐妹相互推诿,不得不求助乡村调委会,甚至于有的还不得不走司法程序来解决问题。随着人口老龄化,社会养老得不到基本保证,这样的纠纷将会进一步加剧。

(四)继承方面的纠纷

不论是发展欠佳的乡村,还是发展较好的乡村,都有可能遇到我们正在讨论的这一问题。(www.xing528.com)

随着我国乡村经济的日益发展,很多乡村的经济发展程度甚至比城镇要高,对于城里所期望拥有的房和车在一些乡村都不是问题,一户人家可能不止一套房和一部车,财产的充实不得已将继承问题摆到了台面,财产份额,有时候也并不小。在财产分配和继承上,由于父母、配偶、兄弟、子女等多方面原因的牵连,继承的确成了一项“剪不断,理还乱”的问题,再综合上述几项纠纷类型,感情因素的影响,和城镇纠纷大同小异,但正是由于乡村与城镇有着各种不同,因此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才需要不一样。[1]

(五)村民邻里的纠纷

我国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明古国之一,在几千年的农业社会中逐渐孕育了我国广袤的乡村文明。基于农业的生产方式就决定了在较为狭小的乡村地域村民之间互相依赖的程度就比较高。因为交通的限制、生产力的不高、经济制度等因素使大家世代居住一起,形成了熟人社会。我们看到熟人社会所表现的积极的一面,但是我们也发现了其消极的一面,例如自私自利、爱贪小便宜以及爱面子的小农经济意识在乡村社会仍然普遍存在。因此,我们从乡村社会村民的“面子”以及爱贪小便宜的本性来探索乡村纠纷的解决办法。

在广大的乡村地区“面子”文化有很强的生命力,生活在共同的村集体之中人们会自觉或者不自觉的相互攀比,正是基于面子的影响促使一部分乡村精英借助国家振兴乡村的东风迅速发家致富。因此由于个人的能力与机遇的不同,乡村的贫富差距有明显拉大的趋势。在乡村有钱人会在大家面前很有面子受到其他人的尊重,并且说话很有分量。在乡村富有的人是乡村值得炫耀的事情,每个人都渴望自己出人头地挺直腰板,从而得到其他人的尊重。乡村的经济水平最近几十年确实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早已不再为吃穿发愁,更多的是转移到精神上的满足,所以村民之间相互攀比从而获得精神上的享受在乡村地区是比较普遍的事情。比如,谁家的孩子考上了大学、谁家的孩子在外面挣了大钱、谁家在市里买了楼房等都会成为炫耀的事情。另外,基于“面子”的因素也会使一些简单的纠纷复杂化,在村民之间双方纠纷的当事人碍于“面子”都不退让。互不退让的原因有时也并不是基于多大的经济利益然而往往是怕“丢面子”,在乡村地区丢面子是比较让人看不起的事情。通过调研还发现村民之间精于算计,对于一些蝇头小利总是喜欢计较。在目前乡村社会贫富的差距依然是存在的,因此也会滋生嫉妒的不良风气,从而往往因为房屋朝向、道路通行、通风采光等引发邻里矛盾纠纷。还有的就是言语不和、争风吃醋、生意冲突等导致的亲友关系紧张也是乡村普遍的纠纷现象。

(六)农民工方面的纠纷

说完了乡村情况,我们将目光转向城镇。农民工进城务工,无非是为了寻求好的发展以及得到较为不错的收入,以满足家庭的开销。我们也知道,由于他们的技能、水平、知识的限制,他们进城的选择比较有限,大多是比较原始简单的工作,诸如轻工业流水操作、作坊加工和体力活等。与之带来的相应保障和待遇问题产生的纠纷是主流源头。农民工是一个时代的特殊产物,他们一方面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向前发展,另一方面也引发了许多有关农民工群体的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工伤纠纷等。在法制不十分健全及企业片面追求利润的背景下,极易引发农民工在养老、保险、工伤等方面的待遇纠纷,而他们由于求助途径和文化水平的限制,大多难以以自身力量将纠纷妥善地解决。

除此之外,农民工的劳资借贷纠纷也日益成为侵蚀我国乡村民间社会健康发展的隐患。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转型期,同时也是各种矛盾纠纷产生的高发期,因此防范社会纠纷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紧急任务。

(七)其他纠纷

至此尚未论及的纠纷属于类型较为繁多、相对较为分散的纠纷,如诉求得不到解决从而产生的二次纠纷,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还有部分涉及乡村的医患纠纷,都是困扰着乡村发展的问题。大多数乡村发展因为不像城镇发展那么快速便捷,相应的基础设施建设还有一定差距,在交通、医疗、保险等方面不能做到及时化解,有效处理。拖延、能力有限、没有先例等原因都有可能成为问题的爆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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