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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法治建设的有利条件:完善农村法治系统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村法治系统的有效运行除了良好的外部条件支持外,关键在于加强系统自身的建设。(二)促进依法行政,加大农村行政执法力度,加强农村行政执法的科学化完善农村立法是前提,保障农村法律的实施是关键。其中,以各级政府为主体的依法行政应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为政府自身的法制运行状况直接影响着广大农村居民守法自觉性。

乡村法治建设的有利条件:完善农村法治系统

农村法治系统的有效运行除了良好的外部条件支持外,关键在于加强系统自身的建设。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农村法治建设历程,可以高兴地说,我们取得的成绩是显著的。国家制定和颁布了包括《农业法》《农村技术推广法》《乡镇企业法》等在内的一系列法律和行政法规,初步形成了以《农业法》为核心的农业法律体系框架。这不仅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同时也为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但是也应该看到,农村法治建设总的来说还不够健全,需要在各方面进行不懈努力。具体应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农村立法工作,健全和完善适应农村改革发展需求的法律制度

农村立法工作总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业法律体系,加快制定和完善规范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法律法规。要把在农村改革和建设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已经成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使农村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根据这一目标要求,我国农村立法的任务依然十分繁重,立法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农业经济市场经济的全面转型,逐步按照国家对农业有效的支持体系、保障体系、调控体系和服务体系的主线来进行建立。[10]其内容主要包括:通过农业经营体制的改革立法,在继续稳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基础上,确立农户和企业的经营主体地位,使其更加充满生机和活力;通过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制度,建立有效的农村集体土地和其他财产的产权制度,明确经营主体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通过市场化的改革立法,使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都得到充分发展,进一步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进一步搞活流通,增强农业经济发展的开放性,使各种经济资源在更大的范围内流动和组合;通过农村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立法,改善和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建立健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相结合,以价格、财政、税收金融、储备为主要内容的支持体系、保障体系、调控体系和服务体系。

(二)促进依法行政,加大农村行政执法力度,加强农村行政执法的科学

完善农村立法是前提,保障农村法律的实施是关键。而法律实施是一个由执法、司法和守法等法治环节构成的综合机制。其实际运行状态和法律的最终实现程度,在很大意义上取决于国家的积极推动和社会的普遍认同。其中,以各级政府为主体的依法行政应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为政府自身的法制运行状况直接影响着广大农村居民守法自觉性。为此有必要做到:第一,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建立起科学合理、运行有效的行政执法体制,以保证农村执法工作的顺利实施。第二,要把强化依法行政作为各级领导的神圣责任。各地各部门在制定相应的法规和出台政策时,不得违背现有的农业法律。各级政府及其农业、林业水利、计划、财政、气象等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在工作中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认真解决农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提高行政水平。第三,强化执法检查,加大执法监督,对于坑农害农案件加大打击力度,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违法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公正司法,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保障

众所周知,司法是所有社会主体正当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司法的这种防范与保障功能又基本取决于司法自身的公正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公正性是对于司法活动的一种价值评判标准,其中既要重视在实体法适用上的公正性要求,更要重视程序法运行的公正性要求。正如有学者所言,“法律的正义唯有通过诉讼程序的公正才能真正实现,而程序公正是法律公正的根本保障”。[11]因为“公正程序本身就意味着它具有一套能够保证法律准确适用的措施和手段,并且由此能够形成保障法律准确适用的常规机制”。[12]及时性和有效性则是对于司法在对广大农民正当权益遭受侵害时的反应灵敏性和实现程度的基本要求。着眼于我国广大农民权益极易遭受侵损的现实情况,司法机关应当在制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非法抬高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挪用生产资金,乱集资、乱收费和乱摊派加重农民负担,毁占耕地,破坏资源和农业环境等重大案件查处方面提高效率和工作力度,切实提高司法保障的实效性。

(四)积极统筹协调,为广大农村基层提供法律服务

为农村提供法律服务,当务之急是“送法下乡”,因为当前农村十分需要法律帮助。为农村提供法律服务,可以以乡镇为依托在农村集贸市场和经济发达的行政村建立专业性的法律服务分支机构,在一些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采取联片建立法律服务中心或法律服务所等,以此推动农村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的发展。要在加大法律服务改革力度、提高服务质量的基础上,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服务专业队伍,要坚决打击借法律名义行不法之实、坑骗农民的犯罪行为,要充分发挥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拓宽服务领域,加大服务力度,积极为农业和农村的经济发展提供及时周到的法律服务。

【注释】

[1]李昌麒,许明月,卢代富,等.农村法治建设若干基本问题的思考[J].现代法学,2001(2):26—34.

[2]李昌麒,许明月,卢代富,等.农村法治建设若干基本问题的思考[J].现代法学,2001(2):26—34.(www.xing528.com)

[3]李昌麟,许明月,卢代福,等.农村法治建设若干基本问题的思考[J].现代法学,2001(2):26—34.

[4]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5]李昌麒,许明月,卢代富,等.农村法治建设若干基本问题的思考[J].现代法学,2001(2):26—34.

[6]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一局.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资料汇编[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

[7]陆益龙.户籍制度——控制与社会差别[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8]陈文曲,周春梅.影响农村法制建设的若干因素及其对策[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3):21—23。

[9]夏循祥.转型期农村法制建设中的立法困境及解决[J].中南大学学报,2003(4).

[10]孙佑海.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业和农村法制建设[J].中国法学,1994(2).

[11][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王亚新,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12]柴发邦.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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