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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法治建设:发挥传统资源助力农村法律服务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也需要从这两个方面进行探索。(一)传统村治主体助力公共法律服务在乡村社会落地当前乡村社会法律服务的消费对象和情境大部分与纠纷相关。(二)吸收中华传统文化对当前乡村社会治理有益的价值以乡村社会习惯法和村规民约等形式表现的传统法文化在现代社会的有益传承对于农村法律服务的功能发挥具有诸多益处。

乡村法治建设:发挥传统资源助力农村法律服务

农村社会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运行过程中,往往会遇上乡村社会传统因素的阻滞,如何降低这种阻滞,还得从乡村社会传统治理机制中挖掘与现代治理相契合的因素。传统治理机制中存在现代治理能够传承的有益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传统社会赋予乡村社会的某些人在治理中所能发挥的特殊积极作用,二是传统规则在乡村社会关系调整中所具有的特殊的功能优势。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也需要从这两个方面进行探索。

(一)传统村治主体助力公共法律服务在乡村社会落地

当前乡村社会法律服务的消费对象和情境大部分与纠纷相关。而传统乡土社会纠纷的解决往往依赖族长、乡贤、村庄精英等村庄治理主体。当前我国村庄社会治理主体主要由以村干部为主的现代乡村社会精英组成。人们在遇到纠纷时往往需要权威的人物介入调和,而村委会下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一般情况下也是村干部,而且是主要干部。既然现实中相当一部分纠纷都由村干部进行解决,而以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的乡村法治化治理要求法律规则在纠纷处理过程中的适用,那么将村庄治理的直接主体,即村干部纳入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者队伍,无形之中大大增加了公共法律服务的覆盖面。农村公共法律服务的主体原本就是以政府为主导、多元化的体系,村干部或村庄内部有威望的其他现代乡村精英的加入使得离农民最近的权威人群都成为主体体系的组成部分。当然,非专业性是村干部与其他精英提供法律服务工作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我国“七五”普法,即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是国家机构的各级领导,村庄自治组织本身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村庄社会治理的领导干部理所应当地被纳入法治教育重点对象范围。因此,只要各级政府认真落实国家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使原本熟悉村民情况的村干部和村庄精英掌握法律知识,提高法治素养,能够为村民提高法律服务,将能取得其他主体所做工作不可能产生的良好社会效益。

(二)吸收中华传统文化对当前乡村社会治理有益的价值

以乡村社会习惯法村规民约等形式表现的传统法文化在现代社会的有益传承对于农村法律服务的功能发挥具有诸多益处。习惯法及村规民约等传统规则在乡村社会法治化治理中与国家立法一起发挥着各自特有的功能。总体来说,乡村社会的传统法规范与国家法在根本价值以及目标上都存在共性,但在乡村社会公共法律服务提供的具体运行中,两者难免会出现不和谐之处。在两者出现冲突时,应该在做出仔细甄别的基础上,进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传统法资源中积极的因素应该予以保留,因为传统法资源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具有特殊的价值。以现代乡村社会习惯法或村规民约方式出现的传统法资源被乡村社会民众广泛认可和接受,在调整村民关系和村庄和谐秩序维护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因此,乡村社会公共法律服务应该为其留有具有特色的平台和载体;对于显然有悖于现代法治精神的乡村传统法规范要坚决予以摒弃,例如违背男女平等原则和基本人权保护的规定要进行纠正。总体来说,要创制出适合农民的、方便农民的具有乡村特色公共法律服务制度体系,在严格遵守国家法精神的基础上,对现代法理念进行经过传统乡土逻辑编辑的“地方性表达”,使农村公共法律服务与村民的服务需求具有更高的契合性。

【注释】

[1]陈思明.“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法治思考[J].行政法学研究,2018(06):102—114.

[2]王耀海.党内法规的制度定位——马克思主义法学探索之四[J].东方法学,2017(04):121—129.(www.xing528.com)

[3]高俊,计晗,温铁军,等.国家综合安全基础在于改善乡村治理——关于问题意识和政策选择的讨论[J].中国软科学,2017(02):7—16.

[4]伍华军.论党内法规的基本范畴[J].法学杂志,2018(02):55—62.

[5]肖金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创新[J].山东社会科学,2015(01):23—30.

[6][美]威尔逊.国会政体:美国政治研究[M].熊希龄,吕德本,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

[7]彭真.彭真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8][美]科思.论民主[M].聂崇信,朱秀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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