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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解读民法中的债权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债的关系中,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为债务人,负担债务;请求给付的一方,为债权人,享有债权。其三,债权具有任意性,而物权具有法定性。

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解读民法中的债权

第四节 债 权

与物权主体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同,民法上还有一类权利称之为债权,权利人可以请求对方为一定给付行为,比如债权人请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或者债权人请求致害人赔偿损失等。

一、 什么是债权

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可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关系中,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为债务人,负担债务;请求给付的一方,为债权人,享有债权。因此,所谓债权,就是请求对方给付的权利。相较于物权,债权具有以下特 点:

其一,债权具有相对性,而物权具有绝对性。不同于物权所具有的对抗一般不特定人的绝对性,债的关系仅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债权也仅可以向特定债务人主张,这也就是债权的相对性。比如合同关系,仅在特定当事人间产生权利义务的效 果。

其二,债权具有平等性,而物权具有优先性。物权具有优先性,同一物上不允许有两个性质相抵触的物权并存,如果物权在性质上可以并存,先发生的物权优先于后发生的物权;在同一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债权具有平等性,同一物上可以并存数个内容相同的债权,且数个债权之间的效力一律平 等。

其三,债权具有任意性,而物权具有法定性。不同于物权所遵循的物权法定主义,债权类型的设立具有很大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以一定民事法律行为设定多种类型的债 权。

二、 债的分类

债权的发生既可以来自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也可以来自法律的规定。前者称为意定之债,后者称为法定之债。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债的发生原因主要包括如下三 种:

1. 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是产生债的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原因。民事主体常处于形形色色的合同关系中,比如买电影票理发、乘坐地铁、雇用保姆等,皆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之 债。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生效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案例24 中,小杨在淘宝交易平台上向卖家发出要约,经双方协商,约定了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并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合同,合同自成立时生 效。

合同履行,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作出合同所约定的给付,并因此使得合同目的得以实现而归于消灭。合同的履行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交付某物、提供劳务、支付价款,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不从事某种特定职业。合同的履行,一方面构成了合同效力的主要内容,另一方面,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将导致合同关系的消灭,合同法的作用即在于通过法律所具有的强制力,保障合同当事人正确履行合同。履行构成了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无论是订立、担保、终止或违约责任的规定,无一不是为了确保合同能得以切实履行,因此可以说合同履行是其他一切合同法律制度的落脚点。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之债时应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不仅包括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民法基本原则,还包括全面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等专属于合同履行的原则。专属于合同履行的原则,主要包括如下三个原则。第一,全面履行原则,即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法》第60 条第1 款)。案例24 中,小杨与淘宝卖家订立了电脑买卖合同,买家小杨已经依照双方的约定,通过网上银行向卖家支付了货款,小杨已完成了作为买受人的付款义务;淘宝卖家的义务是按照买卖双方的约定将货物送到买家手中,由买家签收。但由于淘宝卖家委托的快递公司未验证收货人身份信息,擅自将货物交由他人签收,因此,在买卖合同中,淘宝卖家尚未全面履行货物交付义务,构成违约。第二,协作履行原则,即当事人在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之债时,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60 条第2 款)。以保密义务为例,案例24 中的淘宝卖家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泄露小杨的个人信息。第三,情势变更原则,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法解释二》第26 条)。夏某与东风汽车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购买200台爱丽舍牌轿车,用于经营出租车业务。合同订立后,汽车交付前,市政府公布新的汽车尾气排放标准,爱丽舍牌轿车按照新的规定不能上路运营。政府的政策调整,属于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订立轿车买卖合同的目的已然无法实现,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夏某明显不公平,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夏某有权请求法院解除合 同。

2. 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是因无因管理行为而生的债权。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人,为了他人的利益免受损失而自愿实施合法、必要、适当的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其中,无法律义务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为管理人,接受管理事务的他人,称为被管理人或受益人,也称本人。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即可产生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如下:第一,管理他人事务。第二,管理人具有管理意思。所谓管理意思,即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是指管理人主观上有使管理行为事实上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本人的意思。第三,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的“无因”,是指管理人对本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 务。(www.xing528.com)

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即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产生无因管理之债。下文仅从管理人角度分析权利与义务关 系。管理人的义务有二:第一,管理人有适当管理的义务。管理适当与否,应参考如下因素判断:本人对其事务明示的或可推知的管理要求、事务管理社会常识、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简单说来,适当管理即不违反本人可推知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适当管理。第二,管理人有通知义务。管理人开始管理时,在可能和必要的情况下,应将管理开始的事实通知本 人。

管理人的权利有三:第一,费用返还请求权。管理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应当返还,费用是否为必要,应以费用支出时的客观标准而定。第二,负债清偿请求权。当管理人在事务管理中以自己的名义为管理事务负担债务时,有权要求本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第三,损害赔偿请求权。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有损害时,对本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要管理人受有损害、该损害与事务管理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管理人即可获得损害赔偿请求权。案例25 中,原告尉某在得知被告罗某在自家客厅打开罐装煤气阀意欲自杀后,立即出门帮助救护,其行为完全是为了避免被告的人身利益受到损害,从而导致原告自己本身的利益也受到损害,当属无因管 理。

3. 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是因不当得利行为而生的债权。不当得利,是指一方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有利益,致他方受损害的事实。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即可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债权人为受损人,其权利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债务人为得利人,其义务是不当得利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客体,是所受的不当利益,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不当得利的法律要件 有:

第一,一方得利。得利一般表现为得利人现有的财产或利益积极的增加,也可以表现为本应减少而未减少,或者既有得利又有损失,但其损益抵消后剩余有利益的,也构成得 利。

第二,一方受损。受损是受损人财产利益总额的减少,既包括积极损失,指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也包括消极损失,指财产应增加而未增 加。第三,受损与得利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受益人得利导致的结果,即得利与受损之间应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构成不当得 利。

第四,得利须没有合法根据。得利人得利之所以“不当”,是因为他保有该得利没有合法的根据。没有合法根据一般是指没有合同根据或者没有法律上的根 据。

4. 法律其他规定

除了上述债权债务关系外,《合同法》还规定了缔约上过失之债和单独行为之债等。

关联法条

《民法总则》第118—122 条

《合同法》第60 条

《合同法解释二》第2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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