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法律职业伦理:检察官职业伦理的特点

法律职业伦理:检察官职业伦理的特点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职业本身权力就大,检察官不但行使这些权力,同时又对另外的司法机关进行监督,由此可见其权力的特殊。在法律监督方面,检察官要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以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检察官职业既执行法律,又监督法律实施。因为检察官违反了职业道德准则,出现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等行为,将使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制失去意义。

法律职业伦理:检察官职业伦理的特点

检察官职业伦理是既不同于普通的道德规范,又不同于其他法律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的特殊道德规范。这种特殊性,从根本上说是由检察机关的性质和检察官的职业特殊性所决定的。

关于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性质问题,中外有别。在国外,检察机关一般被视为享有“公诉权”的特殊行政机关。由于司法权专属“审判机关”,因此,检察机关不属司法机关,检察官也是如此。检察官是担当“公诉”任务的行政官员,履行职务时具有“上令下从,职务收取和转移”的行政权特征。在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法律的遵守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以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检察机关和检察官性质的不同,根源是由于国外是按“三权分立”的理念和框架建立国家机构,我国不是按“三权分立”的理念,而是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本政治制度来建构。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它产生和监督“一府两院、一委”,即政府、法院、检察院、监察委。因此,检察机关是一个与政府和法院等平行设置,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当然,在具体进行监督时,根据对象的不同,监督的模式特性也不同。具体说,对于一切个人和组织,检察机关的监督为犯罪监督,即检察机关对于个人和组织的一般违法行为不予干预,因为这属于行政执法的对象和范畴,只有达到犯罪的程度,检察机关才运用刑事追诉权,将其提交法院审理和裁决。对于国家机关的执法监督,其对象是审判机关、侦查和执行机关的执法活动。而对于除此之外的一般行政机关的一般违法活动,检察机关也不予干预,因为这属于行政监督和行政诉讼审查的问题。检察机关依照法定授权和法定的程序,在诉讼活动中发现和纠正违法的活动,包括刑事诉讼活动中对侦查的监督、审判活动的监督和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以及对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

由此可见,对检察机关而言,由于法律将它定位于法律监督机关,并将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和执行机关的执法纳入监督的范围,它还要对所有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犯罪行为进行监督,因此,检察机关“地位”特殊。检察官职业也相应特殊,具体来说:第一,权力更大。权力性,指司法工作者代表国家履行职能或行使权力,具有四点共性,即命令、决定、强制、执行。这是司法职业的共同特征。检察官职业中权力性更大。司法职业本身权力就大,检察官不但行使这些权力,同时又对另外的司法机关进行监督,由此可见其权力的特殊。第二,社会性更广。司法职业活动具有社会性,一般意义上是说,司法职业活动涉及社会生活的广泛领域,同时其活动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而检察官职业的社会性更广泛是指,一方面是自己的活动具有上述特性,另一方面,它还通过“监督”手段更深层次涉足别的司法机关不曾涉足的领域。第三,政治性更强。司法工作历来被视作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国家政权的支柱之一。而由于国家设立检察制度的目的是为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因而,检察官职业政治性更强。第四,易腐性更甚。司法职业由于种种原因,很容易产生被腐蚀的危险。

由此可见,检察官职业较之一般的司法职业具有特殊性,因而其职业道德也具有特殊性,表现为:

第一,更大的责任性。权力与职责是成正比的。权力越大,职责或责任越大。检察官在国家社会生活中,权力甚大。国家法律赋予了检察官以特殊职权,检察官必然承担特殊的更大的责任。检察官活动既是司法活动,同时又是法律监督活动。司法活动方面,其一举一动都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利的保护问题。在法律监督方面,检察官要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以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如果检察官能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行事,法律就能起到应有之作用;反之,则会产生巨大的负面效应。因此,相较于一般的职业道德,尤其是司法职业道德,检察官职业道德具有更大的责任性。(www.xing528.com)

第二,更特殊的示范性。检察官职业既执行法律,又监督法律实施。当执行法律时,检察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并无两样,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步骤进行工作。但当监督法律实施时,则处于一种“超然”的位置,同时也成为公众聚焦点。检察官职业伦理的优劣,不仅关系到司法工作是否廉洁高效地运行,更关系到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保护,甚至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因为,如果人们从“管人”的人那里得不到足以取信于社会和公众的讯息,自然容易离经叛道、离心离德。反之,如果检察官坚决依法办事,秉公执法,一身正气,被人们视作“正义”的化身,自然又有相对应的效果。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应当是较一般职业道德有更特殊的示范性,它应当比一般的职业道德更严,内容更加科学、合理,以成为整个司法队伍的“范本”。

第三,更大的强制性。作为道德规范,主要是靠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起作用,主要是靠人们的自觉遵守,从而与强制推行无缘。但司法职业道德,尤其是检察官职业道德则在很大程度上是靠强制性实现的。这些强制性包括:一是法律的规定。如我国《检察官法》中对检察官职业伦理问题作了规定,从而把道德伦理、规范、准则上升为法律,使之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能与作用。法律的规定将检察官职业伦理从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从而具有道德和法律规定的双重属性。这种情况下,检察官职业伦理就不是检察官内心遵循与否的问题,而是必须遵循的法律义务。二是将职业道德规范的遵守与纪律挂钩。不遵守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将为检察纪律所不容,会受到纪律处分

为什么检察官职业伦理具有强制性特点?因为检察官违反了职业道德准则,出现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等行为,将使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制失去意义。此外,检察官身处社会生活中,而我国正处在新旧体制转轨期间,社会风气不一,法律权威尚未完全树立,使检察官队伍中有滋生和蔓延不正之风的现象。在此情况下,在涉及检察官职业伦理时,应不失时机地通过规范和说服教育进行引导,但与此同时,也在制度上以强制手段执行职业道德规范,方能见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