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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职业伦理概述—法律职业伦理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证员职业伦理,也可以称为公证伦理或公证员职业道德,是指公证员在职务活动中遵循的伦理准则。公证员是依法取得资格,由国家按照法定程序任命的,在公证机构专门从事公证证明工作的法律职业者。进入 20世纪80年代以后,得到了高速发展,在体制上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借鉴了大陆法系公证法律制度方面的很多宝贵经验,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公证员职业伦理概述—法律职业伦理

公证员职业伦理,也可以称为公证伦理或公证员职业道德,是指公证员在职务活动中遵循的伦理准则

公证是指国家法律授权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公证是相对于私证的一种证明活动,具有一般证据和诉讼证据的效力,可以成为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并可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对社会上重大的法律行为、法律事件具有普遍的引导效力。公证员是依法取得资格,由国家按照法定程序任命的,在公证机构专门从事公证证明工作的法律职业者。

公证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在大陆法系拉丁美洲国家得到迅猛发展。1948年成立的国际拉丁公证联盟,是目前最有影响力的公证业国际组织。2003年该联盟接受中国公证员协会为其正式成员。

新中国的公证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受苏联的影响很大。进入 20世纪80年代以后,得到了高速发展,在体制上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借鉴了大陆法系公证法律制度方面的很多宝贵经验,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公证处由原来的行政体制转变为事业体制,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公证员也改变了原来国家公务员的身份,成为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遴选、执行国家公证职能的专业法律工作者,进入到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公证员必须具备坚定的政治信念、优良的道德品质、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等基本素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 8月28日通过,自2006年 3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的颁布对于完善我国公证制度,规范公证员的职业伦理,促进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公证员进入法律职业共同体,需要人们有一个认识过程,很多人总认为公证员就是一种证明人,无须多高的素质及法律专业水平,与律师法官检察官无法相比。殊不知公证证明要解决的是法律行为、事实、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问题,其涉及的内容可能发生在过去、现在或将来,对社会具有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稳定、发展经济的重要作用,而且世界各国的公证员与辖区人口大都保持一定的比例,不允许盲目发展,少而精,多易滥,使人们不得不对公证员刮目相看;预防纠纷比解决纠纷要求更高,公证活动的特点促使人们重新审视公证员的作用,对公证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公证员的职业伦理,是指在公证活动中,公证人员从思想到具体事务的处理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基本准则。就适用对象而言,不仅指依法取得资格的执业公证员,也包括办理公证的辅助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从道德规范调整的内容看,既包括办理公证业务的行为,也包括办证人员的思想意识。公证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对公证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关系到公证业的发展,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是公证员提供高效优质法律服务并赢得社会信赖的根本保障,也是发展高素质公证员队伍的重要途径。

加强公证员职业伦理建设必须牢固树立德才兼备的思想,建立和完善公证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体系,提高公证人员的思想认识,实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功能,加强对公证机构的管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公证员的主人翁意识,建立奖惩制度,弘扬传统美德和奉献精神,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杜绝私心,惩治腐败,一切服从法律,以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第一需要,保质保量地完成公证法律服务事项。

公证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⑴坚定的政治方向和远大的奋斗目标;

⑵高度的事业心和强烈的责任感:

⑶勤奋好学的作风与苦干实干的精神;(www.xing528.com)

⑷忠于事实真相,忠于宪法和法律;

⑸主持公道,伸张正义;

⑹忠于职守,严守职务秘密;

⑺率先垂范,严于律己

清正廉洁,一尘不染;

⑼严肃认真,一丝不苟;

⑽勇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公证员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组成部分,应当和法官、检察官、律师在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上具有相同的标准,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和法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事务。公证员的核心任务就是通过对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稳定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从行使国家证明权的角度来说,公证员的业务活动具有国家属性,公证员属于公职人员,其证明的法律效力高于一般的私证,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公证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去办理公证事务,用法律的标准去衡量申办事项是否达到真实、合法的标准。在对真实性、合法性的判定上,公证员的道德水准和法官一样,必须是中立而公正的,应当恪守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受非客观事实和法律之外因素的影响,忠实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切实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众权利的平等实现。要按照法定程序去判明申办事项的真实与否,不能简单地凭借直觉。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得表面上看起来很简单的事物在内部关系上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正因为如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公众才对公证活动寄予厚望,希望公证能够成为识别真假的锐利武器,成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道重要防线。人们对公证作用的认识与期盼,会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证据法则的严谨、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而更加强烈。

从公证活动的后果来看,主要是申办公证的当事人得到益处,与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没有直接的联系,所以,公证活动的成本不应由国家来承担,如果国家因为公证的国家属性来支付公证费用,就意味着直接受益的当事人没有因其受益而支付代价,反而将其以国家支出的方式分摊给所有的纳税人,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所以,世界各国在确立公证法律制度时,都规定公证费由当事人来承担,因为这是私权的范畴,不应由国家来承担费用。这一特点也同时反映出公证员自由职业的属性,公证员办理公证事项,完全凭借其个人的知识和技能,并非国家意志的体现,这一点又与律师的职业特点相似,但关键的不同在于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时,并不是站在公证当事人的立场上来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是以中立的第三人身份作出证明,并非当事人的代理人,收费也不能改变中立的立场。这使得公证员的职业道德规范,既有与法官、检察官的共性,又有与律师的共性,还有自己的固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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