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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伦理简介-法律职业伦理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初级法律职业伦理,表现为该职业最基本的底线伦理,比如要求法官不受贿,不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平等对待当事人,以及遵循《法官法》中规定的法官的义务和禁止的行为,这些实际上是法官的初级伦理或底线伦理。中级法律职业伦理,指法律职业者能够按照法定程序的要求严格履行相应的职责。一方面,法律职业有大量的伦理规范,如《诉讼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中的职业道德规范。

法律职业伦理简介-法律职业伦理

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主体在法律职业活动过程中以及日常生活中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的总和。

从法律职业伦理的层次上,可以将其划分为三个层次:初级法律职业伦理,中级法律职业伦理,高级法律职业伦理。初级法律职业伦理,表现为该职业最基本的底线伦理,比如要求法官不受贿,不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平等对待当事人,以及遵循《法官法》中规定的法官的义务和禁止的行为,这些实际上是法官的初级伦理或底线伦理。中级法律职业伦理,指法律职业者能够按照法定程序的要求严格履行相应的职责。中级伦理是绝大多数法律职业者通过自身的努力能够达到的层次。高级法律职业伦理是指法律职业者通过自己的法律职业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正义,是对法律职业伦理的最高要求。它是指法律职业者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达到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实质公正与形式公正的高度统一。如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使得案件处理的影响超越了案件本身,对国家法制的进步、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会产生积极的影响。高级法律职业伦理的核心是公正伦理。为什么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掌握了法律的话语权?就是因为他们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创造了很多规则,这些规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公正,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在法律职业者中只有极少数人能够达到这样的层次。

由于法律在人们的心目中是正义和权利的体现,是规范社会、惩恶扬善的最后手段,也是最强有力的手段,因此法律职业伦理和其他职业伦理相比具有更强的象征意义和感召作用。作为法律的具体实施者、执行者、裁判者的专业法律人员所应该具有的道德品行必然要高于其他职业的道德要求,这是由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在实践中,有的法律职业者抱怨自己所承担的社会义务过多、道德要求过高,就是没有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所从事的职业的特殊性,没有认识到自己所从事的法律职业在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

法律职业道德建设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具有特殊的意义。在任何一个国家,法律职业的组成都不是单一的,这是法律制度本身使然,因此完整意义上的具有整齐划一的法律职业伦理的法律职业实际上是不存在的。现实中的法律职业是由若干个分散的职业群组成的,具体可以划分为法官职业、检察官职业、律师职业、公证员职业、警察职业等,虽然这些职业都直接与操作法律有关,但是并不像医生职业那样可以清晰地统一为一体,具体表现在职业伦理要求上也具有很大的差别,比如法官的职业伦理和检察官、律师的职业伦理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具有极大的差别。由于法律制度本身对于不同的法律职业者的要求不同,因此设想建立整齐划一并可以统一实施的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在现实中是不可能实现的。虽然如此,但并不妨碍法律职业这样一个意义共同体的存在。社会呼吁所有的以法律为职业的人员担负起建设法治国家的使命,并要求其具有很高的职业道德水平。

法律职业伦理除了具备职业伦理的一般特征外,还有自身的一些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www.xing528.com)

1.主体的多样性与特定性的统一。主体的多样性是指为法律职业伦理所规范的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在内的多种法律职业者,而特定性是指这些职业人员都仅限于专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

2.内容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法律职业伦理内容上的普遍性是指上述这些主体由于所从事的工作直接关系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实施,因此这些职业的道德规范就应该体现法律职业的特点,也就是无一例外地要求法律职业者要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点在法律职业道德上是具有普遍性的。但是由于法律职业主体的多样性,又决定了不同的法律职业的伦理具有特殊性,比如法官追求司法的公正,律师追求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检察官追求最大限度地保障和实现国家和公众的利益。

3.形式的规范性与非规范性的统一。一方面,法律职业有大量的伦理规范,如《诉讼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中的职业道德规范。此外还有行业规范如《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另一方面,还存在大量的非规范性的法律职业道德,比如法律职业道德习惯、意识等。可以说,从形式上看,法律职业伦理具体体现为法律职业道德规范性与非规范性的统一。

4.实施的他律性与自律性的统一。法律职业伦理的终极价值在于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有效地实施。在实施方面,比较一般社会道德而言,法律职业伦理具有更强的他律性或约束性。违反职业道德的法律从业人员要承担纪律责任,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法律职业伦理总是和法律职业责任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这就体现了鲜明的他律性特征。实践中,法律职业伦理中的很多内容都以纪律规范式体现出来,如2003年6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司法部的《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等,这些纪律规范对于违反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罚办法,这对于法律职业者遵循职业道德具有十分重要的约束作用。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法律职业道德也具有自律性的一面,很多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要求通过法律职业者的自我体验、自我约束而实现。现行的许多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并没有与法律职业责任一一对应,没有对应的部分就需要完全依靠法律职业者的自律来实现,比如律师职业中广泛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有的规范在职业道德中,有的就没有具体的规范要求。当律师在执业中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就要根据职业的使命要求来处理相关的事务,从而不致出现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情况,这就完全靠自律。法官、检察官、公证人职业规范中也大量地存在自律性规范。因此,法律职业伦理体现了自律与他律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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