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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属性及伦理-法律职业伦理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陈卫东教授认为,律师的职业属性是指律师区别于其他职业而具有的本质特性,律师兼具社会性和自由性的双重属性。律师与检察官、法官共同组成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些都是立法对律师职业“社会性”属性的确认。其次,正因为律师服务的社会性,其所提供的法律服务行为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三)律师的专业属性律师职业为国家法律制度所确认,并由法律规定其从事职业的条件和执业范围。

律师职业属性及伦理-法律职业伦理

所谓律师的职业属性,是指律师职业的性质和特点,它要回答的是律师职业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究竟应该占据何种位置、发挥何种作用和功能的问题,是律师职业区别于其他职业并在社会中得以产生、存在以及发展的基础。关于律师职业属性的定位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没有形成定论。陈卫东教授认为,律师的职业属性是指律师区别于其他职业而具有的本质特性,律师兼具社会性和自由性的双重属性。[2]顾永忠教授认为,律师的职业属性体现、渗透在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四个方面中,这就是律师的法治性、社会性、独立性和专业性。[3]律师的职业属性与其职业定位有着密切的联系,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应具有政治性、社会性和专业性等职业属性。

(一)律师的政治属性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言:“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个政治动物。”[4]从中外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律师在本性上,也正是倚政治而存在,伴政治而共舞,随政治而发展。律师制度被认为是近代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尺之一。在西方国家,律师是国家政治制度中的一种制约力量,是国家政治生活的参与者,其直接参与并实际影响着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运作过程。[5]法国历史学家托克维尔曾言:“把律师政治参与理解为平衡民主的强大力量。律师基于其与行政权力的‘自然亲和力’,以自身的权威遏制贫民的民主激情,从而维护西方政治民主制度的存续。”[6]许多国家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部长、国会议员等成员都出身律师,这种律师参政、议政、从政现象在美国政治制度中表现得尤为明显,按照美国历史学家H.S.康马杰的观点,美国的政治实质上是律师接管的政治。[7]法国学者卢西恩·卡尔皮克(Lucien Karlik)在对13世纪至20世纪法国律师业的历史变迁进行研究后,总结出律师与国家、律师与公众、律师与市场之间关系的单个阶段。他认为,律师职业是一项真正的政治运动,律师群体具有与众不同的律师集体人格的特点:他们是公众的发言人,他们公正无私,他们树立起了与“法学精神”相符的法律能力的集体形象。[8]

律师根据法律的授权,在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方面具有与司法机关相同的职能和职责,律师执业活动与检察官法律监督活动、法官司法活动在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中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且不能互相替代。律师与检察官、法官共同组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在中国,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律师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这个政治定位出发,律师的政治属性主要体现在:律师广泛参与政治生活。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律师制度的恢复重建和律师业务的发展,当代中国律师不仅从事大量的诉讼业务活动和非诉业务活动,而且越来越多地介入到国家的政治生活当中。根据司法部发布的统计数据,截至2017年12月,律师行业中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 7827 人,比上届增加1939 人,增幅32.9%。其中,各级人大代表 2552 人,比上届增加894 人,增幅54%;各级政协委员 5275 人,比上届增加1045 人,增幅24.7%。

(二)律师的社会属性

律师是一种“社会性职业”,律师行业具有“社会性”的职业属性。1996年《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2007年修正后的《律师法》第二条也指出:“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些都是立法对律师职业“社会性”属性的确认。这种社会属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身份的社会性

从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中的“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到 1996年《律师法》“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再到 2007年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的职业属性随着职业身份的变化而逐渐向社会性转化。这种社会性具体表现在律师执业活动的非公务性上。与法官、检察官不同,律师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不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是以“社会人”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的,其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活动就是为了维护“私权”,这与法官、检察官行使“公权”的职业属性截然不同。

2.服务对象和领域的社会性

随着经济的发达和国家的进步,社会对于律师的需求也越来越广泛,在我国律师职业恢复之初,其主要业务是刑事辩护和诉讼代理。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律师已经介入了金融、房地产、保险证券、商标、专利、海事海商、知识产权保护反倾销等非诉讼业务领域,社会各阶层和各领域都需要律师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以更有效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种服务对象和服务领域的全方位性正是律师职业具有“社会性”的反映。此外,律师服务对象和领域的社会性也决定了律师职业应该有一种服务社会的精神,应该对社会有所贡献。这种贡献体现在律师在满足自己经济利益和需求的同时,也要努力成为稳定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力量。

3.服务方式的社会性(www.xing528.com)

公检法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不同的是,律师代表的是私权,其权利来源于委托人的授权。这种不同的权利来源必然决定了律师的法律服务方式具有社会性的特征。首先,法官、检察官作为国家权力机构的成员,其能否办案以及办理多少案件,与社会信任度之间没有直接的关联。但律师就不同,为了赢得更多的案源,律师必须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赢得社会的信任,依靠社会认可度获得案源。其次,正因为律师服务的社会性,其所提供的法律服务行为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而且,律师的法律服务必须是有偿的,律师依靠自身的专业法律服务获取相应的物质报酬,这是律师生存的物质基础。

(三)律师的专业属性

律师职业为国家法律制度所确认,并由法律规定其从事职业的条件和执业范围。律师具有其他职业所不具有的特殊知识和技能,并以这种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这就是律师职业专业性的内涵。这种专业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律师资格条件的专业性

无论是在古代还是现在,各个国家都规定,只有达到某种条件或者取得某些资格的人,才能从事律师职业。我国《律师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⑴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⑵通过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⑶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⑷品行良好。”在某一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中,代理律师李某某的代理行为遭到舆论普遍质疑,其在网络上发表公开声明,称自己“就是一个江湖郎中,但是能治疗疑难杂症”。这种对于律师职业的自我定位是极度错误的。律师是取得国家专业资格,具有专门知识的专业人士,而绝不是没有执照、违法执业的“江湖郎中”。

2.律师业务范围的专业性

律师从事的法律业务关乎当事人的利益,关乎公共利益,甚至关乎一国的法律秩序。法律事务的复杂性,也要求处理法律事务的必须是具备专门知识的职业人士。可以说,原则上只有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人才能从事相关的法律事务。虽然没有哪个国家在所有法律领域都赋予律师垄断权,但是赋予律师部分法律事务的垄断权却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律师从事的法律事务涉及当事人的权益,如果不设立一定程度的律师垄断原则,就可能造成寻求法律协助之人遭到没有适当资格之人不当服务侵害的危险。

3.律师执业技能的专业性

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不同,对于律师来说,专业技能可能比专业知识更加重要,这也是律师与法科生和学者的最大区别。律师职业的专业性不仅仅表现在律师资格取得需要具备专业知识上,更表现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律师应不断持续进行业务培训,以获取和保持执业所需之专业技能,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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