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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与复仇:调和冲突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然而,国民政府最终选择对战犯进行文明审判,这种落差必然会减损饱受日军欺凌的民众的泄愤之感。截至1946年7月2日,民众控告的案件有13万之多。另外,即便姓名和犯罪事实都能明了,民众检举的战犯也不一定能被绳之以法,这主要因为审判后期有倾向性的引渡工作。

审判与复仇:调和冲突

事实上,以审判的方式来惩处战犯本身就与疏导民愤相悖,因为战犯审判是二战后才真正意义上付诸实践的创举,代表着正义、文明与进步,然而,这却与传统的中国民众的诉求大相径庭。在此之前,除了流于形式的莱比锡审判之外,战败国之待遇,士兵之处理完全取决于战胜国,而不存在来自法律的约束,譬如晚清鸦片战争甲午战争八国联军侵华战争皆是如此。但在抗日战争——中国百年来第一次得胜之战以后,却要以审判的方式来文明地对待“宿仇”日本,中国民众不能理解就显得不为奇怪。

在广州法庭对曾任香港总督陆军中将田中久一执行死刑的时候,民众的行为就十分能够反映其真实诉求:

刑车在3时35分出发,巡游了全市一遍,万人空巷,到处的民众,都站的街旁水泄不通,个个都狂呼着“抵死抵死”!有些受害的,更是摩拳擦掌的说:“给我们割一片肉也是不为过的吧!”……(行刑之后)一群民众逐渐向死尸抢着去观看,可是他死后还有一些颤动,民众处于愤激把他的尸抬高起来,抛在地上,还有些受害的人,用石头报复平日的仇恨。……“还要用这样好的棺材葬他做什么?一张草席包了不是够么?”民众愤愤的说。[51]

可想而知,民众怀揣着的是复仇泄恨的心态。然而,国民政府最终选择对战犯进行文明审判,这种落差必然会减损饱受日军欺凌的民众的泄愤之感。各地审判中,田中久一行刑时的状况并不是个例,在南京,谷寿夫、酒井隆、矶谷廉介、野田毅、向井敏明、田中军吉等高职级将领或杀人狂魔行刑时,都出现了类似的情况,并引起各报社长篇不绝的报道。而且,不独是“著名”战犯,也不独是行刑之时,即便是普通战犯的某次庭审,也会引起民众高度关注,从中同样可窥探其诉求,比如,北平法庭公审时,间谍持原武修坚决不承认曾为日军提供情报,公审结束后,旁听的学生就意犹未尽地发问:“为什么不灌他们凉水?”[52]刑讯的看重说明他们并不理解依法审判的程序和意义,学生尚且如此,遑论教育程度不高的普通民众了。

由于审判本身具有文明属性,所以民众的复仇诉求只能通过文明渠道实现,也就是检举战犯。截至1946年7月2日,民众控告的案件有13万之多。[53]然而,这些案件多凭回忆生成,清晰度极低,不仅犯罪事实描述不清,只知姓氏而不知名也是常有之事。[54]而且,早在1945年12月18日,战犯处理委员会就已决定,对于人民控诉之“无稽案件”不必提列战犯。[55]所以,纵然积极参与,效力却十分匮乏,这无疑又会令民众失望。(www.xing528.com)

另外,即便姓名和犯罪事实都能明了,民众检举的战犯也不一定能被绳之以法,这主要因为审判后期有倾向性的引渡工作。前文已述,国民政府引渡战犯优先选择罪行重大者或指挥官,然而,更为广泛地与民众相关的战犯实际是一般的暴行的执行者,即下级军官或宪兵,他们不在罪行重大者或指挥官之列。1948年5月25日,战犯处理委员会第86次常会上讨论的事项十分能够说明问题:

日战犯除影佐祯昭等5名外,业经奉令不在引渡,江苏嘉定地方法院院长蒋善初检举杀害其兄蒋祥启(麟昌)之日人星野五郎一名,一再要求引渡法办,应如何办理请公决。[56]

对此,战犯处理委员会的决议是“存查”,但是,直到审判终止,此案也没有再被常会讨论,而根据被判决的战犯名录可知,星野五郎并未被引渡来华受审。可见,此时的国民政府只能顾及影佐祯昭(陆军中将,上海特务机构梅机关之机关长)之流的重要战犯。受制于此,知法明理的嘉定法院院长尚不能为亲人申冤,何况法律知识匮乏的普通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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