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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劳动风险:法定假期休假期限规定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管理劳动风险:法定假期休假期限规定

1.全体公民和部分公民法定节假日放假规定

法律依据:根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的规定,对全体公民和部分公民的放假的第二、三、六条规定如下:

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

元旦节,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2.年休假

依据的是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①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②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例如,某员工于2017年5月14日进新单位上班,到2018年5月13日,连续工作满12个月,就可休年假,并可休年假天数为5天这一档,但2018年可休的年假是几天呢?按《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年假计算如下:

计算公式:可休年假天数=img∗年假档数(5天或10天或15天)

2008年5月14日至12月31日的剩余日历天数为231天,用231÷365=0.6329,此人应休天数为:5×0.6329=3.16天,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因此,此人于2008年5月14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休年假的天数为:3天。

3.病假

依据1995年1月1日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相应的医疗期,具体如下: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www.xing528.com)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婚丧假

依据劳动部1959年6月1日发布(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此后,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满20周岁,男满22周岁)结婚的,方可享受3天婚假

(2)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015年12月21日至27日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明确在2016年1月1日施行。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故从2016年1月1日起取消了晚婚假。

5.产假、陪产假、哺乳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但女员工休产假现应依据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第七条和第九条。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地方性规定:根据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三十条规定(每个省市不一样,具体参照各省市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第三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以广东省为例,女生的产假为98天+80天(奖励假)=178天;如是难产的,在178天基础上再增加产假30天;如是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而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6.探亲假

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

①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③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第七条: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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