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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法(第3版)》:继承理念和种类对比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后者包括对死者王位、爵位和其他人身特权的继承。法人、国家或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成为受遗赠权的主体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但不能成为继承权的主体。而义务主体是有可能侵犯继承权的不特定的人。按照财产继承的方式,可以将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均等继承是指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均分遗产。单独继承是指继承人一人继承死者的全部遗产。

《婚姻家庭继承法(第3版)》:继承理念和种类对比

(一)继承的理念

民法中的继承理念,有特殊含义,并且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继承”,系指生者对死者生前所享有的权利(有时也包括所承担的义务)的继承。其内容既有财产继承,也有身份继承。后者包括对死者王位、爵位和其他人身特权的继承。而狭义的“继承”,专指生者对死者的财产的继承。当代法学中的“继承”一词,是在狭义上使用的。

所谓“财产继承”(Succession of Property),是指从财产所有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时起,依法将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在我国,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自然人)。法人、国家或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成为受遗赠权的主体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但不能成为继承权的主体。继承权的客体是被继承人(死者)的遗产。

继承的核心问题是将被继承人的遗产转移给继承人所有,发生财产流转。继承关系的权利主体是参与财产流转关系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而义务主体是有可能侵犯继承权的不特定的人。这些不特定的人负有不作为的义务,来保障继承权的实现。

(二)继承的种类

财产继承的种类,可以从各种不同的角度划分:

1.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按照财产继承的方式,可以将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的方法而继承的法律制度。遗嘱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生前在其合法遗嘱中所作的意思表示而继承的法律制度。

2.均等继承和不均等继承。按照继承遗产的数额不同,可以将继承分为均等继承和不均等继承。均等继承是指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均分遗产。不均等继承是指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分割遗产时,不采用平均分配份额的办法。现代世界各国的民法典对于同一顺序的血亲几乎都采取均等继承的办法,但对配偶的继承份额则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www.xing528.com)

特写镜头

奴隶社会财产继承制度的本质

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地位,将自己占有的社会财富和奴隶作为遗产,遗留给自己的后代,以便使他们的统治地位世代相传。古印度《摩奴法典》第416、417条规定:“妻、子与奴隶,此三者被认为没有财产,他们所获得的财富属于他们的所有者(即夫、父与奴隶主——引者注)。婆罗门可以确信不疑地享有首陀罗(奴隶)的财产。因为他没有任何财产,其主人可以占有他的财产。”即使奴隶与自由民结婚,非经认可,奴隶所生子女亦无继承权。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第171条规定:“倘父于生前未称女奴为之所生育之子女为‘我之子女’,则父死后,女奴之子女不得与配偶之子女同分父之家产。”如果奴隶与自由民之女成婚,奴隶死后的遗产也应归其主人一半。自由民之女为其子女亦得其半。[1]

3.限定继承和不限定继承。按照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时所承担的责任不同,可以将继承分为限定继承和不限定继承。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和税款,限定在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总额的范围内进行清偿。不限定继承则指继承人须对被继承人遗留债务负无限的清偿责任。我国原则上只承认限定继承。

4.单独继承和共同继承。按照参加继承的人数不同,可以将继承分为单独继承和共同继承。单独继承是指继承人一人继承死者的全部遗产。共同继承是指继承人为数人时,共同继承遗产。在现实生活中,发生遗产继承纠纷的,多为共同继承。

5.有限继承和无限继承。按照继承人范围的大小不同和继承财产的数额有无限制,可将财产继承分为有限制的继承和无限制的继承。当今世界各国的民法,对血亲继承人的范围,都进行了一定限制;在财产继承的数额上则都未加以限制。但是,有些国家采取征收遗产税的办法予以间接限制。无限制继承是指在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时,按照亲属关系可以无穷尽地寻找继承人。如1900年《德国民法典》,将涉及与死者有血亲关系的一切生存着的人都列入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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