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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金融模式异化动因分析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另外,国外数字借贷的人群主要是用来个人消费,中国的数字P2P借贷群体90%是小企业主。(四)准入门槛空缺,法律监管不到位数字金融平台的监管跟创新相比大为落后,2015~2017年我国陆续出台《P2P网络借贷中介管理办法》《网络借贷中介信息披露标准和自律规范》《网络借贷中介平台资金存管指引》,但是业界对这些监管办法的落实有很大的疑问,由于监管的缺位,市场上出现了很多钻法律空子的模式创新。

数字金融模式异化动因分析的研究成果

(一)借款人的抗风险能力弱

数字借贷的借款人大多是工薪族、私营业主、大学生、小微企业或农民,他们的经济状况非常不稳定,相对于企业来说,不确定性更大,所以就有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的风险,因此一些平台认识到这一点后,就更希望借款人是非金融企业,数字P2P就演变为P2B 形式-

(二)征信体系不完善,线上资信审核不准确

我国目前还没有全面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央行的征信记录也不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开放,数字借贷平台建立了自己的信用审核系统,自己对用户的信用资质进行评级,从目前来看,这种单纯的线上审核对用户的资信评价很不准确、有很大的欺诈风险,所以大量平台引入线下模式,对借款对象进行评估。

(三)互联网自身虚拟性太强,数字网络信贷概念缺乏

数字互联网技术具有高效便捷的特点,但是自身的虚拟性却制约了网络借贷的规范发展、借贷双方通过网络提交自己的资料,很有可能大量伪造、设立多个虚拟账户,平台之间并没有信息共享,一人在多个平台借贷非常常见。居民对数字借贷观念认识不够深入,投资者不愿意把钱借给未曾见面的陌生。另外,国外数字借贷的人群主要是用来个人消费,中国的数字P2P借贷群体90%是小企业主。同时很多平台往线下模式方向转变,为了吸引投资者,大力宣传本金保障措施和担保措施。

(四)准入门槛空缺,法律监管不到位(www.xing528.com)

数字金融平台的监管跟创新相比大为落后,2015~2017年我国陆续出台《P2P网络借贷中介管理办法》《网络借贷中介信息披露标准和自律规范》《网络借贷中介平台资金存管指引》,但是业界对这些监管办法的落实有很大的疑问,由于监管的缺位,市场上出现了很多钻法律空子的模式创新。

(五)行业发展混乱,借贷双方直接交易效率不高

到2016年底,我国的数字金融借贷平台已经有3000多家,而发展成熟的欧美国家的数字金融借贷平台却很少,国内的数字借贷平台质量普遍较低,发展也相当混乱。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借款人和出借人根据平台的信用评级进行交易的匹配效果较差,国内的平台大多采取其他办法,选择与平台相关的第三方机构作为放贷人,脱离了作为信息中介的本质。

(六)资金第三方托管增加了平台运营成本

数字金融借贷平台本质上是信息中介平台,运营资金和客户借贷资金应当分离,但是大多数字金融借贷平台都宣布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但实际上这些第三方平台只进行简单的划拨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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