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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案例研讨与评价,涉外法律业务必备技能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课程以国外知识产权经典和热点案例的研讨为主要内容。最后,本课程的另一内容就是在案例分析研讨基础上的理论评价。总之,在设计该课程的内容时,充分考虑了知识产权法在涉外法律业务中的重要性和该部门法的实践性和适合双语教学的特点,同时将课程内容与涉外法律人才应具备的技能紧密挂钩。此外,该课程与其他相关课程的有效衔接也是内容设计上需要考虑的因素。

知识产权法案例研讨与评价,涉外法律业务必备技能

课程以国外知识产权经典和热点案例的研讨为主要内容。由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各国知识产权法在实体规范上的统一程度较高,这为双语或全英语教学提供了很好的前提;而作为实践性极强的基础法律部门,各国相似的经典和热点知识产权案例为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分析问题的能力提供了丰富的素材。这一课程不是简单的国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讲授,也不是单纯的专业英语阅读,而是精心选择体现知识产权制度不同点的原版国外经典和热点案例判决书向学生呈现现成的法律思维和推理过程,通过指导学生阅读和分析英文判决书、小组讨论、课堂口头陈述、回答问题、书写案例简介(case brief)等,理解并熟练掌握法律英语的特点,训练运用法律规范分析、处理案件的能力,同时指导学生从比较法的角度理解不同国家知识产权规范的差异和趋同,并分析这些差异和趋同深层次的文化经济政治原因,再反观我国相关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进行独立思考并做出自己独立的评价。

以本课程第一单元“著作权客体”为例,这是一个典型的反映英美法系的版权制度和大陆法系的作者权制度区别的主题。学生们在《知识产权法》专业基础课上就已经了解了版权制度和作者权制度在受保护的作品的要求上存在差异,也掌握相关的历史、文化和法律制度上的原因,因此在理论知识上具备相应的基础。就这一主题,本课程并未选择学生们已经熟悉的经典案例进行比较分析研讨,而是就近些年各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几乎同时出现的新问题,即电视节目版式的可版权性问题,选取极具代表性的美国、新西兰、英国德国的相关判例供学生研讨。这样的安排给学生们极强的现实感,学生们立刻就能联想到发生在自己身边的相似案例,很容易就这个主题展开讨论,分享就该问题的思考和疑问。因此,从课程开始学生们就会自然养成带着问题研讨案例的习惯,操练问题导向的思维方式。而教师会要求学生在进行案例研讨之前就他们已经掌握的相关理论提问,并进行综合的总结,为他们接下来的案例分析训练提供理论基础。接下来的分组案例分析是本课程的核心内容,学生以教师提供的未经删节的英文原文判决书为主要研讨内容,在教师的指导下自行查询与该案例有关的法律规定和辅助口头展示的事实材料。这一内容旨在指导学生操练案例分析法。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讲,案例分析法是由将案件事实归入某个具体法律规范时所依据的规则和如何使用法律的规则构成。案例分析法由一套逻辑步骤构成,这些步骤是在处理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时得出法律上正确的判决所必须的。本课程将案例分析法所涉及的主要能力技巧分散在各个单元中结合具体的案例分析实践指导学生掌握,根据每个单元要求学生操练的案例分析能力技巧,教师提供相应的指导材料。比如,第一单元训练学生概括判例当事人、诉讼历史和争议事实的技巧,教师也会提供相应的技巧训练辅导材料,并在对学生口头陈述进行评讲的时候,有针对性地讲解这些技巧的重点。由于技能培育的唯一方法就是练习,有练习就一定会犯错,因此,将技巧理论的讲解放到实际案例分析之后就是允许学生犯错。但是,教师可以通过事后的评讲指导学生发现自己所犯的错误并改正错误。最后,本课程的另一内容就是在案例分析研讨基础上的理论评价。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本来就是一个舶来的制度,无论是知识产权法的学习还是研究,甚至是法律实践都离不开对国外相关法律理论和实践经验追根求源、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的评价和借鉴。

但是,独立思考和客观评价的能力同样需要训练。在通常的法律专业课上,教师习惯向学生介绍经典的法律理论和前沿的理论热点以及权威学者的观点和评论,因此,学生们也习惯了先入为主的被动接受。本课程中学生们必须通过对涉及同一主题的一组典型案例的分析和研讨,自己尝试从文本中发现材料之间的联系,通过比较,发现案例之间的异同,并进行独立的思考,尝试对国外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做出自己的评价。以上述有关电视节目版式的可著作权性的一组案例为例,学生们通过对英国的“Green案”和美国的“CBS案”的分析和研讨就发现英国法官和美国法官在处理电视节目克隆的类似纠纷中的思路不同:英国法官首先要认定被克隆的电视版式是否可以被归为其著作权法规定的文字作品或戏剧作品,只有在该版式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条件下,再判断克隆节目与被克隆节目是否近似以确定是否存在著作权侵权;而美国的电视版式模仿纠纷中争议焦点很少涉及电视版式的可版权性,而是针对侵权认定的标准。对于学生们发现的这一差异,教师并没有直接讲授差异的原因而是引导学生进一步参考两国的著作权法规定进行独立思考。最后学生们发现两国对著作权客体的法律规定在性质上是不同的,英国法的相关规范是封闭式的,即著作权法规定了明确的作品类型,且规定属于穷尽式列举;而美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客体的规定则是规定作品的构成条件并举例列举了作品类型,这种法律规范上的差异直接导致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处理类似案件时在思路上的差异。此时,教师再进而引导学生反观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目前我国电视节目市场节目克隆严重的现实情况下电视节目版式法律保护的途径进行进一步独立的思考和评价。(www.xing528.com)

总之,在设计该课程的内容时,充分考虑了知识产权法在涉外法律业务中的重要性和该部门法的实践性和适合双语教学的特点,同时将课程内容与涉外法律人才应具备的技能紧密挂钩。此外,该课程与其他相关课程的有效衔接也是内容设计上需要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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