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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性质辨别—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学成果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非全日制用工和雇佣关系应当明确,根据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仍然是一种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同时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类特殊的用工形式。因此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而不是民事雇佣关系;双方达成的协议是劳动合同,而不是民事合同。(二)非全日制用工和“临时工”“临时工”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出现的一种用工形式,多适用于一些调度比较灵活、工作内容比较简单的岗位。

非全日制用工性质辨别—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学成果

(一)非全日制用工和雇佣关系

应当明确,根据法律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仍然是一种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同时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类特殊的用工形式。因此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而不是民事雇佣关系;双方达成的协议是劳动合同,而不是民事合同。也就是说,在非全日制用工当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应当首先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以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因雇佣关系发生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多种多样,例如清洁工、保姆、家教等,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家庭、个人雇佣的“小时工”并不由劳动法调整,其属于民事雇佣关系,由民法调整。

(二)非全日制用工和“临时工”(www.xing528.com)

“临时工”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出现的一种用工形式,多适用于一些调度比较灵活、工作内容比较简单的岗位。“临时工”和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稳定的劳动关系,且往往“临时工”的待遇也比较不稳定,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缺乏规范的法律制度予以调整。因此,一方面“临时工”自身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另一方面,近些年也出现很多“临时工”替企业“背锅”的案件,反映出“临时工”在用工关系中往往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

《劳动法》颁布实施后,我国将计划经济时期普遍存在的“临时工”和“正式工”之分予以取消,规定只存在一种形式。即劳动者之间不再有“临时工”或者“正式工”的区别,而只有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的区别。虽然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用人单位聘用“临时工”,不与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现象,但是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合法的用工形式,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稳定的劳动关系,和“临时工”绝对不能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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