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民事诉讼证明方法:以事实为中心的经验和理性启示

民事诉讼证明方法:以事实为中心的经验和理性启示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际上,思维方法的内在规律就蕴含在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艰难的探索过程中,归纳和演绎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双方相互依赖、相互渗透、相互包含,演绎法的大前提来自于归纳,而归纳需要演绎的指导。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就是因为违背了这一辩证原则而走向片面。

民事诉讼证明方法:以事实为中心的经验和理性启示

经验主义崇尚经验归纳法,认为归纳法是认识事物的唯一途径,只有从感觉材料出发,通过归纳,才能渐次达到对事物本质和规律的认识。即使承认演绎法,也是把演绎法看成是对归纳所发现的真理的形式技巧的阐述。而理性主义则认为由感官经验所得的知识是靠不住的,确实可靠的知识及普遍必然性的知识只有靠理性直观、理性思维通过演绎法的推理才能把握。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互相轻视对方的方法论,均陷入认识论上的片面性,即使是洛克莱布尼茨试图调和二者,也未能成功,最后导致二者都走向没落,要么陷入不可知论,要么陷入唯心主义和神学论的泥潭。这两种观点的共同缺陷在于割裂了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之间的联系,否定绝对真理来自于相对真理,相反却去相对真理之外寻找绝对真理,认为绝对真理是能够一下子得到的。实际上,思维方法的内在规律就蕴含在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艰难的探索过程中,归纳和演绎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双方相互依赖、相互渗透、相互包含,演绎法的大前提来自于归纳,而归纳需要演绎的指导。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就是因为违背了这一辩证原则而走向片面。

但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对后世的影响是深远的,经验主义为英美法系国家继承和发扬,成为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制度的认识论基础,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英美法系推崇经验+归纳的认识方法,坚信经验和常识可靠性,在司法运作中推崇判例制度、法官造法,追求个别正义和实质公正。而理性主义则成为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制度的认识论基础,他们追求司法过程中的普遍正义,注重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和细致性,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呈现法规出发型和演绎推理的特点。(www.xing528.com)

在民事诉讼证明过程中,我们要一分为二地看待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关键要看到这些哲学大师在方法论上的闪光点,吸其精华,弃其糟粕。归纳法和演绎法是诉讼证明中的常规思维方式,在进行证据材料的归纳时,无论是培根的“破除四种假象的认识方法”还是其“三表归纳法”都为我们科学、有效地进行诉讼证明提供了方法论上的指导。首先,培根倡导的在认识中排除“种族假象”“洞穴假象”“市场假象”“剧场假象”的观点,启示事实认定者在证据的认定中不但要排除外来的压力,而且要排除自己内心的偏见,客观地进行认证。其次,“三表法”为法官在诉讼证明中进行正确归纳提供了重要启示:法官在进行证据材料的归纳时,既要注意正面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又要找到反面的证据材料(对证明案件事实没有意义或者不具有证据资格需要排除的证据材料)并将其排除掉,以便少走弯路。霍布斯的由果溯因的“分析法”、由因索果的“综合法”及洛克强调的“人的健全理智可以促使人们运用类比,提出假说,对感官所不能发现的事物产生‘或然性’的知识”等观点都是对我们进行诉讼证明产生方法论的启迪。另外,值得强调的是,我们在诉讼证明中,既要善于运用归纳方法从证据材料中归纳出表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规律性,也要善于运用演绎方法根据经验法则、间接证据合理地进行推导、论证从而证明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的真实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