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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明方法:融贯性论证

时间:2023-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75](二)学者关于法律论证的融贯性的几种观点1.麦考密克的融贯论:规范的融贯与描述的融贯规范的融贯法律是由一套有效的、具有一致性特点的、能应对各种事态的规则组成的,这些规则在整体上应当是可理解、融贯的。所谓融贯,麦考密克认为,“对于一个成熟的法律制度来说,意指不同的规则只有联结在一起通盘考虑才有意义”[76]。

民事诉讼证明方法:融贯性论证

(一)融贯性的概念探讨

不搞清楚融贯性的概念,下面的论题就无法展开。我们先来看一下什么是融贯性。什么是法律论证中的融贯性?所谓融贯性,根据法律论证学者阿列克西的观点,他认为,“融贯性要求论证中的理由或由这些理由所构筑的理论,应当尽可能地相互支持,除此之外,论证规则应当尽可能地考虑到所有的论证理由、论证者的态度等有关要素”[70]。法律论证中的融贯(coherence in the legal reasoning)是一种裁判的融贯(coherence of adjudication),其目的在于论证,并且考虑如何把这些论证联系起来,具体而言,法律裁判,特别是法律论证,是一种通过论证或推理支持司法决定的方式,具体使用方式包括收集证据、形成证据链或者证据网,裁判中的融贯主要关注如何使证据的收集、理由链或理由网络的建构变得融贯。另外还有一种法律体系的融贯,关注的是如何把某一决定融入一个法律体系,如何使其与法律体系中的其他内容融合在一起[71]

融贯性和一致性的区别在哪里?对于融贯性(coherence)和一致性(consistency),不少学者常将二者等同用之,但多数理论家认为二者含义不同,比如麦考密克认为,“融贯性和一致性应当区分,一致性是指两个命题之间没有逻辑上的矛盾,一个命题能够毫不冲突地嵌入其他命题的关联之中。融贯性是指一系列陈述能够相互融合,并作为一个整体产生意义”[72]。学者哈格(Jaap Hage)认为一个融贯的系统必须前后一致,它的整体及构成部分之间能够形成相互支持的关系。[73]一致性是融贯性的一个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比如一系列任意性规则之间即使不相抵触,即具有一致性,但未必具有融贯性,因为它们集合起来未必会体现某种共同的明晰可见的价值。[74]总之,在法律论证中,融贯性比一致性具有更高的要求,融贯性不但要求命题之间呈现一致性,相互之间没有冲突,而且要求论证理由之间能够形成相互支持的关系,并且要求这些理由或命题在整体上产生意义,具有共同的价值或目的取向。除此之外,融贯还要求以下标准:“支持关系的数量、支持链的长度、支持强度标准、理由链之间的关系、理由之间的优先顺序、理由之间的相互证立、融贯体系里普遍性概念的使用等。”[75]

(二)学者关于法律论证的融贯性的几种观点

1.麦考密克的融贯论:规范的融贯与描述的融贯

(1)规范的融贯

法律是由一套有效的、具有一致性特点的、能应对各种事态的规则组成的,这些规则在整体上应当是可理解、融贯的。所谓融贯,麦考密克认为,“对于一个成熟的法律制度来说,意指不同的规则只有联结在一起通盘考虑才有意义”[76]。他认为考量规则之间是否融贯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看这些规则是否有助于促进价值的实现或避免价值之间的冲突;另一种方式是看这些规则是否能表现原则的精神、使原则具体化。[77]

(2)描述性的融贯

描述性融贯指的是事实及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之间是否融贯,在这里,融贯性成为一个检验标准。案件事实是过去发生的事实,对于该事实,法官无法在裁判过程中直接观察到,即无法通过观察即刻证立,法官只能对手头所有的关联性证据进行观察,看它们在整体上是否融贯;“退一步说,即使是通过即刻观察得以证立的事实,也必须符合融贯性的要求,因为通过即刻观察所得结论极易带有片面性”[78]

描述性融贯的检验可以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的检验是观察各个证据之间的融贯性,如果各种证据,如实物证据、文书证据、言词证据、电子数据等都能够真实地反映过去的事实,那么它们应该能够连接起来,彼此之间无冲突与矛盾,证据所描述的案情就像咬合紧密的齿轮一样,看起来像一个完整的事件。[79]

第二个层次的检验是观察通过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的陈述是否与关于人类行为因果关系及动机的那些普遍信念相协调,“并且与一系列其他具有内在融贯性的特定事实命题相联系”。也就是要求事实与事实之间具有融贯性。

在英美法系国家具体的法庭审判活动中,原告和被告双方各自向法庭陈述的事实一般来说都会尽量满足以下要求:一是不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二是与一般的原因及动机相一致;三是它们都是融贯的。但是若比较他们两方的观点,会感觉事实的描述就是两个截然相反的版本,究竟采纳哪一方的意见,就要看事实认定者对所接触到的证据的可信度所持的态度,如果一方的关键事实是由看起来不可信或记忆力很糟的人提供的证词所证明的,那么整个案件的可信度就会削弱。融贯不但可以作为检验当事人的陈述是否真实的一个可靠的标准,而且可以对衡量证人陈述的可信度具有重要的作用。所以证人在陈述时总是努力使其主张彼此融贯。[80]

2.德沃金的整体性融贯

德沃金的整体性融贯主要指法律体系的融贯,德沃金主张法律工作者应当把法律当成一个完整的人,把由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先例组成的法律看成是一个融贯的原则整体的表述,用一个声音说话。并要求法官在作出解释时,追问一下其解释能否构成一个融贯理论的一部分。[81]

(三)融贯性论证的方式或结构(理由之间的融贯结构)

对于一个论题,可能会有多个理由对该论题形成支持,但这些理由对结论会形成不同的支持方式或结构,大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

1.收敛结构(convergent structure)(www.xing528.com)

一个结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理由或前提分别独立支持着,这些理由之间彼此独立,相互之间不存在逻辑关系的论证结构就叫收敛结构。[82]这种论证结构的好处是,一旦其中一个理由的可信度受到质疑,只是使整个结论的论证力度或分量受到影响,但不会影响其他理由或论据对结论的支持力或支持度。其缺点在于这些理由从不同方向对结论提供支撑力和说服力,不会在一个方面形成聚合的证明力。

2.序列结构(也叫论据链结构)

在这种论证结构当中,结论p是由一个理由q支持着,而这个理由q又被另一个理由r支持着,结论r还可以由s支持着……以致形成一个论据锁链,论证强度随着支持它的理由的增加而增加,为了增强论证强度,我们可以增加论据链的长度。在这个论据链中,各个论据或理由之间具有先后次序。这种论证方式或结构的好处在于可以在一个方面集中火力加强论证强度。但这种论证方式也存在一个致命的缺陷,因为各个理由之间是一环套着一环,前一个论证的结论就是下一个论证的前提和理由,一旦前一个论证的结论被反驳甚至否定,那么整个结构或体系中的论证结论的可信度就会遭到质疑,证立过程就又回到了断裂的那一步,还得重新寻找理由来论证。[83]

3.并列结构(linked structure)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前提或理由共同支持一个结论的论证结构叫作并列结构。在这个论证结构中,支持结论的前提或理由并不是独立地对结论形成证明力或证明度,而是几个理由并列在一起,它们的论证强度相互依赖,如果将它们分割开,对结论没有论证力,只有若干个前提或理由结合在一起,才能共同对结论形成证明力。[84]

4.融贯性的论证结构

融贯性的论证结构就是一个网状论证结构,它是一个有层次感的复合论证结构,其中包含有多个单一的次级论证结构:比如收敛结构、并列结构、序列结构。这些次级结构和主论证结构之间的关系就好比椅子腿和桌子的关系,这些单一的次级论证结构之间有一个共同的论证目标——为总结论的证立提供支持,而且它们之间要无矛盾。

(四)融贯性论证的标准

瑞典学者佩策尼克对法律论证的融贯性提出了很有见地的观点,他提出了融贯的形式标准,[85]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支持结构上的要求

(1)不纯粹追求支持关系的数量,而是强调不同理由之间的支持关系。

(2)尽可能使理由的论证更长更完善。

(3)追求理由对结论的支持强度。

(4)尽可能寻找更多的理由支持结论。

2.在融贯体系里所使用概念的要求

在融贯体系里所使用的概念应该是一种普遍性的概念,而非特指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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