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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主体,必须加强对施工安全生产的管理,落实施工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建筑法》还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进一步指出,应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班组安全建设,保持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有效。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中进一步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均负有领导责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企业都要建立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加强风险预控管理,按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不少施工安全事故都表明,如果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缺乏保证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就会给企业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带来威胁,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带来损失,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得不到保障。因此,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自觉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切实克服生产、安全“两张皮”的现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通常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具体来说,其可以是施工企业的董事长,也可以是总经理或总裁等。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时,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还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1)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2)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3)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4)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5)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7)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8)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9)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10)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11)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12)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3)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14)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的过程中具有以下职责:

(1)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的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2)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落实情况。

(3)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4)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5)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6)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7)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8)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www.xing528.com)

(1)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

(3)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4)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5)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6)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3.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3)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4)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5)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6)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7)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8)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9)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企业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企业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4)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 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 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以上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对兼职安全巡查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二)施工单位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进一步规定,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三)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在施工活动中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都是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规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进一步规定,重大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隐患。

建筑施工企业是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落实到每一个工程项目。企业及工程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每一个工程项目的重大隐患,特别是对深基坑、高支模、地铁隧道等技术难度大、风险大的重要工程应重点定期排查。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并对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存档。

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将工程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积极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并在资金、人员等方面积极配合,做好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工程项目重大隐患举报,应立即组织核实,属实的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时向承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下达《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并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承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接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立即组织治理。确认重大隐患消除后,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治理报告,并提请解除督办。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出的重大隐患解除督办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依照规定解除督办。审查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督办。

(四)建立、健全群防群治制度

群防群治制度是《建筑法》中所规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不仅是施工企业进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群众路线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广大职工群众在施工生产活动中既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违章作业,还拥有对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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