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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设法规发展历程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建设立法工作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将建设立法工作纳入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也制定了相当数量的地方性建设法规和规章。

我国建设法规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建设立法工作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从建国初期至今,大体经历了三个历史发展时期。

1.稳步发展时期(1949—1956年)

建国初期,百废待兴。建设立法基本是空白。为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国家开始着手进行建设立法工作。我国最早制定颁布的有关建筑业生产经营的法规性文件是1950年12月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决算制度、预算审核、投资的施工计划和货币管理的决定》。它首次规定了必须先设计后施工的工作程序。我国第一部规范基本建设的行政法规是1952年1月由政务院财经委员会主任陈云签署命令颁布的《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这个暂行办法对基本建设的范围、程序等都作出了全面规定。它是我国第一部全面性、纲领性的建设行政法规。建国后,一直作为我国建设管理的基本依据,也为后来的建设立法工作奠定了基础。

2.曲折发展时期(1957—1978年)(www.xing528.com)

此时期的建设立法工作,主要经历了二次曲折发展的阶段。一次为大跃进阶段,当时由于受“左倾”思潮的影响,已经建立起来的比较完整的建设法规体系受到了严重的冲击,遭到了第一次严重破坏。当时,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作业方面的规章制度共81种,废除了38种,即使保留下来的也未能认真执行。致使工程质量事故、伤亡事故大幅度上升。另一次为“文化大革命”阶段。1966年后,建设立法工作遭到了第二次严重破坏,几乎陷于停顿。原有的一些必要的建设规章制度被说成“关、卡、压的条条框框”,被全盘否定。“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边投产”的现象司空见惯,习以为常,致使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工程成本大幅度提高。建设立法工作出现的两次无序状况,国家有关部门察觉后,都及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加以扭转,使得建设立法工作又逐步得以恢复和完善。

3.蓬勃发展时期(1978年至今)

20世纪80年代,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家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将建设立法工作纳入到重要的议事日程。1989年,原建设部组织了建设法规体系的研究,论证工作,并于1991年制定《建设法律体系规划方案》,使我国建设立法走上了系统化、科学化的健康发展之路。改革开放后的三十来年,我国的建设立法工作硕果累累。据统计,从1978年至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颁布了一大批有关建设方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共计500余件,涉及建设领域中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管理、建设监理、建筑质量、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土地管理、建设工程招标与投标、建设工程合同等方方面面,这其中还不包括明令废止或自行失效的。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也制定了相当数量的地方性建设法规和规章。它们的颁布施行,对于促进建设领域的改革开放,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推动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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