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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疑笔迹形成原因及相关检验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在收条、借条、合同、协约、批示、声明、遗嘱等文件上摹仿他人笔迹签名;又如聘请“枪手”代考,或制作请示、报告、合同等重要文件时请人代写、代签。如在代考舞弊案件中,将试卷笔迹与经过确认了的考生样本笔迹进行比对检验,当作出否定鉴定意见时,就证明该考生存在代考舞弊行为,但不能确定谁担当了“枪手”的角色。

可疑笔迹形成原因及相关检验

笔迹在一定条件下书写形成后,如果其具体来源不明、书写者存在争议或数份笔迹之间的关系未确定,则其成为有疑问的笔迹,即可疑笔迹。

(一)笔迹的书写人完全不明

政治犯罪领域,作案人利用笔迹制作反动标语、传单、简报,宣传反动思想、散布各种谣言,企图达到蛊惑人心、制造混乱、推翻政权的险恶目的。如各类反动组织、反动会道门及“法轮功”不法分子书写、张贴或散发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标语、传单,进行的非法宣传活动。20世纪中、后期,大量敌视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不法分子向境外敌特机构书写和邮寄挂勾信或勾联信,与之取得联系,以便获得指示和经费,大肆从事反革命犯罪活动

在普通刑事犯罪领域,作案人在实施犯罪活动后,为掩盖犯罪事实、扰乱侦查工作,常常结合作案条件书写笔迹,伪造、变造文件,以隐蔽罪行、逃避打击。如有的作案人为掩盖作案动机或转移侦查视线而在犯罪现场书写“留言”、“声明”、“检举信”。还有些作案人在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不慎或无意中将含有其书写笔迹的纸张、条据、信件、记录本等遗留在犯罪现场,成为侦查破案的重要物证。

这些犯罪活动中所涉及的文件物证上的笔迹通常没有署名,成为指向不明的可疑笔迹,需要通过相应的侦查和调查工作,找到嫌疑对象,并提取其笔迹样本,再进行比对检验,才能确定可疑笔迹的书写人,进而确定作案人。

(二)笔迹的书写人存在争议(www.xing528.com)

经济犯罪领域,作案人实施贪污、诈骗、逃税、走私等犯罪行为后,为掩盖罪行或推卸罪责而涂改或重新伪造账目、档案、工作记录等。

在民事、行政及经济纠纷领域,有些人为达到非法目的而书写笔迹。如在收条、借条、合同、协约、批示、声明、遗嘱等文件上摹仿他人笔迹签名;又如聘请“枪手”代考,或制作请示、报告、合同等重要文件时请人代写、代签。

这些纠纷、违法、犯罪活动中所涉及的文件物证落款处通常有签名笔迹,但与署名本人的关系存在争议。通常是,争议一方认为该物证上落款签名笔迹或包括内容在内的所有笔迹均为署名本人所书写,而另一方矢口否认,完全不予认同和接受。解决争议的途径是将可疑笔迹与署名本人的样本笔迹进行比对检验。如果作出认定结论,不仅能解决双方争议,还能证实文件物证的真正书写人,从而完全揭示事实真相;如果作出否定结论,则只能解决双方争议,不能证实文件物证的真正书写人。需要作进一步鉴定,才可能完全还原事实面貌。如在代考舞弊案件中,将试卷笔迹与经过确认了的考生样本笔迹进行比对检验,当作出否定鉴定意见时,就证明该考生存在代考舞弊行为,但不能确定谁担当了“枪手”的角色。若需彻底查清案情,还得根据各方线索找到嫌疑人,再作进一步鉴定。

(三)多份笔迹的关系不确定

在一些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经济纠纷事件里,可能存在多份笔迹物证,但其书写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不确定,由此成为可疑笔迹。如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中,作案人大量书写危害国家安全的大、小字报或标语,广泛投寄、散发具有煽动性质的传单、信件;又如实施诬告陷害、诽谤及伪证等犯罪活动中,作案人张贴和散发海量的传单、大小字报、匿名信、各种伪证材料等;再如实施贪污、诈骗、敲诈等犯罪活动中,作案人多次伪造或变造票据、账页、证件及支票、取款单等文件材料。这些案件所涉及的文件物证均可通过书写活动形成,并以笔迹的形式表现出来。在案件侦查或事件调查的初始阶段,需要对多份可疑笔迹进行分析和检验,以判定它们是否为同一人所书写及书写的具体人数,以便调查人员划定和缩小侦查、调查的范围及确定排查嫌疑对象,这对于加速调查进程、提高办案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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