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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发展:反致制度的历程和前景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反致制度从其发端到现在,已经历一百多年的历程。随着时代发展,反致制度在世界各国国际私法体系中的地位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历史上看,反致适应国际私法的需要而产生,也随着国际私法的发展而发展。至少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反致制度仍大有其存在的根基和生存的空间。“赞成与反对之声不绝于耳,采用国家越来越多”已经成为反致制度在晚近和当代存在状态的真实写照,反致制度迎来了它生命的春天。

国际私法发展:反致制度的历程和前景

反致制度从其发端到现在,已经历一百多年的历程。随着时代发展,反致制度在世界各国国际私法体系中的地位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历史上看,反致适应国际私法的需要而产生,也随着国际私法的发展而发展。反致最易发生的领域是与属人法有关的领域,如有关个人身份、婚姻、家庭和继承等领域。这是因为属人法中两个长期对立的基本连结点——国籍与住所,为反致的产生提供了广泛的基础[11]。

如今国际私法较传统国际私法已有较大的发展变化,惯常居所这一被认为处于国籍与住所之间的中间概念已不同程度地被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所接受,法律选择方法也日趋灵活,这些都对反致制度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但由于反致特有的优势,我们认为,反致制度仍将长期存在,因为:

第一,欧陆国家的属人法仍以本国法为主导。例如,1978年《奥地利国际私法法典》第9条规定:自然人的属人法应是该人所属国家的法律,无国籍人或国籍不能确定的人,其属人法应是他有习惯居所的国家的法律;德国、波兰、法国等国的现行国际私法都用本国法来解决人的能力问题。尤其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不少大陆法系国家修改或新制定的国际私法,仍以国籍作为属人法的基本连结点。如1992年《罗马尼亚国际私法》第11条明确规定:“若无特别规定,自然人的身份状况、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及家庭关系受其本国法支配”;1995年《意大利国际私法》在自然人的能力与权利、家庭关系、收养、继承等领域,均主要采用本国法主义;现行德国《民法施行法》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婚姻、家庭和继承领域也是以国籍作为最基本的连结点;1996年《列支敦士登国际私法法典》也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12条)、姓名 (第14条)、结婚的形式及条件 (第17、18条)、婚生出生 (第22条)、继承 (第29条)等领域原则上都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

第二,各国对住所的规定与理解不同。前已述及,依法国和日本法律规定,生活根据地和中心为住所;中国法律规定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依英国法律,住所为自然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处所;瑞士法也强调久住意图和居住事实两个因素;[12]德国法规定住所为一人持续居住的处所,并规定住所可同时在多个地方设立。(www.xing528.com)

第三,在立法上已采取惯常居所主义的国家对惯常居所的理解与适用也存在差异。

综上所述,尽管目前属人法的两个对立连结点——国籍与住所有协调的趋势,“惯常居所”这一“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喜欢采用的术语”也为一些国家立法不同程度地接受,但是,由于属人法的连结点受到各国具体情况的制约,试图在属人法的连结点上取得一致的做法并非易事。至少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反致制度仍大有其存在的根基和生存的空间。从世界范围来看,虽然当今仍有完全拒绝反致的国家或地区 (如埃及、秘鲁等国),但新近颁布的许多法典都对反致持有条件的或有限制的肯定态度。不少国家从原来的根本不接受反致发展到现在的有条件接受,甚至产生质的飞跃,不论反致、转致、间接反致一律接受。这种趋势可以从1995年《意大利国际私法》第13条、1992年《罗马尼亚国际私法》第4条、1996年《列支敦士登国际私法法典》第5条和1991年美国《路易斯安那州民法典》第3517条的规定中得到明显体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反致制度在实践中的成功对学者们的反致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认识到反致制度在解决国际私法实际问题时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和价值。“赞成与反对之声不绝于耳,采用国家越来越多”已经成为反致制度在晚近和当代存在状态的真实写照,反致制度迎来了它生命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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