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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建设与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关系

时间:2023-08-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立法既是践行和表现人民民主原则的最直接方式,从而将法律共同体意志予以公开化、系统化、规范化表达,同时又以严密的规范体系对权力形成有效制约。行政法律法规体系是法治政府存在和运行的前提和基础。其中,地方政府法制体系正在形成。

法治政府建设与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关系

立法既是践行和表现人民民主原则的最直接方式,从而将法律共同体意志予以公开化、系统化、规范化表达,同时又以严密的规范体系对权力形成有效制约。国家任务依靠国家权力在政治经济社会领域强势推进,然而法律又必须以其内在的被作为共同体认可的传统方式对国家权力形成限制。[22]建设法治政府,要以优良的立法为前提。因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与完备的国家治理体系相适应,在当代中国,已经形成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人民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的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安排,其中,最重要的是形成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行政法律规范体系。行政法律法规体系是法治政府存在和运行的前提和基础。

我国整个法律体系比较复杂又很有特色,除了人大立法体系之外,还应该包括国家法治主导下的政府法制体系、地方法制体系、社会软法体系等,并形成协调发展的新局面。其中,地方政府法制体系正在形成。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决定,其一大亮点即在于此。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增加四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分别规定了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等。特别是第四款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新一轮的行政立法规定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同时也增加了对于地方政府的压力,地方政府将面临前所未有的高质量、高水平立法任务的挑战。(www.xing528.com)

法治政府要求每一项行政立法都必须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实现行政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行政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就必须深入推进科学行政立法、民主行政立法,坚持行政立法精细化,进一步完善行政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还包括探索以行政立法方式引入第三方,对行政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构引入第三方评估。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其意义在于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防止行政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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