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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审核机制下国际海事公约在中国立法转化研究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换句话说,条约当事国都是缔约国,但是缔约国并非都是当事国,只有条约经过该国国内法的法定程序对该国生效,该国才成为当事国。因此,本书在用词上没有缔约国与当事国之分,统一使用“缔约国”。“立法”是一国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或者修改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IMO审核机制下国际海事公约在中国立法转化研究

第一,关于“缔约国”。《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一编第2条规定:“缔约国”者,谓不问条约生效与否,同意受条约拘束之国家[2],即主权国家共同签署条约,并同意受条约约束的国家就是条约缔约国。

第二,关于“当事国”。《1969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一编第2条规定:“当事国”者,谓同意承受条约拘束及条约对其有效之国家[3],即主权国家签署条约后,条约对该国生效,并且该国同意受条约的约束,该国就是条约当事国。

第三,关于“缔约国”与“当事国”的关系。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在国际条约对一国生效后,该国即成为当事国,而缔约国的身份不会因为条约生效而被替代或者丧失。换句话说,条约当事国都是缔约国,但是缔约国并非都是当事国,只有条约经过该国国内法的法定程序对该国生效,该国才成为当事国。不管是缔约国还是当事国,都受条约的约束,都有义务善意履行条约,二者只在条约义务的履行上有所差别。在IMO制定的相关国际海事公约中,有的国际海事公约规定的是缔约国的义务,有的规定是当事国的义务,在我国在对IMO公约的翻译中,采用的都是“缔约国”,可以认为,我国在海事履约立法过程中,并没有“缔约国”与“当事国”之分。因此,本书在用词上没有缔约国与当事国之分,统一使用“缔约国”。

第四,“立法转化”。本书所指的“立法转化”是指缔约国在批准或者加入国际海事公约后根据公约的要求在国内进行的立法活动,不仅包括以“转化”为接受方式的国家对国际海事公约的“二次立法”,而且包括以“纳入”为接受方式的国家进行的相关立法活动。

第五,国际海事公约在一国“立法”“实施”“执行”和“履行”的区别。“立法”是一国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或者修改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实施”是建立履约的政府管理机构和机制,投入满足履约必需的人财物资源[4]。“执行”是缔约国政府建立具有执行力法律基础,制定执行措施,通过合理合法的执行过程,保障执行效力和效果[5]。“履行”则是实践承诺,国际海事公约一旦对一国生效,该国就应全面地、不遗余力地实践公约,包括立法、实施、执行和适用。

第六,关于“公法性”与“私法性”,根据国际海事公约涉及的内容和权利义务相对人的不同,将国际海事公约划分为公法性的国际海事公约与私法性的国际海事公约,公法性的国际海事公约涉及的是关于海上航行安全与海洋环境污染的内容,规定的是国家的权利和义务,不涉及私人权利和义务,而私法性的国际海事公约涉及的是关于责任和赔偿的内容,规定的是私人的权利和义务,而非国家责任。鉴于本书所讨论的问题是基于IMO审核机制下国际海事公约在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履约机制,而《实施规则》中涉及的基本上是公法性的国际海事公约。因此,本书所研究的国际海事公约的范围是国际海事组织或者其他相关组织制定的公法性的公约,并非私法性的公约。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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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详见2012年9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中关于“十二五”期间海洋经济发展主要预期指标的内容。

[2]“Contracting State”means a State which has consented to be bound by the treaty,whether or not the treaty has entered into force.

[3]“Party”means a State which has consented to be bound by the treaty and for which the treaty is in force.

[4]沙正荣.《IMO强制性文件实施规则》解读[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9:7.

[5]沙正荣.《IMO强制性文件实施规则》解读[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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