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IMO审核机制下国际海事公约在中国立法的界定

IMO审核机制下国际海事公约在中国立法的界定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国在处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相互地位的问题时,对于二者究竟谁该优先适用因为“一元论”与“二元论”的分歧存在不同的实践。荷兰这种立法实践不仅在国际上开创了国际条约地位高于宪法的先河,而且有可能对世界国际法产生极大的积极影响。可见,阿根廷的国内立法将国际条约的地位排在本国宪法和其他法律之后。国内法体现的是一国的国家意志,国际条约体现的是各国共同的意志。

IMO审核机制下国际海事公约在中国立法的界定

各国在处理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相互地位的问题时,对于二者究竟谁该优先适用因为“一元论”与“二元论”的分歧存在不同的实践。

第一,国际条约的地位优先于宪法。这种做法无疑对外声明国际条约的地位不仅高于宪法,而且在国内拥有高于其他国内法的优先地位,采用这种做法的国家深受“一元论”的影响,典型代表国家是荷兰。《1983年荷兰宪法》第91条[47]、第93条[48]和第94条[49]关于条约的通过、效力和冲突的规定明确赋予了国际条约(协定)优于包括宪法在内的国内法的地位。荷兰这种立法实践不仅在国际上开创了国际条约地位高于宪法的先河,而且有可能对世界国际法产生极大的积极影响。[50]

第二,国际条约的地位低于宪法,优先于国内法。法国、德国、西班牙、塞浦路斯、格鲁吉亚等国家采用这种观点,并且都在宪法中明确赋予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优于本国除宪法以外的国内法的法律地位。例如,1976年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第55条规定:“依法批准或者认可的条约或者协定,自公布后即具有高于各种法律的权威。”[51];1973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25条规定:“国际公法的一般规则是联邦法律的组成部分。它们的地位优于法律,并直接创制联邦境内居民的权利和义务。”[52];1996年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第8条规定:“白俄罗斯共和国承认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的优先地位,并保证立法与之一致。”[53]1987年《海地共和国宪法》第276条规定:“国民大会不得批准含有违反本宪法条款的国际条约和协定。第一款,批准国际条约和协定应以法令形式公布;第二款,国际条约和协议一经依照宪法规定的手续审议批准,即成为国内法的组成部分,并同时废除所有与之抵触的法律”。[54]《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5条第4款规定:“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和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是俄罗斯联邦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如果俄罗斯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规定的规则与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规则有不同之处的话,则以国际条约中的规则为准。”[55]

第三,国际条约的地位低于一切国内法。尽管“国内法优先说”已经基本上被大多数国家所摒弃,但是世界上仍然有极个别国家采用此观点界定国际条约与本国国内法的关系,典型代表国家是阿根廷。例如,1963年8月25日的阿根廷第48号法律第21条规定了阿根廷法院法官执行职务时,应依本条所规定的优先顺序,适用宪法作为本国的最高法律,然后适用国会已通过或可能通过的法律、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各省的个别法律、本国过去适用的一般法律和国际法原则。可见,阿根廷的国内立法将国际条约的地位排在本国宪法和其他法律之后。当某一国际条约在国际上缔结生效,即对缔约国产生法律约束力,不会因为缔约国国内法的适用而影响其对缔约国的效力,除非缔约国不批准其在本国生效。如果阿根廷是该国际条约的缔约国,当国际条约和阿根廷国内的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时,其在国内采用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条约适用的方法,那么不管适用的国内法是在国际条约缔结前制定,还是在国际条约缔结后制定,最终都会导致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在阿根廷国内不被履行或者不被完全履行。不论该条约在阿根廷国内是不被履行还是不被完全履行,都不会因此被废止,而且丝毫不会影响该国际条约在国际上的法律效力,国际条约仍然继续有效并对阿根廷生效,阿根廷将最终难以避免因违背国际条约而应承担的国家责任。麦斯特就指出:“后法律对于前条约的影响不像后法律废止前法律一样,后条约不能废止前法律,同样地,后法律也不能废止前条约,因为‘废止’的概念只有适用于同一机关或上下级机关所做的两个前后互相冲突的行为,而条约与法律并不如此。”[56]可见,优先适用国内法的观点在履行国际条约的过程中可能会让缔约国承担被国际社会制裁的风险。(www.xing528.com)

第四,国际条约的地位低于宪法,和一般国内法地位相等。国际条约和一般国内法的地位相等并非是所有的国内法,而是指联邦法律。典型国家是美国和韩国。例如,根据《1788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6条的规定,美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拥有与宪法及合众国法律相同的地位,即使州的法律和其相抵触,仍应执行。[57]在后来的判例中逐渐确认了宪法的最高地位;1987年韩国宪法第6条第1款规定:“依本宪法缔结、公布的条约及通常确认的国际法规,具有与国内法规同等的效力。”[58]世界上采用这种方式的国家不在少数,因此创制出了“解释一致原则”和“后法优于前法原则”。

笔者认为,国家是国际条约与国内法衔接的桥梁,是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发生法律效力的重要因素,国家既是国内法的制定者,又是国际条约的参与者。国内法体现的是一国的国家意志,国际条约体现的是各国共同的意志。我国著名法学家王铁崖教授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都是法律,国内法是国家制定的,而国际法是各国参与制定的,它们各有其范围,又相互联系和互相补充,当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冲突时,在国家应负责其违反国际法的责任这一点上,国际法是优于国内法的。可见,他认为在一定条件下,国际法应该优于国内法。英国学者安东尼·奥斯特认为:“各国宪法的实践组成了一个宽广的序列。在它的一端是英国,它可能代表最纯粹的二元论形式。而另一端可能是瑞士,它或许代表最发达的一元论形式。在这两个极端之间,有许多不同程度的变化形式。”[59]换句话说,在国际社会上,对于国际条约在一国立法体制上的地位问题实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因此,“一元论”和“二元论”并非谁优谁劣,究竟如何界定国际条约在各国的法律地位还要根据各国的国情和立法体制加以判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