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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审核机制下国际海事公约在中国立法转化分析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日本、韩国、俄罗斯、法国、荷兰等国家均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对国际条约的接受方式,并且明确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上的法律位阶。上述国家除了韩国外基本上都是“一元论”国家,认为国际条约一经本国宪法规定的缔结生效程序,即在国内生效,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

IMO审核机制下国际海事公约在中国立法转化分析

美国、日本韩国、俄罗斯、法国、荷兰等国家均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对国际条约的接受方式,并且明确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上的法律位阶。上述国家除了韩国外基本上都是“一元论”国家,认为国际条约一经本国宪法规定的缔结生效程序,即在国内生效,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在上述国家的宪法中基本都有这样的规定:经国会批准的国际条约“当然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具有国内法一样的效力”“成为……的组成部分”,并且宪法都规定了国际条约在本国的法律位阶,除了在荷兰国际条约有条件地高于宪法外,基本上在各国都是赋予宪法最高的法律地位。可以说宪法对各国来说都是本国的基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都不能与它相违背,如果违法了宪法的规定,法律将归于无效。因此,国际条约如果与宪法相抵触,它也将同其他国内法一样不具有该国国内法上的效力。但是在关于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冲突适用方面,由于受“一元论”两大派别“国际法优先说”与“国内法优先说”的影响,各国宪法中的规定略有不同,但是都明确规定了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上的位阶,在上述各国的履约实践分析中已有提到,不再重述。

路易斯·亨金认为:“国际法并不关心各国如何对待条约的问题;条约在任何国家的国内法中的地位,乃是宪法方面的问题,而不是国际法问题。”[24]可见,国际条约作为国际法的重要的表现形式,如何适用涉及一国的国家主权,一国应当在本国的根本法中就条约适用的基本问题表明自己的立场,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从而为下位法提供明确的立法依据。如果不在宪法中对国际条约的法律位阶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而是由专门法或者其他的国内法对条约的适用作出不同的规定,国际条约可能因为缺乏宪法上的法律地位而导致不同类型的条约在国内法上拥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而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说,不同类型的条约在适用上虽然会有所差别,但是其法律效力对缔约国都是相同的,不应因类别不同而有效力高低之分。当然,条约缔结的结果是各缔约国遵守执行,执行条约却属于一国的主权决定的事项。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法,规定的都是国家的基本事项,无法规定实施细则,因此也无法对国际条约的适用作出全面的规定,仅对接受方式和法律位阶作出原则性的规定能够被各国普遍接受,而具体的适用和实施则可以交由下位法完成。此外,如果一国在法律中对条约的适用没有明确的规定,必然会使国家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履约的过程中缺乏立法上的依据和指导,产生各种冲突和矛盾,最终影响履约效率。目前,从国际的立法实践来看,在宪法中规定国际条约的接受方式已经成为各国的普遍做法,我国宪法尚没有关于国际条约在我国适用的相关规定,各国宪法对国际条约的规定已经趋同化,我国不妨借鉴国际上的做法将国际条约的适用修订进我国宪法,从而为我国执行国际海事公约提供立法依据。(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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